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獎勵旅行社暫行辦法

為開拓旅遊市場,加快海口市旅遊業發展,繁榮旅遊經濟,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海口市獎勵旅行社暫行辦法》。該《辦法》經2010年1月20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4月4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海府〔2010〕20號印發。《辦法》共15條,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8日發布的《海口市獎勵旅行社暫行辦法》(海府〔2006〕9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獎勵旅行社暫行辦法
  • 檔案號:海府〔2010〕20號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四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獎勵旅行社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府〔2010〕2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獎勵旅行社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月20日十四屆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四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開拓旅遊市場,加快本市旅遊業發展,繁榮旅遊經濟,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10年1月1日起,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到本市景區(點)、星級飯店、休閒娛樂、演藝等單位遊覽消費或組織郵輪停靠本市港口的,且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本市旅行社均可申請獎勵。
前款規定的遊覽消費單位名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旅行社專項獎勵資金,用於旅行社的獎勵,旅行社專項獎勵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 旅行社組織遊客遊覽本市景區(點),按1人到1 景區(點)為1人次計,以上年度接待人數為基數,按下列標準對年度增量部分或總量實施分段獎勵:
(一)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人次的,每人次獎勵4元;
(二)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00-4999人次的,每人次獎勵5元;
(三)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6999人次的,每人次獎勵6元;
(四)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7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7元;
(五)本年度總量達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4元;總量達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6元;總量達10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8元。
第五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入住本市四、五星級飯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為基數,按下列標準對年度增量部分或總量實施分段獎勵:
(一)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間天的,每間天獎勵6元;
(二)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00-4999間天的,每間天獎勵8元;
(三)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10元;
(四)本年度總量達2000(含)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8元;總量達5000(含)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10元;總量達10000(含)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12元,最高獎勵限50萬元。
第六條 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入住本市二、三星級飯店,以上一年度住房量為基數,按下列標準對年度增量部分或總量實施分段獎勵:
(一)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100-1999間天的,每間天獎勵5元;
(二)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2000-4999間天的,每間天獎勵6元;
(三)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量5000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7元;
(四)本年度總量達2000(含)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2元;總量達5000(含)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4元;總量達10000(含)間天以上的,每間天獎勵6元,最高獎勵限40萬元。
第七條 旅行社組織境外旅遊團隊(含港、澳、台地區)到本市入住星級飯店或遊覽景區(點),本年度總量達3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12元;總量達45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15元;總量達6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20元。
境外遊客人數統計以旅遊行程表、財務單團核算表、消費發票及遊客名單等為統計依據。
第八條 年度增量和總量不重複獎勵,旅行社可選擇其中的一項申報獎勵。新註冊的旅行社當年不獎增量,達到總量獎勵標準的,可獎勵總量。
第九條 旅行社組織國際豪華郵輪停靠本市港口並安排遊客在本市遊覽消費的,每艘次獎勵3萬元;郵輪靠港之前5個工作日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遊覽消費的人數不再計入其他獎勵人次。
第十條 旅行社組織遊客到本市高爾夫球場打球消費,全年總量達1000(含)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獎勵40元,最高獎勵限10萬元。
旅行社應將遊客信息報旅行社獎勵系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與高爾夫球場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獎勵標準的旅行社應當於次年2月份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真實的業務檔案和憑證等有關材料,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核認定,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獎勵:
(一)當年暫緩通過年檢或未通過年檢的;
(二)有重大旅遊投訴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按規定足額上繳當年物價調節基金的;
(四)有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 凡弄虛作假獲取獎金的,一經發現將追回當年全部獎金,並取消該單位連續三年的獎勵和評優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8日發布的《海口市獎勵旅行社暫行辦法》(海府〔2006〕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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