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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進一步規範全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推動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經濟聯社,包括經濟聯社、下屬經濟社及其出資組建的企業、出資控股的企業等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集體資產,是指屬於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經濟聯社、下屬經濟社及其出資組建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集體資產及權屬不屬於經濟聯社但由經濟聯社實際管理或經營的資產的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集體資產交易是指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和集體經濟項目穩商招商合作、投資開發、折價入股、委託服務以及工程建設、資產購買等交易行為。
第五條 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害經濟聯社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範圍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經濟聯社所有且可交易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的經營權、使用權,含經濟聯社所有且可交易的建設用地經營權、使用權;
(二)經濟聯社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含經濟聯社所有且可交易的用於公益事業的資產;
(三)經濟聯社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併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四)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於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五)經濟聯社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六)經濟聯社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經濟聯社所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八)屬於國家所有依法由經濟聯社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九)經濟聯社出資購買物業、土地、貨物(設備)、企業股份等資產;
(十)經濟聯社出資建設工程;
(十一)經濟聯社出資委託服務;
(十二)依法屬於經濟聯社所有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經濟聯社實際管理使用的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不得交易(投資建設方授權經濟聯社對外經營的除外)。
第七條 經濟聯社應加強資產管理。
(一)對集體資產登記信息實行動態化管理,實現賬實一致;
(二)建立和完善集體資產管理台賬、經濟契約台賬,每年度開展集體資產清查登記;
(三)加強集體資產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巡查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農用地使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環境污染風險,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職責,保證資產安全、高效運營。發現集體資產使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建設、環境等違法情形的,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主動督促違法行為方限期糾正。
第八條 經濟聯社應及時盤活閒置資產,資產閒置或對外經營契約期即將屆滿前一年內,須制定交易方案,做好交易登記,組織對外交易。交易方案經表決通過180天內,提交交易登記。
因特殊情況,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可提前一年以上進行交易登記。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荔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荔灣區財政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經濟聯社財務資金管理工作。荔灣區其它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加強對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推動集體資產安全高效運營。
第十條 荔灣區農業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農經中心”)是區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管理和監督職責。
1. 管理和維護全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監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區交易平台”);
2.指導、監督經濟聯社將集體資產信息錄入區交易平台;
3.指導、監督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
4.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契約的簽訂、變更信息錄入區交易平台情況,提示契約期滿前的交易登記;
5. 監督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6. 調查處理集體資產管理和交易過程中的相關信訪投訴。
(二)交易服務職責。
1. 提供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工作;
2. 提供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3. 發布交易信息,接受(重大項目交易、線上交易)意向人諮詢和報名,按交易公告要求對重大項目交易及線上交易競投意向人資質、信用等信息進行形式審查;
4. 設定交易保證金賬戶,辦理全區集體資產交易保證金代收、代管業務;
5. 按照規定組織交易,提供交易契約簽訂和變更契約信息錄入區交易平台服務工作;
6. 提供集體資產交易資料歸檔工作諮詢服務,管理和保存集體資產交易檔案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7. 對集體資產交易的契約歸檔備案;
8. 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第十一條 涉農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濟聯社的集體資產管理及交易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完善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管理及交易的工作機制;
(二)組織經濟聯社將集體資產信息錄入區交易平台,組織每年開展集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監督集體資產信息動態化管理情況;
