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旅遊局於2015年12月25日發布的政策法規,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
  • 外文名:2
  • 前型/級:2
  • 次型/級:22
  • 研製時間:2
  • 服役時間:2
  • 定型時間:2
  • 所在國家:中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旅遊業加快發展,根據《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和我省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省旅遊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點、保證績效、專款專用、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和市場化操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旅遊發展投入機制。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根據每年專項資金的規模和全省旅遊工作重點,確定全年整體使用規劃和使用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包括財政補助、財政貼息、獎勵、引導等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旅遊品牌推廣與宣傳促銷經費。指用於“好客山東”及十大文化旅遊目的地品牌的推廣及國內外旅遊市場開拓而進行的宣傳促銷、媒體合作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國內外宣傳促銷、媒體合作推廣、行銷渠道建設、旅遊展會宣傳、旅遊廣告投放、智慧旅遊行銷、海外旅遊宣傳行銷平台建設、旅遊宣傳品製作、旅遊市場專項調查及行銷規劃制定、專項旅遊行銷活動組織策劃、旅遊政策調研等費用。
(二)行業發展規劃經費。指用於全省旅遊行業總體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的研究編制及實施、十大文化旅遊目的地品牌打造等方面的費用。包括旅遊規劃編制和旅遊項目的策劃、設計、論證等,旅遊資源調查及規劃實施,特大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跨地區旅遊線路、精品旅遊資源開發等所發生的前期規劃、論證等費用。
(三)獎勵資金。一是用於“好客山東”旅遊產品創新、入境旅遊、全國百強旅行社、全國入境旅遊20強旅行社、全國旅行社集團20強、創建國家級5A級旅行社、創建5A級旅遊景區等方面的獎勵。二是用於對山東旅遊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和在旅遊重大項目建設、旅遊招商引資等方面的獎勵資金。
(四)旅遊產業促進與扶持經費。一是用於旅遊新業態的培育扶持、標準制定、項目招商、組織培訓以及產業促進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費用。二是用於全省大型旅遊活動的創意設計、策劃提升及組織舉辦等方面的費用,每年度確定重點旅遊活動予以支持。三是用於支持國家級、省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試點市和試點縣(市、區)的經費。
(五)旅遊大數據和旅遊統計經費。一是用於旅遊客流及消費大數據採集與分析體系建設的經費。二是用於開展入境、國內、出境、城鄉居民出遊等旅遊產業統計、專項調查和運行經濟監測的經費。三是用於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開展旅遊產業貢獻綜合測算,健全旅遊科學發展綜合考核等方面的經費。
(六)信息網路費。指用於山東旅遊信息化建設及網路運行維護費用。
(七)旅遊系統人才教育和崗位培訓、旅遊質量監督、旅遊環境綜合治理、旅遊應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費用。
(八)全省旅遊公共基礎設施、重點旅遊項目獎勵引導資金,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以及其他方面的補助。
(九)鄉村旅遊支出。包括編制鄉村旅遊發展規劃、鄉村旅遊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旅遊扶貧、鄉村旅遊帶頭人培訓、以獎代補扶持鄉村旅遊發展典型以及鄉村旅遊宣傳促銷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中安排的省級支出由省旅遊局提出具體使用方案,省財政廳審核、批覆,列入省旅遊局部門預算。按照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目錄內的項目,納入政府採購預算,並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屬於山東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內的服務事項,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編報計畫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中安排的對下支出,主要用於全省重點旅遊項目獎勵引導、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鄉村旅遊等方面。在各地申報基礎上,省財政廳會同省旅遊局,根據當年資金額度、旅遊工作重點、上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申報等因素研究確定,並按法定時限下達專項資金。
第九條 各級財政和旅遊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對應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制度,實行政府採購。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項目單位應及時納入單位資產統一管理,認真維護。
第十條 為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省旅遊局按照《山東省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預〔2011〕67號)、《山東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魯財行〔2013〕23號)等有關要求,在預算年度結束後牽頭對項目的完成程度、資金使用情況、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績效考評,省財政廳適時開展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績效考評,並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預算年度確定專項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制定完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因政策調整或不可預見等因素需調整專項資金項目支出的,由省旅遊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轉移或挪用資金、項目管理混亂、資金浪費嚴重、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資金的,將停止撥款,並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東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魯財行〔2013〕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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