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經2023年10月24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調查認定,第三章 保護管理,第四章 傳承利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2023年10月24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資源中涉及的文物、檔案、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文化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重要歷史活動所遺留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機構、會議、事件、戰鬥的舊址或者遺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的英雄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和殉難地;
(三)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碑、塔、雕塑、公園、廣場等紀念設施或者場所;
(四)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實物、口述歷史記錄、回憶記錄、聲像資料等可移動資源;
(五)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的文藝作品、人物事跡、革命精神、光榮傳統、東北抗聯精神和北大荒精神等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第四條 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傳承弘揚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項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負責列入革命文物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檔案主管部門負責紅色檔案的保護管理工作。
史志研究、網信、教育、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損毀、侵占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文化資源線索,通過捐資、捐贈、志願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意見。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開展紅色文化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紅色文化資源檔案和資料庫。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調查結果,提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單,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全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資源的名稱、類型、歸屬部門、文化內涵、歷史價值、地理位置和保護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三條 紅色文化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因不可抗力導致紅色文化資源滅失、損毀,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進行調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自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完成保護標誌的設定。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保護標誌的樣式,保護標誌的內容包括名稱、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保護標誌。
第十五條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合理劃定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保護範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開荒、取土、採石、放牧等破壞紅色文化資源環境的行為;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紅色文化資源安全的物品;
(三)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紅色文化資源;
(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標誌及其他保護設施;
(六)開展與紅色文化資源環境氛圍不相協調的生產經營、娛樂等活動;
(七)進行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八)其他影響、危害、破壞紅色文化資源環境和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合理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並向社會公布。
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建設污染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及其環境的設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安全的物品;
(三)其他可能影響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權歸屬和管理需要,確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防護,發現問題、隱患應及時向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報告。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重大損失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救保護。
第十九條 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由使用權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由所有權人負責修繕、保養。
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修繕人依法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進行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應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修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 對納入名錄管理的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所有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檔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展覽館、專題館等收藏、研究機構,可以徵集、收購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展覽館、專題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條件。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做好預防性保護和數位化保護。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捐贈給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展覽館、專題館等收藏、研究機構,並根據捐贈人意願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四條 紅色文化資源的傳承利用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時代內涵和歷史價值的發掘、研究和宣傳展示。
禁止歪曲、貶損、醜化紅色文化資源。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重視保護研究,加強研究、講解等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六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公共教育等服務,進行紅色文化主題宣傳,開展對外傳播交流。
收藏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等機構,應當利用紅色文化資源開展主題展覽、公益講座、閱讀推廣等活動,講好紅色文化故事,做好紅色文化傳播工作。
紅色文化資源的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內容展示前應當徵求宣傳、文化、黨史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文化資源開展愛國主義、紅色文化教育活動。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利用紅色文化資源開展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等教學活動。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發展紅色旅遊,開發、推廣具有本地特色的紅色旅遊線路、旅遊產品,培育紅色旅遊品牌。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推動紅色文化資源與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深入挖掘東北抗聯精神、北大荒精神及其他本地區紅色文化精神資源的歷史意義、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編輯、出版、製作紅色文化知識讀本、影視作品,通過新聞報導、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拓展新媒體傳播渠道,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宣傳,弘揚和傳承紅色文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紅色文化資源的,由市、縣(市、區)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貌;紅色文化資源屬於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標誌及其他保護設施的,由市、縣(市、區)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貶損、醜化紅色文化資源的,由市、縣(市、區)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紅色文化資源管理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的決定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發布公告

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4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
2023年12月25日

條例說明

關於《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的說明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佳木斯是一座英雄之城,歷史悠久、文化厚重,在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進程中,留下了眾多各具特色的紅色文化資源,反映了三江地區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下,不懼風險、艱苦奮鬥、敢於鬥爭、勇於勝利的光輝歷程。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切實保護利用好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賡續傳承好三江地區的紅色血脈,從而使佳木斯地區紅色文化資源傳承與創新工作行穩致遠,有必要通過立法在保護管理、統一規劃、深挖利用等方面形成保護合力,以法治力量為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研究、利用提供有力保障,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實際、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強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分為總則、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保護範圍和突出地方特色。結合佳木斯市實際和各方意見,將紅色文化資源定義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重要歷史活動所遺留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該定義全面涵蓋紅色文化資源的兩種存在形式,使得條例能夠形成完善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體系,對精神資源同樣作出保護;為了突出地方特色,將“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的文藝作品、人物事跡、革命精神、光榮傳統、東北抗聯精神和北大荒精神等紅色文化精神資源。”納入保護範圍。
二是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明確主管部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保障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取得實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主管部門;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相關工作。
三是關於設立保護專項資金。明確了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相關經費保障機制,條例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項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四是關於調查認定。條例對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開展紅色文化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編制全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和名錄的調整方式都做出了相關規定。
五是關於保護管理。條例細化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範圍,設定禁止性條款;紅色文化資源保護主體存在多元化,根據國有、非國有等不同情況,條例設定不同的管理主體。同時,條例明確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相應職責,增強了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六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對於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紅色文化資源的,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標誌及其他保護設施的,歪曲、貶損、醜化紅色文化資源的等違法行為,由市、縣(市、區)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先予處罰,有違反文物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條例設定了對於紅色文化資源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處罰條款,使處罰範圍更加科學全面。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今年年初,市委常委會專題聽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立法工作的匯報,確定《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結合我市實際,歷經多次討論和修改,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2023年8月29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法制委、法工委根據會議審議和各方面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外,還書面徵求了市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等各方面意見,發放徵求意見函1300餘份。同時向立法專家庫成員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專門向市政協發函,請市政協組織開展立法協商。先後組織召開行政機關立法座談會、市級專家論證會、省級專家論證會共3次。深入前進區、郊區、樺川、樺南和湯原縣等地開展實地調研,並在當地基層立法聯繫點召開立法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在此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程給予悉心指導。經2023年10月24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該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3年12月21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紅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12月11日,法制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文旅廳、自然資源廳、退役軍人事務廳、檔案局,省法院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賡續傳承好三江地區的紅色血脈,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突出地方特色,全面涵蓋紅色文化物質遺存和精神資源兩種存在形式,將與紅色文化相關的東北抗聯精神和北大荒精神等紅色文化精神資源納入保護範圍;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委員會,開展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編制保護名錄;細化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範圍,完善保護措施。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3年12月24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紅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1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3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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