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95〕35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5年12月31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迅速發展,農村集體資產已經開成相當規模。為了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一)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屬於組(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對於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集體資產存量迅速增長,但集體資產的管理還相當薄弱,以致造成集體資產的嚴重流失,主要表現為:集體資產被貪污、挪用、拖欠、損壞、揮霍浪費;集體資產被隨意改變權屬或無償占用;將集體資產低價承包、變賣、折股等。
集體資產的流失,不僅使集體經濟遭受了損失,使農村生產力受到破壞,而且導致一些地方的黨群、幹群關係緊張,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需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並認真加以解決。
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方的領導對加強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二是集體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不健全;三是農民民眾沒有廣泛地參與民主管理,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四是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責不夠明確。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目前集體資產流失的嚴重性和加強管理的重要性、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提到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扭轉集體資產管理不善的狀況。
農業部是國務院主管農村經濟工作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水利部、林業部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分工參與這方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四)加強對集體資產的管理,要有利於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充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穩定與完善,有利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壯大,有利於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於農村社會穩定。
要通過加強對集體資產的管理,使集體資產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
(五)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涉及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要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效地行使對集體資產的監督權、決策權,發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產權登記、財務會計、民主理財、資產報告等項制度,把集體所有的資產全部納入管理範圍之內。
(六)集體經濟組織在對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經營過程中,必須認真做好承包契約的簽訂和兌現工作。簽訂集體資產承包契約時,要在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承包者利益關係的原則下,合理確定承包金和折舊費等項指標。對不按承包契約規定使用集體資產或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交納承包金、折舊費的承包者,除補交承包金和折舊費外,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契約規定向其收取違約金;對違約情節嚴重的承包者,經農村承包契約管理機關裁定或經契約約定的仲裁機構裁定,取消其承包資格;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使用集體資產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集體資產運行狀況的監督。實行聯營、股份經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農村集體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瓜分、侵占集體資產。
三、積極開展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
(八)清產核資是做好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基礎。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通知》(中發〖1994〗10號)中提出的“搞好清理財務工作,把集體資產管理好、利用好”的精神,各地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認真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產,界定資產所有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資產,登記產權,建章建制。
(九)清產核資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作出具體部署,在先行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有領導、有計畫地逐步展開。清產核資工作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負責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辦公室)具體負責對這項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檢查。對集體資產管理混亂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鄉(鎮)要派人幫助清理和解決。
四、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管理工作
(十)集體資產通過拍賣、轉讓或者由於實行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等方式而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已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可仍按原簽訂的協定執行。
(十一)集體資產評估要遵循真實、科學、公正、可行的原則,按工作程式進行。集體資產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十二)評估集體資產必須由取得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不具務評估資格的機構,不能從事集體資產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開展對集體資產評估業務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收費標準,不準亂收費。負責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
(十三)要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監督作用。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並妥善解決審計出來的問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要進行全面審計,對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要實行專項審計。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隊伍的建設,組織好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和財會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這項工作逐步做到規範化、制度化。
(十四)對貪污、挪用、平調、私分、無償占用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必須如數歸還;不能歸還的,和價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六、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法規和制度
(十五)要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設。農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擬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法規,儘快提請國務院審議並發布施行。財政部門與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的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規章,逐步將集體資產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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