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行社獎勵暫行辦法

《福建省旅行社獎勵暫行辦法》是為更有效地調動旅行社開拓入閩旅遊客源市場的積極性,做大做強福建省旅遊產業,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旅遊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福建省實際情況,聯合對實行多年的《福建省旅行社創匯獎勵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並形成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旅行社獎勵暫行辦法
  • 目的1:做大做強福建省旅遊產業
  • 目的2:調動開拓入閩旅遊客源市場積極性
  • 方法:結合福建省實際情況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獎勵申報表,

通知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旅遊局關於印發《福建省旅行社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財外〔2007〕24號
各設區的市財政局、旅遊局,省屬有關旅行社:
為更有效地調動旅行社開拓入閩旅遊客源市場的積極性,做大做強我省旅遊產業,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聯合對實行多年的《福建省旅行社創匯獎勵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並形成《福建省旅行社獎勵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
附:《福建省旅行社獎勵暫行辦法》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旅遊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開拓入閩旅遊客源市場,調動旅行社組織更多的遊客入閩旅遊觀光,加快我省旅遊產業的發展,繁榮我省旅遊經濟,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獎勵對象為福建省內的國際、國內旅行社(獨立法人的旅行社;不含廈門市行政區劃內的旅行社,下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福建省內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均可申請獎勵。
第三條 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福建省內的國際、國內旅行社獎勵。該專項資金優先保證“旅遊包機”、“旅遊列車”獎勵,餘額全部作為旅行社綜合實施獎。
第四條 旅行社獎勵本著“公開、公正、公平”和“扶優扶強”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旅行社獎勵內容分為旅行社的“旅遊包機”、“旅遊列車”獎勵和旅行社綜合實力獎。
(一)旅行社的“旅遊包機”、“旅遊列車”獎勵。凡福建省的國際、國內旅行社組織的入閩“旅遊包機”、“旅遊列車”,且入閩後的遊客在福建省境內遊覽3個以上景點、遊覽3天以上(含住宿2晚)的可獲得以下獎勵:
1、組織省外的遊客旅遊包機入閩旅遊,且每架次人數在110人以上的,獎勵承辦的旅行社每架次5000元;組織且每架次人數在120人以上境外遊客旅遊包機入閩旅遊的,獎勵承辦的旅行社每架次1萬元。
2、組織省外遊客旅遊列車入閩旅遊,且每趟次人數在600人以上的,獎勵承辦的旅行社每趟次3000元。組織境外遊客旅遊列車入閩旅遊,且每趟次人數在600人以上的,獎勵承辦的旅行社每趟次6000元。
(二)旅行社綜合實力獎勵。凡福建省的國際國內旅行社,經年度考核進入綜合實力前十名旅行社,按權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
1、國際、國內旅行社申報獎勵應同時具備下列三項基本條件:
(1)當年營業收入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
(2)當年上交稅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
(3)當年實現利潤3萬元以上(含3萬元);
2、旅行社綜合實力獎計算方法:依據上交稅金、營業收入、實現利潤、入閩游創匯(須在省內遊覽三天以上(含住宿兩晚))四項考核指標所占的權重[上交稅金20%,營業收入15%,實現利潤20%,入閩游創匯40%]及當年存量和增量所占權重(當年存量和增量權重比例為6:4)綜合計算出前10名的旅行社為獎勵補助對象,並根據所占綜合權重計算獎勵補助金額。
(三)對開發省定的重點新景區有貢獻的給予一定的加分獎勵。
第六條 申請旅行社獎勵應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旅行社獎勵書面申請報告和申報表(格式附後);
(二)當年度和上年度營業收入、上交稅金、利潤、入閩游創匯等四項指標的相關證明(實現營業收入、利潤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為準、上交稅金以入庫稅單為準、入閩游創匯以銀行結匯水單等證明材料);
(三)旅行社“旅遊包機”、“旅遊列車”所簽訂的契約及其組團團隊資料、酒店結算單據、景點門票等有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七條 旅行社獎勵金的申報、審核確認:
(一)申報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旅行社,於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財政局、旅遊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財政局、旅遊局初審後上報省財政廳、旅遊局審核。
(二)審核確認
省財政廳、省旅遊局成立評審小組,對旅行社報送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後下達獎勵資金。
第八條 旅行社獎勵金的使用
旅行社所得的獎勵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旅行社宣傳促銷。
第九條 其他
(一)凡當年度違反國家、省、市旅遊局有關政策法規,受到相關處罰的單位不予參評。
(二)本獎勵辦法每年實施一次。
(三)申請獎勵的旅行社應當提供真實的業務檔案的憑證,凡弄虛作假、偽造單據憑證者,一經查實,取消全年獎勵資格,追回全部獎勵資金,並給予通報。
第十條 本獎勵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度開始實施。《福建省旅行社創匯獎勵暫行辦法》同時予以廢止。
附表1

獎勵申報表

申請單位(蓋章):
旅遊社名稱
團隊號
團隊人數
來自城市
航班號
列車次
抵達時間
離開時間
團隊行程
下榻酒店
在福建
參觀的景點
縣(市)財政局、
旅遊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簽章)
申請單位聲明
本單位所提供的信息完全真實,並願意對以上內容的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附屬檔案:1.包機(專列)契約
2.機票(或火車票)
3.住宿發票及證明
4.景點門票存根或發票及證明
5.團隊計畫書
申報聯繫人: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附表2
二XX年度福建省旅行社綜合實力獎勵申報表
單位:萬元(入閩游創匯:萬美元)
申報單位
年 月 日(蓋章)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郵編:
當年上交稅收收入
上年上交稅收收入
稅收增量
當年實現營業收入
上年實現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增量
當年實現利潤
上年實現利潤
利潤增量
當年入閩游創匯
上年入閩游創匯
入閩游創匯增量
企業經營情況簡介
縣、市財政局、旅遊局
審核意見
申請單位聲明
本單位所有提供的信息完全真實,並願意對以上內容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