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出台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出台地點:海南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若干意見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O]l號,以下簡稱《實施意 見》),加快我省現代服務業發展,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設立海南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 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省政府從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於促進我省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最佳化結構、擇優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負責管理。
省商務廳會同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省財政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及專項資金安排,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上報和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的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為:符合《實施意見》的重點產業和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我省影響大、帶動性強、具有示範效應的服務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和公共性旅遊設施、旅遊促銷活動的扶持。具體是:
(一)國內外著名的服務業企業在我省設立總部、地區總部、採購中心、研發中心的,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二)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的,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三)進駐我省的國際貨櫃班輪公司地區總部或操作中心,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遊發展規劃,具有良好發展前景,並經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風情小鎮”等旅遊項目,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五)鼓勵特色旅遊項目和旅遊產品的開發,對創新開發的旅遊產品、線路和郵輪、遊艇、房車基地等旅遊新業態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六)旅遊商品生產企業研究開發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發展規劃,面對國際國內旅客,主要經銷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遊購物中心項目,根據銷售額增長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舉辦的各類大型會展,按展位規模給予主辦單位一定資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的大型文藝、體育、賽事等重大活動給予主辦單位一定資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發展規劃的現代物流園區,給予業主單位一定資金扶持。
(十一)對物流龍頭企業,根據業績增長排名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二)對航空、海運公司新增的國際航線、班輪,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三)對組織貨櫃的航運企業,根據其組織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轉的貨櫃增長排名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四)對落戶在省重點信息產業園區內,並經省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好的信息服務業重點項目,在研發、市場推廣等方面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業自主品牌建設,對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知名品牌引進和收購、產品與質量管理認證、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品牌創建示範企業、著名和馳名商標企業參加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宣傳推介和境內外會展等品牌創建活動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六)對服務外包示範區的公共服務平台、公共技術平台、公共培訓平台和公益性基礎設施等重點項目建設,以及服務外包重點企業的市場開拓、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能力建設等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採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獎勵三種方式。
貸款貼息。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每年貼息額一般不超過l00萬元。
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一般採取無償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金資助總額一般不超過lOO萬元。
獎勵。對貢獻突出、示範效應明顯的項目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省政府確定的項目不受扶持限額限制。
第八條 當年已經通過海南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安排的其他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原則上不重複安排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與撥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一般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態、環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五)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六)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條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根據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下發的年度申報通知向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提交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專項資金申請檔案;
(二)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複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作方案;
(四)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用地的審批或備案檔案;
(五)申請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項目,需提供銀行貸款契約(或貸款承諾書)和利息支付清單等相關憑證複印件;
(六)項目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支出財務憑證複印件;
(七)項目相關證書、契約複印件;
(八)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九)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在受理材料後的30個工作曰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省財政廳根據審查意見會同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提出項目資金計畫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准後,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計畫下達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單位撥款申請和項目進展情況,將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同時將撥款檔案抄送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屬於獎勵的,計入當期收入;屬於貸款貼息的,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屬於補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省財政廳共同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十五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須於每年l2月31日前向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包括納 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省商務廳會同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省財政廳每年3月底前將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情 況上報省政府。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不超過2%的管理經費,專項用於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