(三)指導、監督經濟聯社完善集體資產使用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經濟聯社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農用地使用管理,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職責;
(四)指導、監督經濟聯社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落實資金管理和財務核算管理,組織開展年度經濟審計和專項審計工作;
(五)負責組織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指導經濟聯社進行交易登記,做好產業引導,完善集體資產交易審查制度,審查集體資產交易資料;
(六)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契約的簽訂、變更,提示契約期滿前的交易登記;
(七)監督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八)調查處理集體資產管理和交易過程中的相關信訪投訴。
涉農街道在社區建設辦公室加掛街道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服務站牌子,為街道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經濟聯社是集體資產管理和交易主體,設定集體資產交易站,為經濟聯社的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管理職責。
1. 負責區交易平台相關管理連線埠的管理和維護;
2. 負責將集體資產基本信息數據錄入區交易平台,並進行動態管理;
3. 完善集體資產管理台賬、經濟契約台賬、交易台賬,每年度開展集體資產清查登記;
4. 負責集體資產契約管理工作,包括契約的簽訂、變更和執行等;
5. 加強契約履約保證金管理,設立財務核算專賬;
6. 負責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工作;
7. 負責組織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
8. 調查處理集體資產管理和交易過程中的相關信訪投訴。
(二)交易服務職責。
1. 負責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區交易平台,並進行動態管理;
2. 提供本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3. 對契約即將到期的集體資產提出交易或處置方案,編制、審查集體資產交易資料;
4. 接受競投意向人諮詢,協助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5. 按照規定組織交易,負責交易契約簽訂;
6. 保存和管理集體資產交易檔案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7. 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第十三條 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集體資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契約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的集體資產交易,區、街交易服務機構及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費用。區、街交易服務機構運作經費列入部門財政預算,經濟聯社交易服務機構運作經費由本經濟聯社負責。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 經濟聯社在提交集體資產交易意向審查時應選擇進入區農經中心、經濟聯社交易站、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者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公開交易。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屬於集體資產重大交易項目,應當進入區農經中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者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其交易方案按照“四議兩公開”決策方式,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或股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
(一)單宗面積10畝以上或租賃年限在10年以上的農用地經營權出租交易;
(二)單宗契約年標的金額200萬元以上,或面積5畝以上,或租賃年限10年以上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交易;
(三)單宗契約年標的金額2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賃年限10年以上的集體物業(含廠房、倉庫、辦公樓、商鋪、市場等)使用權出租交易;
(四)建設用地、房產物業等資產出讓以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交易,或一般固定資產原值或總值估價在50萬元以上資產出讓交易;
(五)集體資產項目招商合作交易(含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合作建設、合作開發項目);
(六)未達上述條件,經濟聯社申請或多數股東(社員)要求或街道辦事處要求的交易。
舊村合作改造項目經區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審批通過的,由經濟聯社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者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確定更新改造合作單位。
第十六條 按照公開透明、操作簡便、快捷高效的原則,集體資產交易主要有以下八種方式:公開競投、續約、協商談判、小額簡易程式、施工借地、資產購買、建設工程、穩商招商合作。
公開競投包括網上競投和現場競投兩種形式,競投可採取一次性報價或多次競價進行。
(一)契約期限即將屆滿的資產交易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區交易平台登記公開後,可採取續約方式交易,交易契約須在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區交易平台。
1. 優質企業:現具有市級或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守契約重信用企業稱號、龍頭企業稱號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稱號的政府重點扶持企業;
2. 納稅大戶:在荔灣區申報納稅,年納稅金額100萬元(以獨立法人計算)以上的企業;
3. 主體產業:在本地區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四上”企業;
4. 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方案已獲得正式批覆的,在該改造範圍內的;
5. 對租用同一經濟聯社多宗資產作為企業項目經營及其項目配套使用的,租賃契約到期時間不一致,契約已到期的資產是企業持續經營所必需的,可對該到期契約進行續約,續約契約期不得超過本款其他未到期契約中最長的剩餘時限;
6. 公共管理服務項目:在經濟聯社區域內租用集體資產用於政府機構、居委會或為本社域提供公共管理服務等單位日常辦公和服務的項目;
7. 公益事業項目:用於舉辦幼稚園、中國小校、養老院、社區保潔站、垃圾站、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活動中心等公益事業項目;
8. 公共設施項目:捷運、供水供電、給排水、道路、路燈、生態公園等政府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及郵政所、通訊和網路機房、消防站等項目;
