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

《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12月20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宣布 《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五府〔2012〕105號)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三屆十四次常務會議研究並提交市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
為適應國際旅遊島建設形勢發展需要,更好地推動五指山熱帶雨林養生度假旅遊城市建設,進一步調動旅行社開發國內外旅遊客源市場,尤其是開發高端客源市場的積極性,繁榮我市旅遊經濟,加快五指山旅遊業轉型升級,根據《五指山市扶持旅遊業發展優惠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在海南省內依法註冊,並組織客源到本市行政轄區內開展旅遊活動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二條 獎勵條件。旅行社組織遊客在本市開展旅遊活動,滿足以下條件的方可申請獎勵:
(一)組織遊客到本市旅遊飯店住宿或遊覽收費景區(景點);
(二)年累計組織遊客人次數達到本辦法規定數量標準;
(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未發生重大侵犯遊客合法權益事件受過省、市、縣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四)經市旅遊局核實,本年度內無發生一般以上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旅遊投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按要求開展旅遊行業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統計台賬、業務檔案、旅遊團隊單團核算表和填報《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
第三條 獎勵措施及標準。
(一)旅行社組織國內遊客在我市確定的一、二、三類旅遊飯店住宿或遊覽收費旅遊景區(景點),年累計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下列標準給予旅行社及導遊獎勵:
1.入住一類旅遊飯店,獎勵旅行社30元/人次,獎勵導遊員5元/人次;
2.入住二類旅遊飯店,獎勵旅行社25元/人次,獎勵導遊員5元/人次;
3.入住三類旅遊飯店,獎勵旅行社20元/人次,獎勵導遊員5元/人次;
4.旅行社組織遊客到本市開展漂流活動,獎勵旅行社15元/人次,獎勵導遊員5/人次。
年組團累計達到2000人次的,在以上獎勵標準基礎上,給旅行社追加30%的獎勵。
(二)旅行社組織境外(國際)遊客(含港澳台)在我市三類旅遊飯店住宿或遊覽收費旅遊景區(景點),年累計達到300人次以上的,按照組織國內遊客獎勵標準同一檔次上調5元/人次執行。
 (三)引進各類會議旅遊團,入住三類旅遊酒店,累計達到500人次以上的,按照一、二、三類旅遊酒店分別給予30元/人次、25元/人次、20元/人次的獎勵。
(四)鼓勵旅行社組織國際腳踏車高端旅遊團到五指山旅遊度假養生。年累計組團規模達到300人次以上,入住星級旅遊酒店的,按照35元/人次標準獎勵。達到500人以上,獎勵標準上浮25%。
以上獎勵條款,屬同一個團隊的不重複獎勵。
第四條 特別獎勵。在我市依法註冊設立的旅行社及分社,按照第三條所列獎勵標準上浮5元/人次。
第五條 獎勵認定條件。
(一)各申報獎勵的旅行社所接待的過夜遊客,必須入住旅遊主管部門公布目錄內的旅遊飯店,並提供本旅行社與酒店已生效的訂房原始憑證或組團協定書,否則不予認定;
(二)各旅行社必須按季度向市旅遊局填報接待統計報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應按季度報送,便以統計計算;
(三)過夜遊客人數以行程表、財務單團核算表、消費發票及遊客名單、五指山市旅遊接待企業接待單據等為統計依據,過夜遊客要求做到一團一檔。
第六條 獎勵申報程式。在本辦法發布實施後的有效期內發生的應獎勵事項,旅行社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向市旅遊局提出書面申請。申報時間以季度為周期,也可在第二年一季度結束前累積申報,會議組團獎勵可單次申報。本辦法實行年終結算獎勵。
(一)填寫《五指山市鼓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及憑證,送交市旅遊局審核;
(二)市旅遊局審核同意,並向市財政局出具獎勵名單和獎勵金額;
(三)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審核無誤後,市財政局按照獎勵單位名單及獎勵金額劃撥到市旅遊局賬戶,由市旅遊局統一向獎勵對象撥付獎勵資金;
對虛假申報的旅行社,一經查實,將追回當年全部獎金,並作出嚴肅處理,且該旅行社今後三年不得參與評獎。
第七條 獎勵資金來源。旅行社獎勵資金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從市財政扶持旅遊業發展優惠政策專項資金中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 附則
(一)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
(二)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本辦法涉及的獎勵金額均為稅前;
(五)五指山市一至三類旅遊酒店及收費景區(景點)名單由市旅遊局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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