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由福建省旅遊局、福建省財政廳於2009年4月13日印發,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09年4月13日
【發布單位】福建省旅遊局、福建省財政廳
【發布文號】閩旅〔2009〕27號
【發布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閩旅〔2009〕27號)
各設區市旅遊局、財政局、有關旅行社:
為了進一步加快福建旅遊業的發展,遵照省政府有關指示精神,根據《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暫行辦法》(閩財外[2008]20號),福建省旅遊局、福建省財政廳制定了《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福建省旅遊局 福建省財政廳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獎勵暫行辦法》(閩財外[2008]2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第二條獎勵原則和標準
(一)入境旅遊獎、入閩旅遊獎、閩台雙向旅遊促進獎、旅遊包機專列獎,除《辦法》明確規定可以同時申報的情形外,同一團組只能申報一種獎勵,重複申報無效。
(二)境外旅行社只能通過其設立在我省的獨立法人或分支機構申報。符合獎勵條件的旅行社向其所在的設區市旅遊局、財政局申報。
(三)相關獎勵申報所列的遊客必須以旅行社自組或外聯團形式入閩,散客、落地接待的遊客和網上資料不全的遊客不計算在內。一份行程表中的同一位遊客在省內多個地方住宿的,計算為1個人次。
(四)組織境外旅遊者,在省內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當年總量超過1000人次(含1000人次)的,可申請享受最高10元/人次的促銷補貼。
(五)組織台灣地區旅遊者,或抵台灣旅遊的港澳旅遊者和外國旅遊者,以團組形式取道閩台海空航線入閩旅遊,在福建省內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享受最高15元/人次的促銷補貼。
(六)每個旅行社的獎勵金額實行最高限額。
第三條申報、審核程式和時間
(一)2009年起實行網上申報。凡符合獎勵條件的旅行社通過“福建省入閩旅遊和對台旅遊獎勵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錄入相關獎勵匯總表、行程表、遊客名單和證件號碼,並將相關申報獎勵基礎材料掃描到系統中。掃描材料包括:1、入閩旅遊獎申報材料[委託接待確認函,行程表,訂房單,住宿結算發票];2、入境旅遊獎和閩台雙向旅遊促進獎申報材料(行程表,訂房單,住宿結算發票);3、包機、專列旅遊獎申報材料[包機、專列協定書(明確每批次人數),行程表,訂房單,住宿結算發票]。
(二)各旅行社必須於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獎勵的網上申報工作。 2009年1-4月份的申報材料補報工作,於5月15日前完成。
(三)設區市旅遊局、財政局負責對所在地旅行社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於次月23日前完成上月的初審工作。2009年1-4月份的網上補報初審工作,於5月30日前完成。
(四)省旅遊局、省財政廳對設區市初審上報的材料進行網上複審,於次月30日前完成上月的複審工作。年度複審和實地抽查於下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
(五)省旅遊局、省財政廳根據複審核實結果確定獲獎旅行社及獎勵金額, 並通過“福建旅遊之窗”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後下達獎勵資金。
第四條監督管理
(一)省旅遊局、省財政廳及旅行社所在地的設區市旅遊局、財政局可以根據需要查看申報獎勵旅行社的相關賬簿、憑證和原始單據等資料,各旅行社應予以配合。
(二)在檢查核實或公示過程中,如發現旅行社有弄虛作假、偽造原始單據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當年獎勵資格,同時取消該旅行社從下一年度開始連續3年的申報資格,並在“旅行社誠信經營公示榜”上公布。
(三)在檢查核實或公示過程中,如旅行社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先暫停該旅行社的獎勵資格,並敦促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取消當年獎勵資格。
第五條實施期限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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