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爭議處置辦法

《文昌市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爭議處置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1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爭議處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爭議處置辦法的通知(文府〔2018〕20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文昌市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爭議處置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爭議處置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及國土資源部批准實施的《海南省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要求,為保障土地徵收制度改革順利開展,文昌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如下辦法:
一、土地徵收中公共利益用地範圍的界定
(一)概念界定
公共利益指社會產品或服務對於社會公眾的整體的非營利性的利益。公益性用地即指土地使用產生的效益為社會大多數公眾所享有,而非由少數人或少數集團所享有。
(二)界定原則
1.公共受益性原則。用地項目所取得的收益可以代表和體現社會公眾共同的整體的利益,即收益為全體人或絕大多數人所享有,而不是少數人或少數集團所享有,這種享有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2.合理合法性原則。用地項目須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土地用途、禁止用地、限制用地等方面的相關規定,且其用地需求須在合理範圍之內,其用地目的應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主。
3.基於用途原則。明確區分哪些用地項目為公益用地項目,而哪些用地項目為非公益用地項目比較困難,有時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劃分公益用地項目須考慮用地用途,以用途作為界定公益用地的主要參考標準。
(三)範圍界定
在具體界定用地項目是否屬於公益用地項目時,可以根據其用途和是否具有營利性質區分為公共利益用地和非公共利益用地。公共利益用地可採取徵收的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權,非公共利益用地可逐漸退出征地範圍。
(四)界定程式
征地前開展風險評估的,按以下程式進行界定:
1.審查用地項目,組織風險評估。由市政府通過徵求職能部門意見或會議討論形式對用地項目進行初審,初步界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用地。對經政府審查同意用地的項目或擬實施的重大征地政策,市政府應向征地實施單位下發通知要求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征地情況調查,同時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實施單位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作出風險評估報告。
2.提交評估報告,匯總調查情況。征地實施單位在綜合各方意見,科學分析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總結征地調查情況報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風險評估審核意見,並將風險評估報告、征地調查情況和審核意見一併上報市政府,作為是否進行土地徵收,實施重大決策的依據。
3.界定公共利益,作出征地決策。市政府可以徵詢市發改、土地行政、規劃、住建、林業、財政、公安、人社、環保、農業、水務、信訪、法制、商務等相關部門意見,必要時也可組織實施聽證或論證,並對地塊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用地作出最終界定,並應作出批示,連同風險評估報告、征地調查情況一併安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準予實施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征地告知書,告知征地實施單位予以征地;不予實施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告知征地實施單位不予征地。
征地前不開展風險評估的,按以下程式進行界定:
1.初審。由市政府通過徵求職能部門、鎮政府意見或會議討論形式對用地項目進行初審,初步界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用地。
2.聽證或論證。市政府必要時也可組織實施聽證或論證。
3.界定與備案。市政府根據初審結論和聽證或論證結果作出最終界定,並將界定結果安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爭議處置
在征地過程中,對被征地塊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用地仍有爭議的,視為對市政府的征地決定不服,可以通過法定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方式處理。
二、公共利益用地建議目錄
參照《劃撥用地目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2017年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以及衡量公共利益的標準,制定公共利益用地建議目錄,具體見附屬檔案。
三、本辦法適用於試點期間,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試點期間,文昌市其它政策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公共利益用地建議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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