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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基層廉潔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股東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濟聯社)、股份合作經濟社(以下簡稱經濟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屬於農村集體所有且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嶺、林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建設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二)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定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是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農村集體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開展清理和建立台賬,並進行年度盤點。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侵犯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天河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指導和協調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錄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以及監督平台的使用情況;
(二)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開展集體資產管理;
(三)監督交易進程、契約簽訂以及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四)監督、提示契約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新增或變更資產資源台賬、契約台賬信息;
(六)調查處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區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農村集體開展農村集體清產核資、台賬建立和年度盤點,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並指定該街道的交易管理機構。
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農村集體開展資產交易管理工作;
(二)指導轄區內農村集體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資產資源台賬、契約台賬等信息錄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並對農村集體提交的資產資源台賬、契約台賬等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審核;
(三)指導轄區內農村集體進行交易申請,審核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的交易資料;結合區域產業布局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產業引導,並根據工作需要和交易項目的性質,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指導農村集體根據意見開展後續工作;
(四)監督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進程以及契約的簽訂、變更;
(五)監督、提示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契約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六)監督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七)調查處理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八條 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中心”)是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其運作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設、管理和維護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
(二)負責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協助做好涉及區域產業布局交易項目的交易指導工作;
(三)制定和規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流程、交易檔案範本;
(四)審核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的交易資料;
(五)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接受競投意向人諮詢和報名,對競投意向人資質進行形式審查;
(六)提供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投交易場所,並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七)指導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的契約簽訂,並對區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項目全部交易過程資料進行歸檔和保管;
(八)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並按規定對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用評價名單進行管理;
(九)協助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九條 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站(以下簡稱“聯社工作站”)是本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經濟聯社集體資產動態管理,將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台賬數據信息錄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並上報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審核;
(二)指導本經濟聯社編制資產交易申請資料,並將交易申請資料提交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相關交易資料錄入平台,發起交易;
(三)負責本經濟聯社的協商談判交易和協定續租交易,並將相關資料錄入平台,交易完成後對本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的資料歸檔和保管;
(四)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聯社工作站實行黨組織領導下的經濟聯社董事長負責制。
第十條 農村集體應當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公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和契約台賬,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契約台賬、財務收支情況錄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對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交易管理及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及契約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通過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進行交易。
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出租等重大交易項目也可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舊村全面改造項目經區城市更新部門審查符合政策的,由農村集體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確定合作單位。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公開競投、協商談判、協定續租。
公開競投包括現場競投和網上競投兩種方式。其中,現場競投可採取舉牌競投或書面報價方式進行競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鼓勵優先採用網上競投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競投人,不得對潛在競投人實行歧視待遇。
農村集體可根據交易項目特點與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競投人資質要求,並經經濟聯社股東代表大會或經濟社股東(戶代表)大會專項表決通過。
法律、法規、政策等對競投人資質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採取協商談判的方式交易:
(一)幼稚園、學校、養老院等公益事業項目和社區居委會、社區垃圾站、衛生服務中心、變電站、郵政所等公共配套服務項目;
(二)捷運、市政建設等政府投資並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係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採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
(四)契約期限1年以內的臨時性攤檔、契約總金額1萬元以內的物業(土地)等“短小零散”資產出租項目;
(五)舊村全面改造、村級工業園整治提升及其他專項整治等改造清拆前過渡階段臨時出租的項目;
(六)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外的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採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交易完成後不得改變項目用途。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採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必須將最後一次發布的交易檔案作為協商談判的條件,且不得損害集體利益。
擬採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由農村集體擬定交易檔案,報街道辦事處初審同意並經農村集體民主表決通過後,報街道辦事處批准,錄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後方可實施。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採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可由經濟聯社股東代表大會或經濟社股東(戶代表)大會授權委託經濟聯社領導班子成員會議或經濟社理事會成員會議具體執行。
第十六條 採取協定續租方式交易的,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原契約到期前一年內方可發起續租交易;
(二)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續租資產進行評估;
(三)續租價格參考評估價並結合周邊同地段市場價確定;
(四)在原租賃物基礎上新增的建(構)築物,應當納入續租範圍;
(五)由農村集體擬定協定續租交易檔案,報街道辦事處初審同意並經農村集體民主表決通過後,報街道辦事處批准,錄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建設用地合作建設項目中,屬於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過40年(含建設期限);屬於工業、倉儲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過50年(含建設期限)。
