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獎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辦法(暫行)

澄邁縣獎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適應國際旅遊島建設形勢發展需要,加快我省西部地區旅遊開發,培育新的旅遊熱點,推動我縣旅遊業轉型升級發展,鼓勵旅行社在我縣開發客源市場。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請獎勵補貼:
1.獎勵補貼對象為在本省註冊登記並通過年檢的旅行社及分社。
2.年度內無發生一次以上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旅遊投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3.按要求開展旅遊行業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統計台賬、業務檔案、旅遊團隊單核算表的。
第三條 獎勵補貼標準:
1.一日游: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含國內外遊客,下同)在本縣遊覽1個收費景區(點)的,按20元/人·次給予獎勵補貼,遊覽2個收費景區(點)的,按40元/人·次給予獎勵補貼,以此類推。
2.二日游: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在本縣入住酒店一夜並遊覽1個收費景區(點)的,按100元/人·次給予獎勵補貼,入住酒店一夜並遊覽2個以上(含2個)不同收費景區(點)的按120元/人·次給予獎勵補貼。
以上涉及的各類收費景區(點)和賓館酒店名錄由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四條 申請享受開發客源獎勵補貼的旅行社必須報縣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簽訂《澄邁縣獎勵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協定書》。在合作期間,旅行社必須持有效行程單,報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程單上需註明團號、車號、入住酒店、團隊負責人,抵團當日需由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現場驗收確認,並經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方可生效。旅行社必須按要求提供相關的業務檔案,做到一團一檔,保存期至少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五條 旅行社應於月末將遊客信息情況統計報送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獎勵補貼資金按月結算,於次月十日前向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核認定,再從財政撥給旅遊部門的專項資金撥付獎勵補貼。各有關部門、各景區(點)、酒店等旅遊企業要密切配合縣旅遊部門做好此項工作。
第六條 縣政府將對一年內在我縣開發旅遊客源做出突出貢獻的旅行社(不含聯合體)給予表彰,並一次性發放獎金獎勵(獎金不含以上的獎勵補貼),具體獎金金額為:
1.組織遊客數量累計達到1萬人次以上的獎勵3萬元;
2.組織遊客數量累計達到2萬人次以上的獎勵8萬元;
3.組織遊客數量累計達到3萬人次以上的獎勵15萬元;
(註:以3元/人·次為基數,每增加1萬人次按每1人次增加1元計算,以此類推,只計遊客整萬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獎勵:
1.不按《旅遊法》或本省有關旅行社規定經營,經查實有零、負團費行為的;
2.在旅遊活動中發生因服務質量問題而引起投訴並經查實負主要責任的,取消當次獎勵補貼,若再發生同類事件,將終止獎勵協定;
3.對弄虛作假申報不實的旅行社,一經查實,將追回當年全部獎勵補貼,同時取消下月份的獎勵資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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