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五指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五指山市農村土地徵收暫行辦法》《五指山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五指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五指山市農村土地徵收暫行辦法》《五指山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已經四屆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五指山市農村土地徵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農村土地徵收工作,根據《
海南省農村土地徵收試點辦法》和《五指山市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是指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對符合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不予徵收,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開發或直接入市,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徵收土地的除外。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農村土地徵收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代表政府具體負責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征地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徵地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徵收範圍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共利益建設項目,可以依法進行土地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到的;
(五)在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產業園區、旅遊度假區開發邊界範圍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五指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指山市總體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成片開發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開發邊界範圍內的成片開發,應集中連片,面積不得低於100畝。
第六條 對被徵收地塊是否用於公共利益項目存在異議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申請處理。
第三章 土地徵收程式
第七條 擬徵收土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擬徵收土地告知書應當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貼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聽證權利等內容。徵收土地告知書由鄉鎮人民政府在被征地單位的公共場所進行張貼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
第八條 在實施土地徵收前,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於收到評估報告後上報市政府審定,作為是否進行土地徵收,實施重大決策的依據。
第九條 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擬徵收土地所在村民委員會、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共同進行征地界線勘測定界,並對擬徵收地塊的土地權屬、面積、地類、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現狀調查,填寫土地徵收調查結果確認清單,並經產權人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予以公告。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聽證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組織聽證。確有必要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一條 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徵收安置的有關規定,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明確擬徵收土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與社會保障等事項,鄉鎮人民政府收集被征地農民相關材料後在鄉鎮、村兩級(村委會、村民小組)公示後,將材料報送市人社部門,市人社部門在收到被征地農民相關材料後,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該方案編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審核表》。
第十二條 根據土地調查和青苗、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情況,在充分溝通協調的基礎上,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同意徵收土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三方各留存一份。
鄉鎮人民政府與農戶或其他權利人共同簽訂《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登記表》,確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金額等情況;共同填寫《被征地農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登記表》,確認被征地農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的人員及征地面積等情況。對已簽訂或簽字確認的徵收土地補償協定內容、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貼資金的具體數額應當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
第十三條 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徵收土地,成員代表在《確認意見書》上籤名蓋章確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事項,方可認定為經集體表決同意徵收土地。經集體表決同意徵收土地後,仍有少部分村民小組成員(被征地農戶)或被征地單位法定代表人,對補償標準或安置辦法有異議、達不成協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進行協調解決。
協調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單位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代表被征地單位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法定代表人不願履行職責或執行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集體表決意願訴求的,可以每戶授權派代表一名參加會議,到會人數三分之二成員簽名所確認的《確認意見書》為依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對《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作簽字確認被征地單位已同意徵收土地,直至執行該協定約定。
第十四條 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已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並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已確認青苗、地上附著物清點作價補償結果後,鄉鎮人民政府應對不配合征地的個別青苗戶進行約談,宣傳征地補償安置相關政策,要求其配合清點確認青苗,並做好約談書面記錄和約談現場拍攝相片材料。經兩次以上約談,仍不配合開展青苗清點確認的,可啟動青苗、地上附著物(住宅房屋除外)行政徵收補償工作程式,實施公證清點核定補償。在核定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後,由鄉鎮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通知其領取補償款。如在通知期限內仍未領取補償款的,由徵收實施單位妥善保管其補償款,專款專戶。
第十五條 《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費已落實,且已具備其他土地徵收報批法定條件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按照法定程式向有許可權的機關申請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土地徵收手續批准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按相關規定在市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告,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共場所公布。公告主要內容包括批准徵收土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土地用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和面積、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等
第十七條 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且土地徵收補償按照費用足額補償到位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規定的期限內移交土地。
第四章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徵收集體所有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實際建設用途,進行評估補償。
征地公告後,被征地農民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徵收地塊範圍內有搶種、搶建行為的,依法不予補償。對於青苗株數密度超過《關於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標準的通知》(瓊府〔2014〕36號)檔案所規定合理株數密度的,超過部分在合理株數密度20%以內的,視種植年限和實際收穫情況予以進行清點。涉及特殊苗木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的,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或與產權人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產權人協商選定有資質估價機構,並共同委託其進行評估。在委託評估確定特殊苗木或附著物補償標準時,需提供其現場拍攝相片、經清點丈量工作人員簽名確認的登記結果,以及經委託人確認的評估結果報告,作為撥付補償款憑證。
第十九條 徵收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以從以下方式中選取一種方式進行安置:
(一)貨幣補償;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三)政府統建安置房。
採取貨幣補償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與產權人協商選定由資質的估價機構,並共同委託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具備異地安排宅基地條件的,權利人可申請按城鄉規劃安排異地置換宅基地自建房安置。
選擇異地置換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政府應按城鄉規劃條件集中選址規劃建設安置區,並負責安置區“三通一平”建設費用,以及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
第五章 多元化補償安置途徑
