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

《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1〕2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審慎穩妥、紮實有序推進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海南省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瓊農土改〔2019〕1號)和《海南省農村土地徵收試點辦法》(瓊自然資改〔2019〕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系指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的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建設、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開發邊界範圍內)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項目等。
對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且不屬於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成片開發用地,符合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不予徵收,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開發或者直接入市,但能源、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氣、郵政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徵收土地的除外。
第三條  在文昌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土地徵收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土地徵收工作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第五條  土地徵收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征地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征地實施單位為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項目征地實施機構。
第六條  建立征地工作聯審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單位參加,負責協調推動全市征地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徵收程式
第七條  根據文昌市總體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需要,對經政府審查同意用地的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征地實施單位對項目擬選址地塊的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初步摸清土地權屬、面積、地類、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意願和補償安置訴求等情況,做好土地徵收前期準備工作。
征地實施單位在實施征地前,應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認定。
第八條  土地徵收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徵收地塊,發布征地啟動公告。依據項目用地選址和規劃確定徵收地塊,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徵收地塊的征地界線圖、土地權屬圖、總體規劃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圖等征地圖紙交給征地實施單位,在征地前期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二)征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後,由征地實施單位(屬地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並登記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屬地鎮人民政府需依據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對徵收土地進行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等,並形成土地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後,上報市人民政府認定。
(三)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依據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市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屬地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由市人民政府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委會、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現場勘測定界,召開村集體徵地會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征地工作人員要組織現場進行征地範圍實地測量放線、定界,實地標明擬徵收地塊的四至範圍,且組織召開被征地村集體成員會議,介紹當前社會發展形勢和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明確被征地單位的征地範圍和面積,解答民眾提出的有關問題,安排農戶耕作地面積、青苗及附著物清點登記等征地工作時間節點。
(五)核定土地權屬和面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征地工作人員要組織被征地村集體代表核定徵收的土地面積和土地權屬,填寫征地搬遷補償統計表和《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並組織被征地單位在《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上籤字蓋章確認。
(六)土地徵收申請審批,發布土地徵收公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依據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會同市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屬地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組織徵收地塊的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報批材料,並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審批。土地徵收申請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徵收公告,並組織實施。
(七)青苗、附著物清點確認公示,撥付征地補償款。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清點確認工作,有時可以安排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之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清點時必須核實青苗、附著物的業主(補償對象),原則上誰種植誰受益,也就是業主受益。涉及特殊苗木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的,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或者與產權人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估價機構由征地實施單位與特殊苗木的產權人協商選定。青苗、地上附著物清點和估價完畢後,要及時出具《青苗、附著物點驗清單》,由征地工作人員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共同簽字確認。清點登記結果經確認後,應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共場所進行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天,公示內容包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數量、規格、權利人及投訴電話等。
青苗及地上附著清點確認登記結果公示無異議後,征地工作組要出具征地補償費公示結果確認書,征地工作人員要填寫好《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清冊》等相關表格。征地實施單位要出具完成征地補償工作確認書,並一起將征地相關的表格和《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審核、審簽《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以及落實征地補償款申請和撥付工作。
(八)征地補償結果公告,徵收地塊清表和儲備。待完成征地補償款撥付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將征地補償結果信息(包括征地批覆、征地範圍、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在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政府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並將一份《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原件返交給被征地村集體,同時告知被征地集體持其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減被征地面積進行變更登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發布徵收地塊清表公告或者通知,征地實施單位應組織徵收地塊範圍內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表和建設簡易圍欄工作,將沒有徵地補償遺留問題的徵收地塊交付市人民政府進行儲備,征地工作結束。
第九條  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徵收土地,並在《征地補償意見書》上籤名蓋手印確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事項,方可認定為經集體表決同意徵收土地。經集體表決同意徵收土地後,仍有少部分村民小組成員(被征地農戶)或者被征地單位法定代表人,對補償標準或者安置辦法有異議、達不成協定的,由征地實施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會同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進行協調解決。