9. 由經濟聯社全資設立的子公司承接經濟聯社的集體資產進行經營的項目,或者下屬經濟社委託經濟聯社承接其集體資產進行經營的項目。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區交易平台登記公開後,可採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交易契約須在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區交易平台。
1. 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2. 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方案已獲得正式批覆的,在該改造範圍內的;
3. 公共管理服務項目:在經濟聯社區域內租用集體資產用於政府機構、居委會或為本社域提供公共管理服務等單位日常辦公的項目;
4. 公益事業項目:用於舉辦幼稚園、中國小校、養老院、社區保潔站、垃圾站、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活動中心等公益事業項目;
5. 公共設施項目:捷運、供水供電、給排水、道路、路燈、生態公園等政府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及郵政所、通訊和網路機房、消防站等項目;
6. 由經濟聯社全資設立的子公司承接經濟聯社的集體資產進行經營的項目,或者下屬經濟社委託經濟聯社承接其集體資產進行經營的項目;
7. 因特殊情況,經屬地街道辦事處同意,經濟聯社可臨時租賃集體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不超過6個月。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採取小額簡易程式方式交易。
1. 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用於臨時擺賣點、臨時停車位等“短小零散”租賃項目用途的,或者涉及城中村改造、微改造及其他專項整治即將在半年內改造或清拆的資產的租賃項目;
2. 契約期限不超過1年且契約總金額不超過1.2萬元。
(四)市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益項目建設需要臨時借用經濟聯社場地作為施工場地的,可採取施工借地方式交易。
第十七條 租賃契約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第十八條 建設用地合作建設、合作開發項目中,屬於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合作年限不得超過40年(含建設期限);屬於工業、倉儲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不得超過50年(含建設期限)。經濟聯社依法擁有合作建設、合作開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經營權)的年限少於上述規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過經濟聯社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四章 交易程式
第十九條 經濟聯社對閒置集體資產或在集體資產經營契約期滿前一年內,向街道辦事處申報交易意向。交易意向材料應包括交易方案草案、交易公告草案、契約樣本、法律顧問審查意見以及標的物現狀情況說明。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區域產業布局加強集體資產交易的產業引導,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協調相關部門提供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土地管理、環保要求、安全生產等指引。
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經濟聯社交易意向申報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情況複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
因特殊情況,經屬地街道辦事處同意,經濟聯社可在集體資產經營契約期滿前12個月以上申報交易意向。
第二十條 經濟聯社可根據交易項目特點與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條件和競投人資質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競投人。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對競投人資質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濟聯社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後編制交易方案等檔案,經民主議事程式表決通過,並對外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集體資產詳細信息,包括資產項目名稱、權屬、面積、地址和資產使用用途、消防設施及現狀情況等信息;
(二)集體資產交易使用用途範圍,交易資產屬永久基本農田、耕地的,須明確說明;
(三)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要求;
(四)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五)交易保證金金額;
(六)契約期限及契約履約保證金金額;
(七)因競得人原因未簽訂契約的,競得人交易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租賃交易需明確轉租、分租約定要求;
(十)其他約定事項。
法規規定或者上級檔案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二十二條 經濟聯社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以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交易資料,進行交易登記。經濟聯社應保證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街道辦事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定是否接受交易登記。審查內容包括但不僅限於:項目基本情況的真實性、申請資料的完整性、民主表決程式的合規性、競投人資質要求設定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平性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審查的應告知經濟聯社。如交易項目需徵求其他部門意見的,徵求意見時間不包括在上述7個工作日內。
經濟聯社提交交易登記資料包括:
(一)相關檔案、表格,包括:
1. 《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登記表》;
2. 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等檔案,包括《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會議決議》《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公示情況報告》《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方案》;
3. 《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公告》;
(二)標的物資料,包括標的物權屬及用途的有效證明材料、標的物現狀情況說明及現場照片;
(三)交易契約樣本(使用區交易平台契約示範文本的不需提供);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相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相應的前置手續資料。
