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8月19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19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8月19日印發的意見。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8月19日印發的意見。意見全文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文府〔2013〕262號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14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暫行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文府辦規〔2021〕23...
《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17日印發的意見。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的通知(文府〔2018〕201號)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3年8月22日印發的辦法。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21年網際網路發布公文政策解讀工作的函》,現就《文昌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指導辦法(試行)》解讀如下。一、背景依據 作為全國第一批33個“三塊地”改革試點市縣之一,文昌在宅基地改革中取得了一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監督與指導體系,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財政投入,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5年12月31日。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迅速發展,農村集體資產已經開成...
文昌市農業農村局是主管全市農業農村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中共文昌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農辦)設在農業農村局,接受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文昌市農業農村局...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水產和農機等部門,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的...
第十條 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爭議的處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指導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重要體現。隨著農村經濟社會深刻變化和市場化步伐日益加快,一些地方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明顯滯後,難以實現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保值增效和提高村集體自我發展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水利、林業、畜牧、漁業、農機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
《四川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張中偉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內容 四川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維護農村集體資產...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明確相應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轄有村、涉農社區的街道辦事處,行使前款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職能。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集體土地、林地以及水面、灘涂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
二、把握重點,明確加強農村“三資”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1、建立資產台賬。要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清理核實,並逐一登記造冊,對賬實不符,產權不清,存在糾紛的,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妥善處理。在此基礎上,建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通過技術、投資、入股、聯營等多種形式利用集體資產興辦經濟實體;鼓勵和支持農村中介組織依法利用集體資產進行各種農產品的流通活動。各級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應當對參與集體資產開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
市縣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培訓和考核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評定農民會計技術職稱。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林業、水利、農業、水產等部門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行業指導。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