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錦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錦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於2017年11月20日錦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月1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錦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錦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海岸帶範圍內從事海岸帶保護、利用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和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四條 海岸帶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利用、陸海統籌、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含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海岸帶保護與利用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與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交通、水務、林業、市場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旅遊、港口與口岸、海事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帶管理職權,並協同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海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水務、林業等部門,編制本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線管理、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保護與利用
第八條 本市對海岸帶依法實行分類保護與利用。根據海岸帶自然資源條件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分為嚴格保護區、限制開發區和最佳化利用區。
第九條 海岸帶範圍內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區域應當劃為嚴格保護區。
在嚴格保護區除國防安全需要,禁止開展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第十條 海岸帶範圍內自然形態保持基本完整、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較好、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區域應當劃為限制開發區。
在限制開發區禁止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發和商品房建設。
第十一條 海岸帶範圍內未被列入嚴格保護區和限制開發區的其他區域劃為最佳化利用區。
在最佳化利用區應當嚴格依法審批、集中布局建設項目,提高投資強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依法管理用海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占用自然岸線。
違反規定造成自然岸線破壞的,由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破壞面積每平方米八千元罰款。
第十四條 禁止在海岸帶範圍內新設排污口。
違反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並處十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 禁止向海岸帶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或者超標排放污水。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規定,向海岸帶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或者超標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並處二萬元罰款;危害較重的,並處五萬元罰款;危害嚴重的,並處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養殖用海管理,科學劃定水產養殖禁養區。禁養區禁止水產養殖。
違反規定在水產養殖禁養區從事水產養殖活動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養殖設施,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十倍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倍罰款。
第十七條 禁止在沙灘開展下列活動:
(一)破壞林木和草本等植被、非法採挖海砂;
(二)擅自從事建築材料、生產資料以及其他物品的存儲、晾曬;
(三)擅自設定經營攤點;
(四)其他破壞沙灘資源的活動。
違反規定非法採挖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每平方米八千元罰款。
違反規定擅自從事物品的存儲、晾曬,擅自設定經營攤點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移除物品、拆除違法設施。單位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個人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圈占海岸帶。
違反規定的,由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依法強制清除圈占設施。單位拒不恢復原狀的,處二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個人拒不恢復原狀的,處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已經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不符合海岸帶保護要求的,應當引導項目退出、調整;符合海岸帶保護要求的,應當嚴格監管。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違反規定造成土地和海域資源閒置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因海水入侵、海洋自然災害、人為活動等遭到破壞或者功能退化的海岸帶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
海岸帶管理有關部門對接到的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和答覆。
海岸帶管理有關部門對執法檢查中發現或者投訴、舉報的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再自行移送案件。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批准改變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的;
(二)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海灣等生態敏感區的環境遭受破壞,未採取生態修復措施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批准占用海岸帶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巡查制度的;
(五)對違法行為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送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或者本條例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海岸帶的具體範圍和海岸帶嚴格保護區、限制開發區、最佳化利用區的劃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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