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五指山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以五府〔2015〕99號為文號於2015年12月23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宣布《五指山市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五府〔2015〕39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23日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引導我市旅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全力推動“熱帶雨林養生度假旅遊城市”建設,根據《五指山市扶持旅遊業發展優惠政策》和《五指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五指山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在市地方公共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資金,作為扶持引導旅遊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我省、我市巨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堅持最佳化結構、擇優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由市旅遊商務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
市旅遊商務局負責牽頭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年度使用計畫;組織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項目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年度資金使用預算;對市旅遊商務局提出的項目資金分配使用方案進行審核,會同市旅遊商務局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撥付項目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扶持的內容、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對社會投資需市政府重點扶持的旅遊建設項目(含升級改造的重點旅遊項目),在基礎設施、旅遊設施等方面給予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的項目應當在市旅遊商務局、市財政局印發的當年申報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對其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貼息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支付的利息,貼息年度不超過3年,最高限額500萬元。無償資助按實際投入的50%給予扶持,最高限額300萬元。
第六條 對由市政府組織的在島內外旅遊文化宣傳促銷活動給予支持。
第七條 省內外旅行社(不含本地旅行社)組團到我市開展旅遊活動、召開會議的,人數規模達到《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辦法》規定的,依據《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辦法》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給予獎勵。對於本地旅行社組團到本市開展旅遊活動、召開會議的,參照《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辦法》的標準,按實際人數給予獎勵。
第八條 對市政府確定的鄉村旅遊示範項目,在規劃設計、基礎設施、村容村貌、民宿改造、旅遊商品購物點等方面給予支持。屬於社會投資的項目按照第五條的扶持方式和標準給予支持,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按《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鼓勵我市景區景點、賓館飯店、鄉村旅遊點等開展以本地黎苗歌舞為主的演出,每場演出的節目要多樣化,體現本地民族文化特色。按照每場演出給予1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每月最多補助8場。申請補助單位每年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對新評定為3A、4A、5A級景區的旅遊景區,分別給予6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對首次評為三星、四星、五星級旅遊飯店的(以國家旅遊局頒發的牌匾和證書為準),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和60萬元獎勵。對經評定覆核保持三星、四星、五星級旅遊飯店的(以國家旅遊局頒發的牌匾和證書為準),分別給予5萬、10萬和15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對市政府認定的與旅遊相關的其他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採取無償資助、獎勵和貸款貼息三種方式。
第十三條 上一年已經獲得國家、省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給予支持。
第四章 資金的申報與撥付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對象一般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省市旅遊發展規劃和生態環保要求。
(四)依法在市內納稅,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五)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應一式兩份,同時向市旅遊商務局、市財政局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檔案。
(二)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作方案。
(四)項目相關證書、契約複印件。
(五)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說明。
(六)項目實際已投入情況、資金支出的匯總表及相應合法憑證複印件(申報基礎設施、旅遊設施類的社會投資項目提供)。
(七)銀行貸款契約和利息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複印件(貸款貼息的項目提供)。
(八)演員名單、身份證複印件、演出報酬領取簽名表、全程演出視頻資料、節目單(申報黎苗歌舞演出項目提供)。
(九)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旅遊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在受理材料後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項目書面材料及實地審查,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市政府網站上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由市旅遊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撥付按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一)對於申報第三章第五條和第八條的社會投資項目,須由市旅遊商務局、市財政局等有關職能部門組成驗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在驗收和專項審計完成之後,根據項目單位的撥款申請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二)對於申報第三章第八條的政府投資項目,按《五指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三)對於第三章第六條的申報項目,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資金預算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在項目實施完成後,由項目組織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附有關憑證),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四)對於第三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申報項目,由市旅遊商務局、市財政局共同審定後,按標準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旅遊商務局、市財政局要嚴格執行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市旅遊商務局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效果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為制訂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議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並自覺接受財政、旅遊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旅遊商務局每年應將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績效評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書面報告,接受人大的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挪用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立即追繳已經取得的項目資金,在五年內不再受理和審批其申請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項目評估、評審、驗收和專項審計等保障性工作經費,每年按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3%給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對項目的核查、審核和評審工作,要嚴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工作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人員,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五指山市旅遊商務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五指山市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五府〔2013〕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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