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五指山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是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5月8日印發的辦法。

2021年1月18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公布《五指山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保留,行政規範性檔案繼續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指山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2015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五指山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五府〔2015〕25號 )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三屆九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聯合頒布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海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農村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準、地方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包括中央、省級和我市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中央及省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結合我市扶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統籌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鄉鎮扶貧對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各鄉鎮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和《海南省農村扶貧開發規劃(2011-2020)》,市政府對各部門各單位的扶貧工作考核,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第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中央、省、市確定的有扶貧開發任務的貧困村。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七條 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緊緊圍繞促進減貧和精準扶貧工作目標,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貧困村組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小型水利工程、貧困村組道路工程;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二)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和市場行銷;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扶持帶動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規範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家庭農場、農家樂示範戶發展。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實行的勞動力轉移培訓、農民創業培訓、參加農村實用技術培訓、貧困村幹部能力培訓。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鄉鎮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八條 上級財政安排給我市的扶貧項目管理費應與本級財政安排的扶貧項目管理費統籌使用,主要用於扶貧項目管理等專項支出。項目管理費實行申報制,由市扶貧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項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含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項目管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購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需要實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的,按照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財政扶貧資金為牽引、行業投入為主體、社會幫扶為補充的資金整合原則,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鼓勵相關部門多渠道向上爭取和廣泛籌集資金,拓寬扶貧支持領域,加大整合地方各類資金支持扶貧工作的力度。
上級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應在項目資金檔案下達之日起兩年內使用,超過兩年的結餘結轉資金,一律收回,由市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相關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會同市扶貧辦、市發改局、市民宗局等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資金監督檢查。
(二)市扶貧辦、市發改局、市民宗局等相關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相關扶貧項目的申報、評審,擬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和下達項目資金計畫,報市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做好扶貧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
(三)本級年度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實行鄉鎮申報制。鄉鎮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申報要求,採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申報。項目由市扶貧辦、市發改局、市民宗局等相關部門篩選、審查、確定申報項目,對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計畫,需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實施單位、資金用途、補助金額等內容,作為項目竣工驗收、資金使用績效考評、資金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建立市、鄉鎮兩級扶貧項目庫,由市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沒有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不予安排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計畫執行,按期完成年度項目和資金計畫。項目計畫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需調整或變更的必須按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市扶貧辦、市發改局、市民宗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對本資金使用、項目實施和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項目實施單位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中央及省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衝突的,以中央及省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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