第二十三條 達到集體資產重大交易條件的,區農經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接受交易委託;對不予接受的,說明理由。未達到集體資產重大交易條件的,由經濟聯社交易站按相關規定及交易方案要求,組織交易。
區農經中心應當審查所接受委託的交易項目資料的完整性、民主決策程式的合規性、競投人資質要求設定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平性以及產權、消防等項目信息披露情況。資料齊全的,區農經中心應當5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在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集體產權流轉平台”)、區交易平台發布,經濟聯社應同時在其信息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張貼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基本概況(包括交易項目名稱、資產登記用途、交易使用用途、權屬、面積、地址及消防等,交易項目屬永久基本農田、耕地的,須明確說明);
(二)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三)契約期限及履約保證金金額;
(四)報名人資格條件;
(五)交易服務實施機構;
(六)交易方式,交易保證金金額和交納方式及違反交易規定的處理方式;
(七)交易時間、地點,報名時間,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交易公告期限標準要求:
(一)契約總金額不超過1億元的租賃類交易項目,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二)契約總金額超過1億元,不超過3億元的租賃類交易項目,或契約總金額不超過3億元的資產出讓、合作建設、合作開發等交易項目,公告時間不得少於20天;
(三)契約總金額超過3億元的租賃類交易項目,或契約總金額超過3億元的資產出讓、合作建設、合作開發等交易項目,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交易公告發布當天不計入交易公告發布期限。
第二十五條 交易公告期間,無正當理由,經濟聯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變更交易信息。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經濟聯社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後,應當於公告的交易時間開始前向區農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區農經中心發布撤銷、變更公告。經濟聯社同時張貼撤銷、變更公告,並做好報名人通知工作。
交易公告期間,與交易項目存在利益關係的第三方對交易項目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由交易項目所屬經濟聯社負責與異議方進行溝通協商,街道辦事處給予指導、協助;競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提出疑問的,由經濟聯社予以答疑。協商期間,區農經中心作出暫停交易決定並予以公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且不影響項目的正常交易的,由交易項目所屬經濟聯社申請,區農經中心發布繼續交易公告擇期交易。
第二十六條 競投意向人應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交資料辦理報名手續,交納交易保證金。報名提交資料如下:
(一)《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競投報名表》;
(二)有效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法人單位、非法人企業、個體戶提供加蓋公章的單位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投資人)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原件備查);自然人須提供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原件備查);
(三)交易保證金交納憑證;
(四)交易公告要求的其他資料。
採用網上競投交易方式的,競投意向人應按交易公告要求,在區交易平台網上交易系統通過註冊賬號、提交報名資料、銀行轉賬交納交易保證金方式完成報名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由交易機構組織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雙方簽訂交易確認書,交易結果在市集體產權流轉平台、區交易平台進行公示,經濟聯社應當在信息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發布交易結果公示。
(一)採用現場競投方式交易的,區農經中心或經濟聯社交易站組織交易。交易完成,交易雙方現場簽訂《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成交確認書》。
(二)採用網上競投交易方式的,區農經中心組織競投交易。競投人須在競價會開始前入場,未按時進場的視為自動放棄競投資格。交易完成,競得人在網上交易系統確認交易結果。
交易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對交易程式或結果提出異議的,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
第二十八條 交易結果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經濟聯社與競得人應到交易公告指定的場所簽訂契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做好契約簽訂的指導工作。網上競投交易的競得方,應提供相關報名資料原件進行查驗後簽訂契約。
因特殊情況,經濟聯社和競得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契約的,經濟聯社和競得人達成一致意見,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後,方可延期簽訂契約。
因競得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與經濟聯社簽訂契約的,視為競得人放棄交易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公告約定轉給經濟聯社,由經濟聯社全權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簽訂契約後,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簽訂契約後15個工作日內,經濟聯社向區農經中心辦理交易備案。
第三十條 交易公告發布後因無人報名、全部報名人不到場參與競投、競投結果無效或者其他正常交易失敗等情況的,在不改變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經濟聯社應在45天內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同一交易項目,可發布3次交易公告,若3次交易公告後仍未能確定競得方的,該宗交易終止。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重新進行交易登記。
第三十一條 續約交易程式:契約期屆滿前,經濟聯社須制訂交易方案,確定交易標的、用途、底價、期限和其他條件,經民主議事程式表決通過,進行交易登記,經街道辦事處審查後,雙方簽訂交易契約,交易契約須在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區交易平台。
第三十二條 協商談判的交易程式:經濟聯社制訂交易方案,確定交易標的、用途、底價、期限和其他條件,經民主議事程式表決通過,進行交易登記,經街道辦事處審查、發布交易公告及協商談判後,簽訂交易契約,交易契約須在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區交易平台。