協調不成的,征地實施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單位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代表被征地單位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征地實施單位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法定代表人不願履行職責或者執行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集體表決意願訴求的,可以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所確認的《征地意見書》為依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征地實施單位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對《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作簽字確認被征地單位已同意徵收土地,直至執行該協定約定。
第十條  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已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並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已確認青苗、地上附著物清點作價補償結果後,征地實施單位應對不配合征地的個別青苗戶進行約談,宣傳征地補償安置相關政策,要求其配合清點確認青苗,並做好約談書面記錄和約談現場拍攝相片材料。經兩次以上約談,仍不配合開展青苗清點確認的,可啟動青苗、地上附著物(住宅房屋除外)行政徵收補償工作程式,實施公證清點核定補償。在核定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其領取補償款。如在通知期限內仍未領取補償款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妥善保管其補償款。具體青苗、地上附著物行政徵收補償工作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制定並公布施行。
住宅房屋行政徵收補償工作程式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行政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徵收集體所有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實際建設用途,進行評估補償。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一般按以下辦法實施:
(一)徵收農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和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的責任田、耕地、園地、林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現行征地補償規定標準執行,並按照《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文府辦〔2015〕70號)規定向被征地農民撥付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資金。
(二)徵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或者沒有明確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現行征地補償規定標準執行,並按照文府辦〔2015〕70號規定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資金,由其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公開分配。
被征地農民或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徵收地塊範圍內有搶種、搶建行為的,不得向其撥付該地塊相應的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資金。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其補償標準參照文府辦〔2015〕70號和文府辦〔2015〕140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現行征地補償規定標準實際清點、丈量作價方式確定,青苗補償費的畝均標準按照《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設定補償款額度。征地公告後,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依法不予補償。
對於株數密度超過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現行征地補償檔案所規定合理株數密度的,如屬在征地公告發布之前種植的,應視種植年限和實際收穫情況進行清點,並按照文府辦〔2015〕70號檔案規定設定補償款額度。對合理株數以外的青苗,僅給予產權人搬遷費,具體實施方式可參照《違背科學合理株數密度種植青苗的徵收補償指導意見》(文府辦〔2016〕23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涉及特殊苗木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的,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或者與產權人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與產權人協商選定有資質估價機構,並共同委託其進行評估。在委託評估確定特殊苗木或者附著物補償標準時,需提供其現場拍攝相片、經清點丈量工作人員簽名確認的登記結果,以及經委託人確認的評估結果報告,作為撥付補償款憑證。
第十四條  徵收農村住宅房屋的補償,由產權人從貨幣補償、按統建房造價給產權人兜底補助、政府統建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等三種方式中,自主選定一種。選擇以評估方式確定房屋及地上附著設施補償標準的,由征地實施單位與產權人協商選定有資質估價機構,並共同委託其依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對房屋及地上附著設施進行評估補償,評估價格由委託人確認。
對搬遷房屋評估補償費不足以重建新房屋,且搬遷房屋屬產權人唯一居住地的前提下,由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核准後,可按搬遷房屋建築面積乘以政府公布的統建房造價計算,給予產權人貨幣補助自行建房安置;對於搬遷房屋評估價格高於政府公布統建房造價的,仍應按評估結果綜合確定補償金額。
第十五條  徵收農村宅基地的安置,由產權人從貨幣補償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自建房安置、政府統建安置房安置等三種方式中,自主選定一種。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按照所在區片的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進行評估補償;具備異地安排宅基地條件的,權利人可申請按城鄉規劃異地重新安排宅基地自建房安置。
選擇異地重新安排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政府應按城鄉規劃條件集中選址規劃建設安置區,並負責安置區“三通一平”建設費用,以及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
具體徵收農村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制定並公布施行。
第十六條  徵收農村集體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非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按所在區片的集體撥用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徵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按照所在區片的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進行評估補償。
第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在《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和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資金足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相關權利人。
第十八條  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跨市、縣、自治縣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家、本省確定的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等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實施土地徵收的建設項目,其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多元化補償安置途徑
第十九條  根據被征地單位及農民的意願,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安排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及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讓被征地村集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具體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方案,根據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徵收面積、土地規劃用途等情況,與被征地單位和農民協商確定。
新安排的留用地選址應當符合省和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開發利用,不得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作為留用地。已安排的非住宅性質留用地不得改變用途用於建設商品住宅。
第二十條  集體留用地或者留物業所形成的資產,應主要用於增加農民收入和發展集體公益性事業,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穩定收益。
