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等八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資環〔2021〕42號
各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能源局、海洋發展局(海洋發展和漁業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 東 省 能 源 局 山 東 省 海 洋 局
2021年12月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在環保領域推行“大專項+任務清單”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財資環〔2020〕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保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環境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等工作的相關資金。
第三條 環保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能源、海洋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環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撥付下達資金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環保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環保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強化資金使用監管,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對省本級資金負主體責任,對對下轉移支付資金負監管責任。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省級有關要求,提出資金安排建議,梳理申報項目並實施動態調整,具體實施資金績效管理,加強對資金支持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
第二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確保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納入項目庫,所有項目均應細化明確至具體項目名稱、年度資金額度和項目實施主體,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
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提出環保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確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於中央、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留“硬缺口”。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編制和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對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擬通過環保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級財政部門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財政重點評估,審核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為差的政策和項目,一律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健全績效目標編報機制,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組織所屬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報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整體績效目標,按預算編制管理程式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各市、縣和項目實施單位編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七條 環保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基礎上,將剩餘資金統籌使用。
對環保專項資金任務清單、省級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報分管省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八條 加強中央資金和省級資金統籌使用,在符合中央資金管理規定前提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在提出資金分配意見時,應將中央環保領域相關資金納入環保專項資金管理框架統籌安排。
第九條 環保專項資金預算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以及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內的項目,資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編制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
第十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對省本級支出資金要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對下轉移支付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合理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並重點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財力薄弱地區傾斜。
第十一條 環保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及分配方式:
(一)環境污染防治資金
1.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及污染防治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各地節能減排,大氣、水、海洋、土壤、重金屬、農村環境整治、固廢與化學品、放射性廢物、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環境重點領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以及保障信息化監控設施、執法能力建設等支出。該項資金具體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修改〈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財政獎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財資環〔2020〕28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海洋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魯財資環〔2020〕29號)等相關政策確定的分配辦法安排下達。
2.環境監測和監管執法能力提升資金。主要用於保障全省環境監測和監管執法工程建設及設備系統運行維護,支持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劃、標準制定評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環境監管重點工作任務落實等支出。該項資金以項目法分配為主。
3.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資金。主要用於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建設支出。該項資金根據工程投資額、任務量、財力狀況和績效管理等因素,採取因素法分配。
4.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資金。主要用於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重點任務開展。其中,黃河流域(豫魯段)橫向生態補償資金,根據山東省與河南省補償協定約定和確認結果清算撥付;黃河流域濕地保護資金,根據各市濕地面積等因素,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
5.清潔取暖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開展清潔取暖工程建設支出。該項資金根據省下達各市的任務量和補助標準等因素,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
6.海洋生態保護和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海域海島管理、海洋觀測監測和預警預報、生態災害防治、海洋產業發展和經濟運行監測等海洋強省建設支出。該項資金結合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分配。
7.其他重點支出資金。主要用於保障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重點項目支出。具體分配方式根據項目性質統籌確定。
(二)節能減排資金
1.新能源汽車推廣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該項資金按照因素法或項目法測算分配(國家下發的推廣資金,按照國家規定辦法分配)。
2.柴油貨車淘汰補貼資金。主要用於推進營運柴油貨車淘汰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報廢更新獎補等支出。該項資金根據淘汰任務量、以新換舊任務量和省級獎補標準等因素,採取因素法測算分配。
3.建築節能資金。主要用於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給予支持。該項資金按照因素法測算分配。
4.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資金。主要用於推進傳統能源高效利用,新能源深度開發,加強能源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推廣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動能源行業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耗能設備能效提升,開展綜合性儲能技術套用和氫能示範項目建設,支持能源節約基礎設施,提高能源節約執法監察能力,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支持源網荷儲一體化、多能互補及微電網試點項目等支出。該項資金按照因素法或項目法測算分配。
5.省級能耗指標收儲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省級能耗指標滾動收儲,重點行業節能降耗、資源修複利用、綠色循環發展等重點工程和項目,支持能耗“雙控”、煤炭消費壓減,支持省級購買社會服務開展全省重點能耗企業線上監測系統建設運維、能耗指標收儲第三方評審、單位能耗產出效益綜合評價、煤炭消費數據核查,鼓勵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進入我省節能降耗產業領域等。該項資金按照因素法或項目法測算分配。
6.可再生能源發展支持資金。主要用於保障省級承擔的生物質發電補貼發放,對建成的海上風電、地熱能綜合利用項目給予適當投資補助,支持農村綠色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等。該項資金具體分配方式根據項目性質統籌確定。
第十二條 除共同財政事權外,省、市、縣三級財政在下達環保專項資金時,原則上不得要求下一級財政安排配套投入。
第十三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三重一大”議事規則要求,將本部門負責管理的資金分配方案及項目安排情況提交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後,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對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
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資金分配方案,經省級財政部門黨組會議研究後,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按要求編報績效目標。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環保專項資金,各市〔含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級對口業務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編報省本級資金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預算執行的時間節點和工作措施。項目承擔單位應強化措施,加快項目建設和資金支付進度。
第十五條 環保專項資金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屬於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支出範圍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有序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對重大政策、重點項目開展重點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十七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自評,績效自評結果報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部分政策、項目進行重點評價。省級財政部門對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開展項目和資金政策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與年度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機制,強化對環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監督。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省級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應同時符合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的相關要求,防止財政資金流向節能環保不達標、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和項目。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7日。《山東省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資環〔2019〕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關於《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現將《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檔案的必要性和依據
為規範加強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在環保領域推行“大專項+任務清單”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財資環〔2020〕11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對我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等3部門印發了《山東省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資環﹝2019﹞1號)進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新的《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我們認真研究國家和省級關於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政策,緊緊圍繞“十四五”各項工作新要求,對任務清單的內容進行了調整或擴充,對有關依據進行替換;按照財政涉企資金“綠色門檻”制度要求,增加相關限制性要求。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能源、海洋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徵求了意見。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為五章二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章是總則。主要包括設立依據、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定義、資金主管部門及各部門職責分工等。第二章是預算編制和執行。省生態環境廳等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省生態環境廳等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根據使用方向採用項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資金。第三章是資金管理監督。規定了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對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等作出要求,並對違規行為規定了懲戒措施,促進資金安全高效規範使用。規定了辦法解釋單位及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