第三十三條 小額簡易交易程式:
(一)經濟聯社制訂交易方案,確定交易標的、用途、底價、期限和其他條件,經民主議事決策程式表決通過,報街道辦事處審查;
(二)在區交易平台、經濟聯社公告欄、交易資產現場發布交易公告;
(三)交易公告發布後12個月內,按照“先到先得”原則確認競得人,雙方簽訂契約,交易契約須在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區交易平台。
第三十四條 施工借地交易程式:由經濟聯社與建設方(施工方)洽商,簽訂場地借用契約(協定)。契約(協定)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區交易平台。
第三十五條 資產購買交易程式:
經濟聯社出資購買資產、標的物(設備)、企業股份和委託服務,應制定項目方案,嚴格按程式組織民主議事決策。購買資產、企業股份項目原則提前進行投資風險評估。
標的物(設備)、服務項目購買,採取委託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或第三方服務機構公開交易、公開詢價比價等方式進行交易。100萬元以上的大宗標的物(設備)和服務購買項目,應當委託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或第三方服務機構公開交易。
新增資產在完成購買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錄入區交易平台並公開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易程式:經濟聯社建設工程及工程類服務項目,按省、市、區相關建設工程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穩商招商合作交易程式:出於產業政策或規劃的需要穩商招商合作的特別項目,以及落實上級政策實施的項目,交易方案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留用地合作開發、合作經營項目,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相關項目提供區級或以上檔案,經區交易平台登記公開後,可直接與特定意向人通過協商談判方式交易。交易方案須經濟聯社股東(社員)代表會議或股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章 交易規則
第三十八條 公開競投方式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成交價不得低於底價;交易公告有其他明確競得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經濟聯社可設定優先競得條件,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經濟聯社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籤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三十九條 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務機構可以作出暫停交易、延期交易或終止交易的決定,並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和通知競投人: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事實依據而其他相關方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採取網上競投的項目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系統出現異常的;
(五)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四十條 區農經中心設立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代收、代管全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的交易保證金。
競投意向人需按交易公告約定交納交易保證金。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目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或按照交易公告約定轉為契約履約金或其他保證金。如競得人拒簽交易確認書,或在競投結果公示後5個工作日內,因競得人原因未按時與經濟聯社簽訂契約,且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視為競得人自動放棄競得資格,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競投人參與競投交易要求:
(一)競投人應保證報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與競投資格;若為競得人,則撤銷其競得資格,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服務機構轉給經濟聯社,經濟聯社全權予以處理;
(二)競投人報名參與競投交易前,應清晰了解交易競投管理規定、規則和交易項目情況,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競投管理規定、規則,並承擔因違反交易競投管理規定、規則造成的全部責任;
(三)參與競投活動的人員須遵守競投現場紀律,遵從工作人員指引,不得阻攔、干擾其他競投人參與競價,不得惡意串通,更不能有操縱、壟斷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其交易競投資格,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經濟聯社應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分級議事制度,明確管理職責。
第四十三條 集體資產交易應以經濟聯社或其下屬法人組織名義簽訂契約。
(一)以經濟聯社或其下屬法人組織名義簽訂交易契約的,應在交易方案和交易公告中明確;
(二)經濟社所有的集體資產經營需要對外簽訂交易契約的,應以經濟聯社或其下屬法人組織名義簽訂,經濟社社長或社委會成員作為簽約代表簽字;
(三)交易資產屬永久基本農田的,應在契約條款中明確說明,同時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農藥使用告知書》《安全使用農藥承諾書》;
(四)交易契約需要公證或見(鑒)證的,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交易信用記錄製度,交易服務機構應對集體資產交易過程中競投人的不良行為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定期告知區農經中心。不良行為信用記錄期原則為三年。
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方案、交易公告應設定限制有交易信用不良行為記錄的競投人參與競投的條件,交易服務機構應限制其參與競投。競投人或競得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不良行為記錄範圍:
(一)擾亂交易現場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二)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行為的;
(三)在成功競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交易確認書或拒絕簽訂契約的;