第二十一條  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選址的,可以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者根據民眾意願及留用地選址等情況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外選址的,應當徵收為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性質留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涉及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擔;以出讓方式供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該宗地經確認的評估價格40%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集體土地性質留用地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報批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擔,其他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徵收試點項目,市人民政府可按試點項目被征地面積給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留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征地總面積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總面積外另行安排。除土地徵收試點項目外的土地徵收項目,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面積累計達到農村集體土地或者耕地累計面積60%以上的,征地時間在2007年7月1日後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省人民政府征地安置留用地有關規定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征地時間在1993年9月16日至2007年6月30日間的,按《文昌縣人民政府關於開發區土地徵用暫行辦法》(文府〔1993〕191號)規定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
第五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將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者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政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上述養老保險提供一次性繳費補貼,繳費補貼計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繳費補貼資金按標準足額劃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農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繳費補貼手續。
第二十四條  享受繳費補貼對象以家庭為單位核定。凡在文昌市行政區域內政府統一徵收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時(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其失地面積重新調劑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論征地面積多少,其家庭成員中16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機關事業編制管理的人員、享受財政供養的離退休(職)人員)均應納入繳費補貼範圍。
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的具體名單,由被征地農村家庭提出,經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且公示無異議,送鎮人民政府審核且再次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市人社部門核准。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的年齡計算,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下達批准征地檔案的時間為基準日。
第二十五條  繳費補貼標準為被征地農村家庭享受繳費補貼對象的人均被徵收非建設用地畝數×征地當期當地農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0個月×50%;低於居民養老保險最低年繳費檔次×15年額度的,按該額度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建立文昌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計提資金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專款用於解決被征地農民當期繳費補貼不足或者《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下發前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及繳費補貼問題,緩解繳費補貼基金支付風險。
第二十七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服務機構、勞動技能培訓制度和就業保障制度,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再就業保障體系。對被征地農民分類登記,建檔立冊,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各類就業應聘。用地企業新增崗位應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
第六章  征地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搬遷工作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應將征地各項補償費用、社保費用撥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社保費用劃入市社保專戶;用地報批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劃入專戶。
第二十九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撥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指定賬戶,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直接撥付給所有權人指定賬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貼資金的具體數額經鎮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
第三十條  徵收爭議土地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會同鎮人民政府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考慮在徵求爭議各方同意意見並確認爭議範圍界線後,要求先擱置土地爭議,並實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作價補償,將徵收爭議土地的補償款提存指定賬戶妥善保管,待協商或者依法確定土地權屬後再對應撥付。
徵收共有宗地的,鎮人民政府應先組織各方代表現場走界,並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定各方土地權屬界線,再按核定的土地權屬界線實施征地補償。如共有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考慮在徵求各方同意意見後,要求先按共有宗地簽訂征地補償協定,並實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作價補償,將共有宗地的土地補償款提存指定賬戶妥善保管,待協商或者依法確定土地權屬或者補償款的分配比例後再按約定撥付土地補償款。
第三十一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用應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向全體村民公布支付和使用情況,接受農民民眾和社會監督。市審計部門應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聯合市財政、監察、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對全市征地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跟蹤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以非法手段剋扣、挪用、截留征地補償資金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退賠,依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土地徵收中涉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社、財政、住建等有關部門工作職責的,按照《文昌市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4日起施行,在海南省實施改革試點期限內有效,施行期間,文昌市其它政策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新頒布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頒布上位法及政策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解讀
《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根據有關規定,現對本辦法進行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7年3月13日,文昌市頒布實施《文昌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海南省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瓊農土改〔2019〕1號)、《海南省農村土地徵收試點辦法》(瓊自然資改〔2019〕8號),海南省將統籌推進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為了更好地落實省實施方案,做好試點工作,同時結合文昌市近7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經驗,對於目前文昌市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中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單位反饋需進一步調整縮小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制度實施有效期限等問題,結合民眾提出縮小至占用耕地、重點公益林等情形,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以順應改革趨勢。
二、目標任務
統籌推進三項改革試點,健全程式規範、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農村土地徵收制度,同權同價同責、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經批准有條件有償使用和流轉、探索退出和權屬登記等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不同權屬、不同用途建設用地合理比價調節機制和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統籌不同地區、擁有不同類型土地的農民收益,為“全省一盤棋,全島同城化”戰略的土地制度和政策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經驗。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要素在城鄉間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加快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助推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逐步形成海南自貿港特色的城鄉土地管理政策和制度體系,為海南不斷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貢獻“文昌經驗”“文昌樣本”。
