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惠州市海岸帶綜合管理,有效保護海岸帶,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促進濱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帶具體範圍以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為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海岸線是指經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時水陸分界的痕跡線。
第四條 在惠州市行政區域海岸帶範圍內從事保護治理、開發利用及其他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生態優先、陸海統籌、集約利用、公共開放、屬地管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負責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沿海縣(區)政府(管委會,下同)是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實施審批和監管,加強海岸帶環境資源修復和保護,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長效機制。
第七條 沿海縣(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海洋漁業、交通運輸、港務、水務、農業、林業、旅遊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控要求,加強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海洋漁業、旅遊、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部門以及沿海縣(區)政府編制《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並與旅遊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綜合交通規劃、海堤建設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經批准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予以公布實施。
第十條 凡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協調沿海縣(區)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海岸帶的管理,保障規劃的實施。
第十一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建立健全陸域和海域生態紅線制度,實施嚴格分類、分級管控。
第十二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將海岸帶範圍內生態敏感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列為保護地帶,標明界區並發布公告,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建立入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統,逐步削減入海污染負荷。建立海洋環境污染黑名單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向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瀉湖、海灣等生態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第十四條 沿海縣(區)政府應當保護海灘、沙丘、沙壩、河口、基岩海岸、紅樹林、防護林等海岸帶範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觀,嚴格控制自然岸線段海岸帶內的房屋、圍堤建設。除國防安全需要及依法批准活動外,禁止在海岸帶保護地帶範圍內採伐樹木、開挖山體、開採礦產、圍填海、破壞灘涂和紅樹林等改變自然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
第十五條 沿海縣(區)政府應當組織對海岸侵蝕、海水入侵、嚴重污染、生態嚴重破壞等海岸帶受損或者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
第十六條 沿海縣(區)政府應當依照本市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防止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
第十七條 沿海縣(區)政府應當按照海岸帶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對開發強度、時序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
第十八條 沿海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沙灘使用的監管與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圈占公共沙灘。合法使用的,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在公共沙灘上建造構築物、建築物,周邊的開發活動不得影響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觀。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線和順岸式填海,禁止截彎取直,鼓勵離岸式、多突堤式、人工島式圍填海;嚴格控制占用基岩、砂質和生物岸線,確保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在廣東省下達的目標範圍內。
第二十條 根據《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自海岸線向陸一側按照岸線屬性分類使用功能等原則劃定海岸建設後退線,嚴格控制在建設後退線向海一側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因經依法批准圍填海而造成現狀海岸線發生變化的,其相應岸段的海岸建設後退線應根據圍填海後的岸線類型並按照原法定程式重新劃定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應通過不同層次的城市設計對海岸帶範圍內的建築布局、高度、面寬、色彩、間口率等要素進行管控,並對背景山體、山海通道、景觀視廊以及濱海橫向和縱向公共通廊進行控制,嚴格保護海岸帶景觀。
第二十二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圍填海造地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嚴格禁止污染嚴重、破壞性強、超出工程區承載能力的圍填海造地項目建設,防止對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圍填海工程竣工驗收後所形成的土地,應當依照國家、省和市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土地供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 沿海縣(區)政府應根據本地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不符合本規定的已批未建用地進行分類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海岸帶保護需要,使海岸帶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政府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補償,並對其生產、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因海岸帶開發利用項目給海岸帶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的,項目單位應當落實補償措施。
對破壞海岸帶生態、資源、保護區的,有關部門應嚴格依法處理。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或由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五條 沿海縣(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定期組織對海岸帶範圍內的海洋環境、海洋生態進行監測、調查與評價,並按照規定發布相關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沿海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林業、交通運輸、海事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監控、監測系統建設,提高線上自動監測能力,對海岸帶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污染物排放、沙灘使用、土地利用、濕地、船舶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海岸帶管理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並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海岸帶資源使用的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海岸帶利用的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作業現場進行勘查;
(四)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沿海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涉及海岸帶違法開發利用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做好記錄,並進行現場調查處理;如果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的職權範圍,應當通知有權調查處理的部門到場處置,並現場移交,不得以非本部門管理職責為由而不受理舉報。
沿海縣(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海岸帶違法開發利用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後,應當向舉報人、縣(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反饋調查處理結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各類違法活動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海岸帶管理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海岸帶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惠府〔2018〕7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業經十二屆6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政策解讀

為保護惠州市海岸帶生態、環境、資源,協調海岸帶經濟及社會發展,加強海岸帶綜合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
  現就《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過程
  為進一步加強惠州市海岸帶綜合管理,有效保護海岸帶資源,促進海岸帶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起草了《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
  根據《惠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等相關要求,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就《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於2017年6月至10月,兩次徵求了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意見,並根據相關意見進行了修改並說明。
  2018年5月25日,惠州市法制局對《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研究並修改完善。
  二、總體考慮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送審稿)》、《惠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等相關法規及政策檔案,切實保護惠州市海岸帶生態、環境、資源,協調海岸帶經濟及社會發展,健全我市海岸帶保護管理工作制度,為我市海岸帶保護利用工作提供法規依據。
  三、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包括八個章節,共三十一條,主要包括:
  總則、綜合管理工作與監督、規劃管理、保護與修復、開發與利用、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
  (一)總則。主要包含在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闡明了立法目的,並界定了海岸帶與海岸線的概念,明確了適用範圍和適用原則。
  (二)綜合管理工作與監督。主要包括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海岸帶各級政府和部門的管理職責,要求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控要求,加強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
  (三)規劃管理。主要包括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明確了《惠州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編制主體與修改程式,並要求與相關規划進行銜接,加強對海岸帶範圍內進行開發利用活動的指引。
  (四)保護與修復。主要包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明確了海岸帶生態保護、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相關要求,並要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對海岸帶進行治理修復和安全防災工作。
  (五)開發與利用。主要包括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明確了海岸帶的沙灘管理、岸線管理、建設管理、建築布局管理、圍填海管理等內容,要求沿海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當加強對海岸帶開發利用的監管與保護。
  (六)實施與監督。主要包括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明確了海岸帶歷史問題的處理原則,以及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補償、賠償和公益訴訟機制,並確立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海岸帶的監測監視與監管權利,同時制定了對海岸帶違法行為的舉報與表彰機制。
  (七)法律責任。主要包括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處理要求。
  (八)附則。主要包括第三十一條。明確了規定實施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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