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

《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3月13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3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5年3月13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2015年3月5日十二屆文昌市委常委會第5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瓊府〔2014〕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當前實施土地徵收工作涉及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問題
(一)本指導意見公布實施後,各類新建項目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瓊府〔2014〕36號檔案規定標準執行,即文城鎮區域的土地補償費45890元/畝、安置補助費59657元/畝,兩項總計105547元/畝;其他鎮區域的土地補償費41460元/畝、安置補助費45606元/畝,兩項總計87066元/畝
(二)本指導意見公布實施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瓊府〔2014〕36號檔案規定標準執行,每畝青苗補償費原則上不超過41440元(以瓊府〔2014〕36號檔案規定最高類青苗補償標準測算,即豐果期胡椒合理種植株數、補償價格測算確定)。征地公告後,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依法不予補償。
(三)征地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或與產權人按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特殊苗木補償標準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與特殊苗木的產權人協商選定有資質估價機構,由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交易中心和產權人共同委託評估。征地涉及房屋及地上附著設施補償的,按市政府制定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重置價確定補償標準,也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房屋及地上附著設施補償標準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與產權人協商選定有資質估價機構,由市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交易中心和產權人共同委託評估。估價機構收取的評估費用納入征地成本核算撥付。
(四)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指導意見標準執行。
二、關於撥付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資金問題
根據瓊府〔2014〕36號檔案有關“按照本標準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縣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的規定,市政府決定撥付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具體標準如下:
(一)文城鎮區域的補貼資金標準,參照瓊府〔2014〕36號檔案規定該區域年產值標準每畝4589元的9倍核算,撥付該區域補貼資金標準不得超過每畝41301元
(二)其他鎮區域的補貼資金標準,參照瓊府〔2014〕36號檔案規定該區域年產值標準每畝4146元的7倍核算,撥付該區域補貼資金標準不得超過每畝29022元
三、關於補貼資金撥付對象問題
(一)屬於下列情形的,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共同確認後,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被征地農民:
1、所徵收土地屬於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
2、所徵收土地屬於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第二輪承包的責任田;
3、所徵收土地屬於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成員人數平均分配(家庭承包方式)給被征地農民使用的耕地、園地、林地。
(二)屬於下列情形的,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公開分配:
1、所徵收土地屬於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採取家庭承包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土地;
2、所徵收土地屬於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土地;
3、所徵收土地屬於沒有明確使用權人的被征地集體土地。
(三)對可享有補貼資金的被征地農民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徵收地塊範圍內進行搶種、搶建的,不得給其補償該地塊相應補貼資金。
四、關於異議解決途徑問題
(一)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徵收標準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對征地補償、安置、地類認定有異議的,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征地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足額支付後,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出土地,不得阻撓徵收土地工作。
(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徵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由市國土部門書面責令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在責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產權人不同意清點征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或不同意確認青苗、地上附著物數量及價格的,由所在地鎮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項目征地實施機構組織清點作價,同時對現場清點證據申請公證保全,土地現狀攝影或照相存檔。在審核確定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後,將其補償費撥到所在地鎮政府征地補償費保全專戶,由市國土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產權人認領。
五、關於征地實施責任問題
征地主管單位為市國土部門,實施單位為所在地鎮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項目征地實施機構,配合實施單位為市財政、規劃、住建、司法、農業、林業、海洋、人社、園林、民政、物價、審計、監察、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國土部門負責征地補償的政策指導工作,以及用地報批、土地勘測定界、埋樁定點、出具征地圖件、人員培訓、公告宣傳、發布征地告知書、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表及相關調查表、審簽征地補償協定書、征地補償費和報批費用申請撥付等工作。組織征地公告、告知、聽證、地塊現狀攝影或照相,存檔影像或相片和相關征地補償資料,完成征地補償和用地報批後告知農保經辦部門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手續。
(二)鎮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項目征地實施機構全面負責征地的丈量、青苗及附著物清點作價、數據登記造冊、審核補償標準、計算補償款,以及將擬征地的位置、用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單位,提供征地前期調查確認材料(包括一書四表等材料),依法調處徵收土地糾紛和補償爭議,組織召開徵地工作會議和被征地單位在《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上籤字蓋章確認,出具完成征地補償工作確認書,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及產權人進行特殊苗木和建築物、構築物的評估價格結果確認工作。《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征地搬遷補償統計表等所有涉及征地搬遷補償的材料均由征地實施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蓋章。
所在地鎮政府牽頭審核和確認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及納入繳費補貼範圍的人數和對象,以及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對行政轄區內征地的搶種、搶建行為進行打擊,且組織對突擊搶種的作物、苗木、林木及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強制清除。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征地搬遷補償款、工作經費、補貼資金、用地報批費用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等資金的籌集和支付工作。
(四)市規劃、住建部門負責出具徵收地塊規劃條件意見、搬遷安置用地及征地安置留用地選址意見,提供選取地塊詳細規劃指標,配合鎮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項目征地實施機構提出搬遷安置方案。
(五)市林業部門負責出具征地占用林地審核意見和林地規劃調整工作,協助辦理占用徵收林地審批手續。
(六)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出具沿海區域徵收地塊與平均大潮高潮線距離審核情況意見。
(七)市人社部門負責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審核意見,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的審核、個人賬戶建立、管理及養老金髮放等工作。
(八)市農業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民眾的投訴,依法查處違反規定使用征地補償費的行為。
(九)市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提供被征地農民個人身份信息和戶口性質,在鎮政府牽頭相關職能部門打擊征地搶種、搶建行為時,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各部門要盡職盡責,加強溝通聯繫,力求做到無縫對接,共同配合做好相關征地工作。
六、關於標準銜接和施行期限問題
(一)在本指導意見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的項目征地,其征地補償仍按雙方約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二)在本指導意見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辦理徵收土地審批手續並實質性開展征地工作,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協商征地補償但尚未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的項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三)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3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從實施之日起至省政府新出台頒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止。自實施之日起,市政府〔2013〕83號專題會議紀要自行廢止。本指導意見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市國土部門負責解釋。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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