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和規範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域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2020年4月26日由財政部印發,共二十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財 政 部 
  • 發布時間:2020年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6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0年4月26日

辦法全文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海域的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以下簡稱保護修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的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保護修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涉海規劃,遵循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方針。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施策,鼓勵各地從系統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過程開展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注重實現海洋生態產品的綜合價值,推動提高優質海洋生態產品的供給能力。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四條 保護修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0年。期滿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保護修復資金實施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保護修復的有關決策部署制定,支持範圍具體包括:
(一)生態保護。對海岸帶、紅樹林和海域海島等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生態系統質量優良的自然資源實施保護。
(二)修復治理。對紅樹林、海岸線、海岸帶、海域、海島等進行修復治理,提升海島海域岸線的生態功能。
(三)能力建設。支持海域、海島監視監管能力建設,海洋生態監測監管能力建設,開展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觀測調查等。
(四)生態補償。支持鼓勵跨區域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補償。
(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
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者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者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支持項目,應當及時按照程式退出。
第六條 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保護修復資金支持範圍。
第七條 保護修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確定保護修復資金支持重點、分配原則;審核保護修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保護修復資金預算草案並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負責組織研究提出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重點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項目儲備,會同財政部進行入庫項目審核;提出保護修復資金總體績效目標及資金安排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開展保護修復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海洋主管部門,下同)負責組織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開展本區域內項目儲備;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組織已儲備項目競爭性評審,從中央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儲備庫中擇優確定實施項目,並向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報送實施項目建議清單。
第八條 自然資源部根據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需要以及相關因素、權重以及上一年度績效情況等,向財政部提出年度保護修復資金安排建議。
財政部根據自然資源部等提出的分配建議,審核確定有關省資金安排數額,並依法下達保護修復資金預算。
自然資源部根據財政部確定的各省資金預算,組織各省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在資金預算檔案下達30天內下達項目清單,並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各省應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改變“錢等項目”的狀況,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預算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
第九條 保護修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各省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形勢、財力狀況等,選取確定分配因素。
支持“藍色海灣”整治行動、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資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紅樹林和海岸帶保護修復任務量、自然情況、保護修復工作成效和項目儲備情況,具體分配權重為50%、20%、20%、10%。
採用因素法分配資金應考慮各省財政困難程度,同時將預算執行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應當堅持工程目標不降低、中央資金不增加的原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審批同意後,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負責組織對保護修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套用,並建立保護修復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對各地保護修復資金使用和方案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決策、過程、產出、效益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決策情況、相關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等。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修復資金的績效評價,並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按要求建立資金監測監管機制,加強對具體項目及保護修復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監督,加強績效運行監控,通過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庫加強對支持項目預算執行進度監控,壓實項目單位和地方主體責任。發現資金違規使用、項目實施方案變更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程式及時報告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第十三條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固有職責或財政部要求,開展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保護修復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餘資金處理等,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加強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對存在大量結轉結餘資金的,要充分分析原因、調整分配機制。
第十八條 沿海地區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保護修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及自然資源部等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2019年提前下達的2020年渤海綜合治理資金分配和管理按照《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8〕86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外,《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管理辦法》涉及的其他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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