農村集體依法擁有合作建設地塊使用權(經營權)的年限少於上款規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過農村集體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四章 交易程式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當向所在街道交易管理機構申報交易意向。街道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區域產業布局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產業引導,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安全生產等提供指引。
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在收到農村集體交易意向申報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情況複雜的,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可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後編制交易檔案,並進行民主表決。交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交易資產的詳細信息(含產權現狀、消防現狀、地理位置、用地性質和現狀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質要求;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因競得人原因未簽訂契約的,競得人交易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六)契約期限及契約履約保證金數額;
(七)其他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交易保證金數額不得高於契約總金額的2%或首年租金(以交易底價計算)的30%。
契約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高於契約總金額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價計算)的30%。
交易保證金、契約履約保證金具體數額由農村集體在上述範圍內民主表決決定。
第二十條 擬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將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基本參考來確定交易底價。評估程式必須按《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執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符合第十五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項和以下情形的公開競投交易項目可不作資產評估要求,由農村集體參考周邊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
(一)面積10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萬元以內的物業、其他未利用地出租交易項目;
(二)面積10畝以下且租賃期限5年以內的農用地(耕地、荒地、林地等)出租交易項目。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重大交易項目,實行“四議兩公開”決策方式:
(一)集體建設用地、房產物業等資產出讓或轉讓交易;
(二)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合作建設的項目;
(三)採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的契約總金額1億元以上的出租類交易;
(四)契約總金額1億元以上的協定續租交易;
(五)需實行“四議兩公開”的其他重大交易項目。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重大交易項目必須由經濟聯社股東大會或經濟社股東(戶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一般交易項目決策實行層級民主表決程式:
(一)下列交易項目由經濟聯社股東代表大會或經濟社股東(戶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1.採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的契約總金額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出租類交易;
2.協商談判交易;
3.契約總金額1億元以下的協定續租交易;
4.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產物業以外的原值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出售、出讓或轉讓;
(二)採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的契約總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出租類交易項目由經濟聯社領導班子成員會議或經濟社理事會成員會議確定,會議過程應當有監事會成員列席監督;
(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政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交易項目的審議,必須一事一審議。審議表決事項必須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執行。會議決議和實施結果要及時公開,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以內向街道交易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相關表格、檔案,包括:
1.《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預登記表》;
2.經民主表決通過的《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檔案》;
3.《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情況表》及決議記錄;
(二)農村集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若為公司的,必須提供營業執照。
(三)標的物現狀圖片資料或四至圖。
(四)標的物權屬有效證明材料。
(五)交易項目的《評估報告書》或《估價報告書》。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超過180日未提交的,必須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農村集體需保證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街道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但不僅限於:項目基本情況的真實性、申請資料的完整性、民主表決程式的合規性、競投人資質要求設定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平性等。審核完畢,將資料提交區交易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審核的應當書面告知農村集體。如交易項目需徵求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徵求意見時間不包含在上述5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四條 區交易中心應當審核交易資料的完整性、民主決策程式的合規性、競投人資質要求設定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平性以及產權、消防等項目信息披露情況。資料齊全的,區交易中心應當5個工作日內在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天河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其信息公開欄(“三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基本概況(含產權現狀、消防現狀、地理位置、用地性質和現狀照片等信息);
(二)交易底價、遞增幅度及契約年限等;
(三)競投人資質要求;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因競得人原因未簽訂契約的,競得人交易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七)交易時間、地點和方式;
(八)聯繫方式和聯繫人;
(九)契約履約保證金;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交易公告期限標準如下:
(一)契約總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出租類交易項目,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二)農村集體資產出讓、轉讓、合作建設項目或契約總金額在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出租類交易項目,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0天;
(三)契約總金額10億元以上的交易項目,交易公告期限為60天。
交易公告發布當天不計入交易公告發布期限。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告期間,無正當理由,農村集體不得撤銷交易或變更交易信息。如確需撤銷交易或變更交易信息的,應當於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區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由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加具意見。區交易中心審核同意後,發布撤銷交易或變更交易信息的公告。
第二十七條 信息公告期間,與項目存在利益關係的第三方對交易項目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由農村集體負責與異議方進行溝通協商,街道交易管理機構給予指導、協助;競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提出疑問的,由農村集體予以答疑。
農村集體與項目異議方進行溝通協商期間,由區交易中心做出中止公告的決定並予以公告,中止公告期間項目中止接受競投意向人報名。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且不影響項目的正常交易的,經農村集體申請,區交易中心做出撤銷中止公告的決定,根據項目中止時所剩的公告期限天數繼續接受競投意向人報名。
第二十八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向區交易中心提交資料報名,交納交易保證金,並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區交易中心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並告知確認結果。
第二十九條 區交易中心應當在交易公告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
交易完成後,區交易中心應當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確認書》,並將交易結果在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天河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進行公示,農村集體還應當在其信息公開欄(“三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發布交易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三)競得人;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繫方式。
採取協商談判、協定續租等方式進行交易的項目,由農村集體將交易相關資料提交區交易中心,區交易中心及時公示交易結果。
第三十條 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服務機構指定的場所簽訂契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做好契約簽訂的指導工作。
因特殊情況,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契約的,農村集體和競得人達成一致意見,經所屬經濟聯社、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審核後,方可延期簽訂契約。
