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是為了加強本市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展現“英雄城市”的精神品質,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錦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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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歷程

2023年8月,《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草案)》已經錦州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檔案全文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展現“英雄城市”的精神品質,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與概念界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包括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所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戰鬥的舊址、遺址、遺蹟、紀念場館和設施等;
(二)黨史人物、烈士的故居、舊居、墓地、活動地、紀念設施及其遺物;
(三)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動實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紅色資源。
第三條【工作機制和保護原則】 紅色資源保護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紅色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部門和人民團體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類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類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宣傳、黨史研究和財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紀念場館等有關部門、單位和人民團體,按照各自職責,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為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和專業指導。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社會責任和表彰】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損毀紅色資源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八條【名錄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第九條【普查調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部門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做好紅色資源相關的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記錄、整理、建檔工作,建立紅色資源普查檔案。
第十條【申報認定】 需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按照下列程式申報認定:
(一)紅色資源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本級退役軍人事務和黨史研究部門,經調查研究後擬定保護名錄建議名單;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並徵求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將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
(四)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申報的保護名錄建議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進行論證;
(五)論證通過後,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紅色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十二條【未申報項目處理及申報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紅色資源,縣(市、區)人民政府沒有申報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申報認定程式及時申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有價值的紅色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三條【名錄調整】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按照申報與認定列入紅色資源保護名錄的程式予以調整。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專項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紅色資源專項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與保護標誌】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自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結合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設定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保護單位標誌製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保護範圍內禁止規定】 在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拆除、改(擴)建紅色資源;
(二)刻劃、塗污、損毀紅色資源;
(三)損毀或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設施,安裝影響紅色資源安全的設施設備;
(四)損毀或者擅自設定、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
(五)其他危害紅色資源的活動。
第十七條【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規定】在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污染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及其環境的設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安全的物品;
(三)其他可能影響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安全、歷史風貌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八條【保護主體】 紅色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使用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保護主體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責任人日常保護工作的指導,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保護責任。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紅色資源及其保護標誌、設施進行日常管理、養護和修繕;
(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消除自然、人為因素引起的安全隱患;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發現破壞紅色資源行為的,及時制止、保護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和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二十條【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養護修繕】 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養護、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責任人養護、修繕能力不足的,紅色資源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購買、置換、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保護紅色資源。
第二十一條【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搶救性修繕】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保護責任人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繕、修復。
第二十二條【可移動紅色資源修復、複製、拓印】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復、複製、拓印,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周邊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防止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環境污染等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
第二十四條【收集保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黨史研究部門應當及時收集保存紅色資源相關事件親歷者、倖存者、見證者的採訪和口述,以及記載紅色資源信息的重要事跡、故事、小說、戲劇、詩詞和歌謠等資料。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五條【傳承利用原則】紅色資源的傳承利用應當符合紅色資源專項保護規劃,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與黨史教育、革命精神、歷史價值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展示介紹及講解詞】 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展覽展示的講解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講解應當尊重史實。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徵求宣傳、黨史研究等部門意見;展覽展示和講解的內容應當具有完整性、準確性、權威性。
禁止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二十七條【紅色資源研究】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資源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紅色資源有關的博物館、紀念館和研究、教育等機構,應當深入挖掘紅色資源的歷史意義、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推出優秀研究成果,為傳承弘揚紅色資源提供理論支撐。
第二十八條【紅色資源傳播】鼓勵文藝團體、演出經營單位和各類媒體,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大中國小校組織學生開展紅色研學實踐活動,推動紅色文化進校園,將紅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
紅色資源主題場館應當逐步建立數位化展示系統和開發紅色資源文創產品,利用現代傳播方式拓展紅色資源文化教育。
第二十九條【紅色資源利用】 鼓勵旅遊企業、景區景點依託紅色資源,開發紅色旅遊線路、旅遊服務和旅遊產品,打造地域特色鮮明的紅色旅遊品牌。
第三十條【紅色資源交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打造紅色資源文化品牌,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擴)建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塗污、損毀紅色資源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擅自移動、拆除紅色資源保護設施,安裝影響紅色資源安全的設施設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或者擅自設定、移動、拆除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歷史建築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草案)》有關情況的說明
《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一、起草的必要性
錦州市擁有豐富的紅色資源和深厚的紅色底蘊,是遼寧黨建策源地、抗日戰爭起始地、解放戰爭轉折地、新中國國歌素材地,留下了很多彌足珍貴的革命舊址和遺址遺蹟,珍藏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革命文物,湧現出一系列可歌可泣的英雄烈士,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抗日救亡、爭取民族獨立,實現中國革命轉折、人民獲得勝利的歷史見證,是愛國主義精神、革命精神、紅色基因的重要載體,是激發愛國熱情、振奮民族精神的濃厚滋養。目前,錦州地區的紅色資源非常豐富,共有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單位37處,其中省級11處、市級4處、縣級15處。據統計,錦州紅色遺址、舊址、紀念地及紀念建築設施有100餘處,館藏可移動革命文物5749件/套。為了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利用重要論述和批示指示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在錦州考察時關於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水平,深入挖掘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時代內涵,用好紅色資源“活教材”,把紅色傳統發揚好,把紅色基因傳承好、保護好、管理好、運用好,發揮紅色文化資源在弘揚黨的光輝歷史和優良作風、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通過立法將保護利用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建立具有錦州地方特色的新時代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機制,顯得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主要依據
《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烈士褒揚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潮州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龍巖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三門峽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吉安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信陽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揭陽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陽泉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條例》等外省市地方性法規,參考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17號)、《錦州市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實施方案》(錦委字[2021]23號)、《關於加強紅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工作的實施方案》(錦宣[2022]17號)等有關檔案。
三、起草的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市文化旅遊廣電局成立《條例(草案)》工作領導小組,邀請專家顧問組成專班開展《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通過錦州晚報、錦州旅遊公眾號、工作群等“兩微一端”平台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建議,同時,對黑山縣、古塔區等4個縣(市)區部分紅色資源進行實地調研並徵求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徵集上來的114條意見、建議進行內部討論修改形成初稿,並召開由市委宣傳部、黨史研究室,司法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及有關社會組織參加的座談會,對《條例(草案)》初稿內容修改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後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審核。市司法局在對送審稿審查和修改後,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在市政府網站、市司法局網站、錦州普法公眾號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向市政府法律顧問和法律專家庫專家徵求意見,對相關條款又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礎上,又會同市人大常委會、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赴吉安市、龍巖市和潮州市進行了立法考察,並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在學習外地立法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市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實際又對個別條款進行了相應修改,再次徵求了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衛委和市委宣傳部的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最終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四、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條。
一是為了紮實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各項工作,《條例(草案)》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工作機制和保護原則、政府責任、部門職責、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表彰和社會責任等內容,為保護利用好紅色資源提供了法律遵循(第一條至第七條);二是為了明確紅色資源調查認定等工作程式,《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紅色資源名錄管理、普查調查、申報認定的相關程式等內容,確保紅色資源名錄調整、保護範圍劃定與保護標誌設立有章可循(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三是在保護管理方面,《條例(草案)》明確了保護專項規劃、禁止規定、保護主體及職責、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養護修繕、生態環境保護、收集保存等內容,堅持了“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四是在傳承利用方面,《條例(草案)》明確了傳承利用原則、展示介紹及講解詞、紅色資源研究、傳播、利用、交流等內容(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五是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條例(草案)》明確了對紅色資源損毀、拆除、不履行管理職責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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