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8月19日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19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意見全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府〔2013〕262號
各鎮政府,各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中央、省駐文昌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現就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集體資產的範圍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嶺、林地、園地、草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不含國家建設中使用的義務工)以及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生產設施和公益性設施。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者兼併的企業資產,在參股、聯營合作經營企業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
(五)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原則
(一)堅持民主的原則。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產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
(二)堅持公開的原則。集體所有且沒有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耕地、荒地、山嶺、林地、草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除外,下同)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公開競價,並將過程及結果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遵循資產管理的規律和特點,採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節本增效,確保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讓農民民眾隨著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的實惠。
三、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一)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二)資產台賬制度。屬於集體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嶺、林地、草地、水面、灘涂、房屋、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集體資產,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台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台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三)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併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並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價格、期限,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並經村民大會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過並簽名確認。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並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契約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並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五)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契約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契約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帳核心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帳核心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資產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農村集體資產收益使用情況,必須定期向全體成員公開。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要根據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規定。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幫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二)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要強化審計監督。對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產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的運營進行專項審計。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認真執行制度以及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隨意處置集體資產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服務水平。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經濟契約管理和服務,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規範契約,簽訂契約,履行契約,調解處理契約糾紛。要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做好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會議決定、承包租賃方案、經濟契約、招標檔案、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要加強隊伍建設,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農村集體資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監管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履職能力。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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