第二十條 根據被征地單位及農民的意願,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安排補貼資金、留用地及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讓被征地村集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具體補貼資金、留用地方案,根據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徵收面積、土地規劃用途等情況,與被征地單位和農民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面積累計達到60%以上的,市政府可以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留用地,留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征地總面積的10%,留用地在被征地總面積外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條 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選址的,可以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者根據民眾意願及留用地選址等情況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外選址的,應當徵收為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性質留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涉及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費由市政府承擔;以出讓方式供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該宗地經確認的評估價格40%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集體土地性質留用地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報批費用由市政府承擔,其他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稅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
第二十三條 集體留用地所形成的資產,應主要用於增加農民收入和發展集體公益性事業,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穩定收益。
第六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管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按照《五指山市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征地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徵收爭議土地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會同鄉鎮政府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考慮在爭議各方確認爭議範圍界限後,徵求爭議各方同意意見,可以先擱置土地爭議,並實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作價補償,將徵收爭議土地的補償款提存指定賬戶妥善保管,待協商或依法確定土地權屬後再對應撥付。
徵收共有宗地的,鄉鎮政府應先組織各方代表現場走界,並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定各方土地權屬界線,再按核定的土地權屬界線實施征地補償。如共有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考慮在徵求各方同意意見後,要求先按共有宗地簽訂征地補償協定,並實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作價補償,將共有宗地的土地補償款提存指定賬戶妥善保管,待協商或依法確定土地權屬或補償款的分配比例後再按約定撥付土地補償款。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用應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向全體村民公布支付和使用情況,接受農民民眾和社會監督。市審計局應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聯合市財政、監察、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對全市征地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跟蹤監督。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以非法手段剋扣、挪用、截留征地補償資金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退賠,依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跨市、縣、自治縣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家、本省確定的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等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土地徵收的建設項目,其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五指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五指山市農村土地徵收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目的
2019年8月,經市委審議通過,印發了《五指山市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全面部署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並要求“制定五指山市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規定”。為更好地指導全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起草了《五指山市農村土地徵收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規定土地徵收的範圍、完善土地徵收制度、完善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二、架構和內容
該辦法分為八章節共三十一條。
該辦法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規定該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適用原則和實施單位,規定土地徵收的適用原則應為公共利益所需要,對符合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予以徵收,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開發或直接入市。確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則作為征地實施單位,負責集體徵地工作。
該辦法第二章明確規定土地徵收的範圍。其中,第五條規定了土地徵收的適用範圍。第六條規定了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對《暫行辦法》適用範圍存在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處理。
該辦法第三章明確規定土地徵收的程式、政策和擬征地過程中的基本情況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其中,第七條規定擬徵收土地應在徵收單位內發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並在公眾場合張貼告知。明確擬徵收土地告知書中的發布內容、發布期限。第八條規定實施土地徵收前,應由鄉鎮政府委託第三方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後,由市資規部門進行審核,並由其將風險評估報告、征地調查情況和審核意見一併上報市政府,作為征地決策依據,保證評估結論的全面與嚴謹。第九條規定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後應由鄉鎮政府組織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進行征地界限勘測定界,對擬徵收地塊土地權屬、面積、地類、地上青苗與附著物進行現狀調查並填寫征地調查情況結果,最終經產權人確認簽名。第十條明確了市資規部門會同鄉鎮政府向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後,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若認為征地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應當在《暫定辦法》規定時限內採取聽證申請措施完善方案。第十一條規定由市資規部門與鄉鎮政府按照土地徵收安置規定,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明確擬徵收土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與社會保障等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收集相關材料公示後,報送人社部門審核制定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方案,並由市資規部門編制相應的補貼審核表。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徵收土地的,成員代表簽訂《確認意見書》後方可認定為經集體表決同意徵收土地。少部分提出異議的成員,可由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簽訂《確認意見書》後具體補償費用也一併進行不少於五日的公示。補償費用由鄉鎮政府以書面形式通知其領取,補償款由徵收實施單位妥善保管,專款專戶。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費落實後,由市資規部門按法定程式向有許可權的機關申請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徵收手續批准且補償足額到位後,市資規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為土地徵收過程中收集的相應材料,村集體按規定期限移交土地。
該辦法第四章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途徑。其中,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費用標準和安置途徑。
該辦法第五章規定土地徵收過程中的多元化補償安置途徑。其中,第二十條明確可根據被征地單位及農民意願,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安排補貼資金、留用地及其他政策支持多元化安置方式,具體安置途徑由被征地單位與農民商定。第二十一條明確村集體被徵收面積達60%以上的,市政府可安排留用地,但留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征地面積10%,留用地在被征地總面積外另行安排。第二十二條明確留用地在本村集體內選址可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本村外選址應徵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則以劃撥或出讓的供地方式來決定由市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第二十三條集體留用地所形成的資產,應主要用於增加農民收入和發展集體公益性事業,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穩定收益。
該辦法第六章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該辦法第七章規定了征地資金管理和責任追究。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徵收爭議土地、共有宗地過程中所採取的征地措施。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土地徵收安置費用應做出公示,向被征地農民集體公布支付與發放情況,接受被征地農民集體與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七、二十八條明確了違反該辦法規定情形應作出相應的處罰。
該辦法第八章為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