(四)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集體資產交易接受本經濟聯社股東(社員)監督,接受本經濟聯社監事會(社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接受荔灣區經濟聯社管理部門、屬地街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經濟聯社監事會(社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集體資產交易的全過程進行監督,進行交易現場監督和見證,接受相關投訴舉報,並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和荔灣區農業農村局報告。荔灣區農業農村局、荔灣區財政局、街道辦事處應按管理職責對集體資產交易進行監督,調查處理違規交易行為,接受、調查相關投訴舉報。
第四十七條 集體資產交易相關利害人對交易過程或交易結果有異議的,可區分不同的情況向有管理職責的荔灣區農業農村局、荔灣區財政局、街道辦事處、經濟聯社監事會或各級紀檢監察機構進行投訴舉報。荔灣區農業農村局、荔灣區財政局、街道辦事處、經濟聯社監事會應當在接到有效投訴舉報後,60日內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四十八條 集體資產交易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依據契約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經濟聯社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經濟聯社領導班子成員及經濟社社委班子成員的年度計酬和獎懲依據。
第五十條 荔灣區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經濟聯社的工作人員,在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中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根據黨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荔灣區關於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管理責任追究工作的意見》規定要求,視行為情節輕重,予以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損害集體和他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的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四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築業及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的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政策解讀
一、解讀背景
2015年,廣州市出台了《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2018年,荔灣區印發了《荔灣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實施五年以來,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活動得到有效規範,保障了聯社集體和社民的權益。
為深入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進一步規範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推動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荔灣區結合實際,制定了《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依據
《實施細則》主要以《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法規規章為依據。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系統地對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予以規定,全文分七章、五十五條,共11946字。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至第八條。一是明確《實施細則》適用的集體組織範圍、集體資產範圍及交易範圍;二是明確集體資產交易遵循民主決策、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害經濟聯社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包括第九至第十四條。一是明確荔灣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實施細則》;二是明確荔灣區農業和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農經中心”)作為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及交易服務職責;三是明確涉農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濟聯社的集體資產管理及交易工作的職責;四是明確經濟聯社作為集體資產管理和交易主體,要求履行的管理和交易服務職責。
第三章交易方式,包括第十五至第十八條。一是要求屬於集體資產重大交易項目的,應當進入區農經中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者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其交易方案按照“四議兩公開”決策方式,經股東(社員)代表會議或股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二是明確公開競投、續約、協商談判、小額簡易程式、施工借地、資產購買、建設工程、穩商招商合作共八種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方式。
第四章交易程式,包括第十九至第三十七條。一是規定八種集體資產交易方式的交易程式,新增採取網上競投交易方式的交易程式及要求;二是明晰提交街道辦事處和區農經中心審查的交易資料,要求經濟聯社保證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是明確交易公告期限標準及撤銷或者變更公告程式。
第五章交易規則,包括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一條。一是規定公開競投方式成交規則,重點明確區農經中心設立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代收、代管全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的交易保證金;二是要求競投人參與競投交易證報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清晰了解交易競投管理規定、規則和交易項目情況,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競投管理規定、規則,並承擔因違反交易競投管理規定、規則造成的全部責任。
第六章交易管理與監督,包括第四十二至第五十一條。一是規定集體資產交易接受本經濟聯社股東(社員)監督,接受本經濟聯社監事會(社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接受荔灣區經濟聯社管理部門、屬地街道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二是明確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損害經濟聯社和他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包括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主要明確實施細則與此前發布的有關荔灣區經濟聯社集體資產的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規定的銜接,並規定檔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