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17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意見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文府〔2018〕20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全文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
為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我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71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37號)以及《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36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等檔案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以下簡稱成員身份認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是穩定完善農村經營體制的需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利於明晰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關係,有利於拓寬農民財產權實現渠道,有利於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有利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切實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利,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按照“有法依法、無法依規、無規依民”的原則進行成員身份認定,充分體現確認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二)程式規範。充分尊重成員主體地位,按照既定程式,規範成員身份認定程式。
(三)尊重歷史和照顧現實。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歷史,尊重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形成的歷史,照顧農村現實狀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統籌考慮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切實維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四)民眾認可。充分尊重成員主體地位,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成員資格認定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成員(代表)大會民主協商解決。既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又要防止借村規民約非法剝奪或損害少數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五)維護穩定。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三、認定辦法
每個人只能享有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開展成員資格認定要結合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義務履行以及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情況,兼顧各類成員群體的利益,特別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戶口未遷出的,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開始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及所生子女;
2.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領養手續,戶口已遷入本村的人員及所生子女;
3.因婚姻關係,戶口遷入本村的人員;
4.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5.大中專在校學生(包含研究生、博士生;包含戶口已遷出的);
6.畢業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告發布的成員認定登記基準日之前回村辦理落戶手續的;
7.義務兵、士官的現役人員(已納入軍官系列的除外);
8.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員,應根據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成員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9.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戶口雖未遷出,但已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錄手續且享受財政供養及國有企業在職在編,具有穩定生活保障的;
2.回村退養,享受離、退休待遇的;
3.改革基準日前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或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4.因上學、投靠親友等需要,遷入戶口的“空掛戶”人員及其子女;
5.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戶籍已遷出本村且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農村土地承包權利的及依法協商或判決隨其生活的子女;
6.其他不能明確認定成員身份,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成員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且不符合保留成員資格規定的;
3.以書面形式自願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4.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
5.已依法或申請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四、認定程式
(一)成立組織。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成員登記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認定工作。
(二)發布公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開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公告,明確登記對象、登記基準日、登記時間、登記方式等內容。
(三)摸底登記。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摸底登記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戶籍變動情況(遷入遷出時間、原因)等內容。
(四)方案制定。根據摸底登記情況,針對不同類型人員,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初步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審核公示。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方案,結合摸底登記表,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將確定的成員名單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六)上報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其他
本指導意見相關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