第三十一條 交易失敗的項目,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原有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已完成交易的項目,如因承租方原因導致契約終止且原交易檔案的民主表決時間仍在180天有效期之內,經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同意後,可以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三十二條 簽訂契約後,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並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
第五章 交易規則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籤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三十四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交易管理機構同意,交易服務機構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並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事實依據證明而其他相關方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五條 交易保證金由區交易中心代收、代管。一份保證金只能參與一宗交易的競投。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交易保證金在該項目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由區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額返還競投人;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由區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額返還競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約定轉為契約履約金或其他保證金。
如競得人拒簽《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確認書》,或在競投結果公示後5個工作日內,因競得人原因,競得人未按時與農村集體簽訂契約,且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視為競得人自動放棄競得資格,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區交易中心按公告約定一次性全額轉給農村集體,由農村集體全權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交易管理機構、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資產交易、契約履約等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定期告知區農業農村局。
區農業農村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對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和承租(承包)人,通知交易服務機構限制其參與競投。在天河區範圍內,競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用評價不良行為名單:
(一)一年內累計5次不簽到入場的;
(二)一年內累計5次簽到入場但是不報價或無效報價(低於交易底價的報價視為無效報價)導致交易失敗的;
(三)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四)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行為的;
(五)在成功競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交易確認書的;
(六)在成功競得後,無正當理由推翻成交價或拒絕簽訂契約的;
(七)履約過程中,未經農村集體同意,累計3次未按照契約約定交納租金的;
(八)契約到期後,未按照契約約定交還標的物的;
(九)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擬將競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列入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用評價不良行為名單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明資料。已被列入信用評價不良名單的,區農業農村局應當告知相關單位3年內不得解除其信用評價不良行為名單。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街道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監督小組見證監督。監督小組由經濟聯社領導班子成員或經濟社理事會、監事會及街道交易管理機構、監察站等4名以上成員組成。
監督小組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交易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交易關係利害人對交易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農業農村局、街道辦事處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投訴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有效投訴後,60日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契約履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糾紛,有仲裁約定的,可依法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經濟聯社領導班子成員的獎懲依據。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建議扣減薪酬或績效獎勵、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式的;
(四)未按規定對擬交易資產進行評估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後不按規定簽訂契約的;
(七)故意設定障礙不履行契約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區農業農村局、街道交易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檢舉揭發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中侵占、損害農村集體利益行為的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於違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行為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區供銷聯社社有資產可參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程式進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台交易。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契約總金額,均以交易底價計算。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穗天府規〔2017〕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理由
國家、省、市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相繼出台《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多份政策檔案,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維護集體和民眾合法權益。
天河區於2017年出台的《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穗天府規〔2017〕4號),夯實了我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有效規範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大力促進了農村集體資產公正公平公開交易,有效維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但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農村集體資產價值也水漲船高,面對舊村改造、村級工業園升級改造等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原有制度檔案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的需要,需要予以修訂。
二、主要依據
(一)《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選)
(三)《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四)《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五)《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六)《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七)《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八)《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
三、主要目標
為進一步規範本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基層廉政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四、主要內容
(一)檔案結構
《天河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修訂後,共7章50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為交易方式,第四章為交易程式,第五章為交易規則與監督,第六章為責任追究,第七章為附則。
(二)修改內容
主要對原《實施細則》的部分章節、條款進行了細化、修改和完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
一是調整區交易中心和村交易站的職責。《實施細則》取消了村級交易工作站組織公開競投交易的職責,由區交易中心統一受理、統一發布、統一組織全區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投交易,實現區交易中心對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投交易的全覆蓋,確保交易活動更加公開透明、交易行為更加規範有序。
二是全面推廣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的使用。《實施細則》增加了全流程電子化網上競價交易方式,既節約交易雙方的時間成本,又增加了交易行為的便捷性和保密性,進一步提升集體資產交易規範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是增加了協商談判交易方式的適用範圍。《實施細則》明確了“短小零散”資產出租項目、舊村全面改造前過渡階段臨時出租項目可採用協商談判交易方式,以提高“短小零散”資產的流動效率,為舊村全面改造項目順利實施奠定基礎,保障農村集體利益。
四是進一步推行資產評估制度。《實施細則》擴大了資產評估範圍,儘可能對待交易的大部分資產都進行資產評估,並充分發揮資產評估作用,要求將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底價的基本參考,為交易底價的擬定提供科學合理的依據。
五是細化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審核流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街道交易管理機構在審核交易資料時,對項目基本情況的真實性、申請資料的完整性、民主表決程式的合規性、競投人資格條件設定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平性等進行重點審核把關,強化了工作實踐操作性,確保交易項目的事前審核把關到位。
六是縮短交易公告期限。結合我區農村集體資產體量大,交易活躍的特點,《實施細則》提高了交易公告期限劃分標準,將2000萬元、1億元的標準分別提高至1億元、10億元,使絕大部分出租類交易項目能在7個工作日完成公告,總體縮短了交易公告期限,有效提高集體資產流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