三、主要內容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海南省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瓊農土改〔2019〕1號)和《海南省農村土地徵收試點辦法》(瓊自然資改〔2019〕8號),經充分學習借鑑先進地區改革試點經驗及結合文昌市7年改革試點探索實際,重點對公共利益、徵收程式、留用地選址及用途等進行修訂完善。
四、涉及範圍
在文昌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土地徵收行為,適用本辦法。
五、執行標準
本辦法在海南省實施改革試點期限內有效,施行期間,文昌市其它政策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新頒布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頒布上位法及政策為準。
六、注意事項
堅持利益平衡,合理調整國家、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關係,處理好發展改革穩定關係。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底線。
七、關鍵字詮釋
土地徵收:指為公共利益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的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建設、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和批准成片開發建設的項目等。
八、惠民利民舉措
本著“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根據被征地單位及農民的意願,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安排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及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讓被征地村集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九、新舊政策差異
一是明確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建設、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開發邊界範圍內)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項目等。”
二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程式規定,將土地徵收明確至以下8個程式:
1.確定徵收地塊,發布征地啟動公告。依據項目用地選址和規劃確定徵收地塊,由市政府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由市資規局出具徵收地塊的征地界線圖、土地權屬圖、土地總體規劃圖和利用現狀圖等征地圖紙交給征地實施單位,在征地前期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2.征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政府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後,由征地實施單位(屬地鎮政府)組織開展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並登記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屬地鎮政府需依據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對徵收土地進行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等,並形成土地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經市資規局審核後,上報市政府認定。
3.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市資規局應當依據市政府認定的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市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屬地鎮政府等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由市政府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委會、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現場勘測定界,召開村集體徵地會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征地工作人員要組織現場進行征地範圍實地測量放線、定界,實地標明擬徵收地塊的四至範圍。且組織召開被征地村集體成員會議,介紹當前社會發展形勢和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明確被征地單位的征地範圍和面積,解答民眾提出的有關問題,安排農戶耕作地面積、青苗及附著物清點登記等征地工作時間節點。
5.核定土地權屬和面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市政府依法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征地工作人員要組織被征地村集體代表核定徵收的土地面積和土地權屬,填寫征地搬遷補償統計表和《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並組織被征地單位在《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上籤字蓋章確認。
6.土地徵收申請審批,發布土地徵收公告。市資規局應當依據市政府依法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市政府認定的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會同市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屬地鎮政府等有關部門組織徵收地塊的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報批材料,並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政府向海南省政府申請審批。土地徵收申請經依法批准後,市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徵收公告,並組織實施。
7.青苗、附著物清點確認公示,撥付征地補償款。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清點確認工作,有時可以安排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之前,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清點時必須核實青苗、附著物的業主(補償對象),原則上誰種植誰受益,也就是業主受益。涉及特殊苗木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的,可採取評估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或者與產權人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採取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估價機構由征地實施單位與特殊苗木的產權人協商選定。青苗、地上附著物清點和估價完畢後,要及時出具《青苗、附著物點驗清單》,由征地工作人員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共同簽字確認。清點登記結果經確認後,應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共場所進行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天,公示內容包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數量、規格、權利人及投訴電話等。
青苗及地上附著清點確認登記結果公示無異議後,征地工作組要出具征地補償費公示結果確認書,征地工作人員要填寫好《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清冊》等相關表格。征地實施單位要出具完成征地補償工作確認書,並一起將征地相關的表格和《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報送市資規局進行審核、審簽《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以及落實征地補償款申請和撥付工作。
8.征地補償結果公告,徵收地塊清表和儲備。待完成征地補償款撥付後,市資規局應將征地補償結果信息(包括征地批覆、征地範圍、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在市政府網站(或政府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並將一份《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書》原件返交給被征地村集體,同時告知被征地集體持其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到市資規局核減被征地面積進行變更登記。市資規局應發布徵收地塊清表公告或通知,征地實施單位應組織徵收地塊範圍內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表和建設簡易圍欄工作,將沒有徵地補償遺留問題的徵收地塊交付市政府進行儲備,征地工作結束。”
三是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將土地徵收表決明確至三分之二。
四是明確新安排的留用地選址應當符合省和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開發利用,不得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作為留用地。已安排的非住宅性質留用地不得改變用途用於建設商品住宅。”
五是根據現行征地實際,明確土地徵收試點項目,市人民政府可按試點項目被征地面積給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留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征地總面積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總面積外另行安排。除土地徵收試點項目外的土地徵收項目,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面積累計達到農村集體土地或耕地累計面積60%以上的,征地時間在2007年7月1日後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省人民政府征地安置留用地有關規定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征地時間在1993年9月16日至2007年6月30日間的,按《文昌縣人民政府關於開發區土地徵用暫行辦法》(文府〔1993〕191號)規定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
六是明確《暫行辦法》在海南省實施改革試點期限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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