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10次宜春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9日印發宜春市促進旅遊消費獎勵辦法.本辦法從正式印發之日起執行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促進旅遊消費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9日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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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旅行社組團來宜春旅遊度假,帶旺旅遊人氣,提振旅遊消費,促進旅遊高質量發展,加快文化旅遊強市建設,特制定以下獎勵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市內外旅行社。
第二條 獎勵標準
(一)超基數組織遊客進景區獎勵
對組織10人(含)以上團隊遊覽景區設定單個旅行社輸送客源年度總量基數。單個旅行社輸送客源年度總量超過基數50%以上的,對超基數部分予以獎勵(各類免票遊客人數不納入總量統計、學生人數減半納入遊客總量計算)。獎勵標準根據超基數幅度的不同,劃分為四個等次,分別為:50%≤超基數幅度<100%;100%≤超基數幅度<150%;150%≤超基數幅度<200%;200%≤超基數幅度(各景區獎勵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獎勵計算方式為:單個旅行社超基數組織遊客進景區獎勵金額=(該旅行社輸送客源年度總量-景區客源年度基數)×單個遊客獎勵額。
(二)大型過夜遊團隊特色活動補貼
旅行社一次性組織300人以上專列、200人以上包列或500人以上包車過夜遊(遊客須來自同一客源市場),並舉辦至少一場特色旅遊活動(如文藝晚會等)的,給予每個團隊一次性5000元的大型過夜遊團隊特色活動補貼,每團隊最多申報並獲得1次補貼。全年補貼團隊總數控制在100個以內。領取大型過夜遊團隊特色活動補貼的團隊,不納入第二條第一款遊客總量統計,不重複享受獎勵。
第三條 獎勵申報程式
(一)第二條第一款相關獎勵由各景區負責統計。各景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宜春花博園、宜春禪博園主管和審核單位為宜春旅遊集團)提交《宜春市旅遊景區客源超基數獎勵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各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統一上報宜春市文廣新旅局,由宜春市文廣新旅局統計匯總、審核確認後,報宜春市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確定擬獎勵名單和獎勵金額。為便於核查數據,各景區應分別於每年每季度最後一個月底之前向所在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本季度《宜春市旅遊景區旅行社季度接游統計表》(見附屬檔案3)和旅遊團隊結算單,各景區和旅行社應注意保留旅遊團隊記錄備查。
(二)第二條第二款相關補貼由各旅行社自行申報。各旅行社在大型過夜遊團隊來宜前5個工作日內向宜春市文廣新旅局提交《宜春市大型過夜遊團隊來宜審批表》(見附屬檔案4),在團隊行程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團隊名單、行程單及酒店住宿發票複印件,由宜春市文廣新旅遊局審核確定擬補貼對象。
第四條 資金來源及發放
(一)第二條第一款相關獎勵所需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及各景區共同承擔,其中市、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50%,各景區承擔50%。市、縣兩級財政按1:2比例分攤,縣級財政承擔部分列入縣市區年終上解事項,明月山管委會和宜春旅遊集團負擔的現金獎勵部分由市本級承擔。
市、縣兩級獎勵資金以現金形式發放,通過專項資金管理流程一次性撥付給獎勵對象,景區承擔獎勵部分由各景區以門票類消費券方式發放給獎勵對象。
(二)第二條第二款相關補貼所需資金由市本級承擔,以現金形式發放,通過專項資金管理流程按季度撥付給補貼對象。
(三)市本級承擔獎補所需資金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縣市區上解資金按其轄區內參與景區產生實際費用核定。
第五條 其他事項
(一)各景區接待的研學游團隊不與其他成人團隊相混合,超基數部分按標準的50%進行獎勵。
(二)參與申報第二條第一款相關獎勵的景區應與旅行社和所在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共同簽訂獎勵實施細則協定,各類特殊低價游團隊不得納入獎勵統計範圍。
(三)由宜春市文廣新旅局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對擬獎勵和補貼對象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的,及時發放相關獎勵和補貼。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異地拼團、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律收回獎補資金,涉嫌違法的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辦法從正式印發之日起執行五年,參與的各景區遊客基數前兩年不變,後三年按增加50%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由宜春市文廣新旅局負責解釋。如有補充事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