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葫蘆島市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經2015年11月17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2月21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綜合管理工作與監督、規劃管理、治理保護、開發利用、獎勵與懲罰、附則7章41條,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海岸辦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17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政府令,暫行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號
《葫蘆島市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15年11月17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戴煒
2015年12月21日

暫行辦法

葫蘆島市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岸帶的綜合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海岸帶,保障海岸帶的可持續利用,根據《遼寧海岸帶保護和利用規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海岸帶範圍內從事保護治理、開發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帶的具體界線以濱海公路為界向陸地側至1公里等距線,向海洋側至海域界線;特殊區域以批准的海岸帶專項規劃控制範圍為準。
第四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按照統一規劃、屬地管理、行業監管的原則,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管理。
第二章 綜合管理工作與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海岸帶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審議海岸帶專項規劃及協調海岸帶開發、利用、保護等重大事項和工作,並為市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市海岸帶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海岸辦”),對海岸帶實施綜合管理和協調監督,其主要職責:
(一)監督和指導有關海岸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擬定海岸帶專項規劃和專業規劃;
(三)監督和指導海岸帶範圍內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項目建設,使其符合海岸帶專項規劃;
(四)組織監督檢查開發活動,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解決邊界和資源等各類糾紛;
(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上級海岸帶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管理事項。
第七條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市海岸帶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協同做好海岸帶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海岸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依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帶專項規劃及本地區海岸帶規劃,開展海岸帶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海岸帶的規劃管理,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各職能部門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十條 海岸帶專項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審批後發布。
第十一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海岸帶專項規劃,編制和調整本行業、本地區的專業規劃、區域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
第十二條 海岸帶專項規劃及沿海縣(市)區海岸帶規劃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軍事設施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並與旅遊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葫蘆島港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及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水質監管規劃等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本辦法對與海岸帶相關的規劃編制和審批未作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凡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海岸帶專項規劃。市海岸辦應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海岸帶專項規劃的管理,保證海岸帶專項規劃的實現。
第四章 治理保護
第十四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將海岸帶範圍內生態敏感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列為保護地帶,標明界區並發布公告,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 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海灘、沙丘、沙壩、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帶範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觀,控制圍堤建設。
第十六條 未經依法審批嚴禁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開挖山體、開採海砂、破壞灘涂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未經依法審批嚴禁圍填海等行為。禁止污染嚴重、破壞性強、超出工程區承載能力的圍填海造地項目建設,防止對近岸海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十八條 海岸帶範圍內的地下水開採量,由市海岸辦會同相關部門核定,並經水利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和過量開採地下水,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單位不得打井。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海灣等生態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第二十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市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防止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海岸侵蝕、海水入侵、嚴重污染、生態嚴重破壞等海岸帶受損或者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涉及海岸帶開發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做好記錄,並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如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應當立即通知有權調查處理的部門到場處置,並現場移交,不得以非本部門管理職責為由不受理舉報。
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涉及海岸帶開發利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後,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五章 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岸帶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對開發強度、時序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
第二十四條 海岸帶以濱海公路為界向海洋一側,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涉及公共安全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確需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應當符合海岸帶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
第二十五條 面臨海岸的建築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低建築容積率、低建築密度、高綠化率的原則,嚴格控制高層建築。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相關規劃,依法有序供應土地。
第二十七條 海岸帶範圍內規劃用於旅遊開發的濱海優質土地資源,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用於濱海度假區、酒店及旅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海岸帶範圍內規劃用於臨港經濟區建設的土地資源,應當堅持大產業布局、大企業進入、大項目帶動,實施海岸帶土地資源的高效開發。
第二十八條 海濱旅遊項目開發應當保護海岸帶自然環境,保持文化和社會多樣性,差異化開發,突出特色。保護海灘、沙丘及植被等景觀資源,旅遊配套設施應當向海岸帶陸地一側布局。
第二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養殖用地、用海管理,嚴格控制海岸帶向陸地一側近海的規模化養殖項目和向海洋一側近岸的養殖項目。
養殖項目不得違反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超標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條 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應當依據法定上位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或變相簽訂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協定。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岸帶範圍內圍填海造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規模。圍填海造地應當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圍填海造地年度計畫應當與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相銜接。
圍填海工程竣工驗收後所形成的土地,應當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海岸帶開發利用過程中,符合規劃的重點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快審批,做好服務,並在融資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在符合海岸帶專項規劃的情況下,進行開發利用活動。
第三十四條 對在海岸帶管理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及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土地和海域資源的使用管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造成海岸帶範圍內土地和海域資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閒置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灘,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或違反法定程式批准改變海岸帶專項規劃及縣(市)區海岸帶規劃的;
(二)超越許可權批准圍填海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違反法定程式與企業簽訂或變相簽訂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協定的;
(四)土地成片開發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完成,不採取有效措施阻止開發的;
(五)未按照市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的;
(六)對海岸帶受侵蝕的岸段不進行綜合治理的;
(七)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海灣等生態敏感區的環境遭受破壞,未採取生態修復措施的;
(八)接到涉及海岸帶開發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九)其他違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其他法律、法規設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海岸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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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遼寧省葫蘆島市正式施行《葫蘆島市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對海岸帶進行有效保護和開發利用,加強對海岸帶的綜合管理。
根據《辦法》,海岸帶實行市政府統籌規劃、沿海縣(市)區政府分級管理、各職能部門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海岸帶專項規劃由市政府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審批後發布。凡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海岸帶專項規劃。
在治理保護方面,《辦法》要求,將海岸帶範圍內生態敏感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列為保護地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未經審批,嚴禁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開挖山體、開採海砂、破壞灘涂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嚴禁圍填海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海灣等生態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在開發利用方面,《辦法》提出,原則上海岸帶以濱海公路為界向海洋一側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臨海岸的建築規劃建設應遵循低建築容積率、低建築密度、高綠化率的原則,嚴格控制高層建築。海濱旅遊項目開發應當保護海岸帶自然環境,保持文化和社會多樣性,差異化開發,突出特色。嚴格控制海岸帶向陸地一側近海的規模化養殖項目和向海洋一側近岸的養殖項目。
《辦法》指出,鼓勵企業和個人,在符合海岸帶專項規劃的情況下,進行開發利用活動。對在海岸帶管理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及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沿海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海岸帶土地和海域資源的使用管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造成海岸帶範圍內土地和海域資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閒置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灘,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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