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以下簡稱“農村財務”)管理,規範農村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持農村和諧穩定,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廣州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附屬檔案,政策解讀,

全文

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四章 資金籌措
第五章 資產運營
第六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七章 產權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以下簡稱“農村財務”)管理,規範農村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持農村和諧穩定,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財務管理是對農村財務收支的管理,其內涵是農業和農村再生產過程中資金的循環和周轉管理。
第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由本集體全體成員組成,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的地區性經濟組織。包括鎮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組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農村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五條 農村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
根據監督需要,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可以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市和區農村財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對農村財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開展財務管理工作。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分配權和審批權不變。
第八條 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社委會或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
重大財務事項決策按照農村基層組織“四議兩公開”決策機制執行。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一)年度財務計畫和預算調整,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額資產採購、處置,大額工程項目建設;
(三)重大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及建設承包;
(四)重大對外投資,集體企業改制;
(五)借貸、債權減免或賬務核銷,重大債務處理;
(六)重大集體土地、山林的承包經營、租賃、流轉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徵用及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七)對外簽訂的重大契約;
(八)由村集體經濟承擔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報酬及其他補助項目;
(九)重大救災、救濟、助殘等款物的分配、發放;
(十)其他事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身利益和集體經濟發展穩定的重大資金、資產、資源相關事項。
各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確定大額資產的標準。
第九條 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畫、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並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社委會或理事會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十條 社委會或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負責財務和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簽訂經濟契約並督促契約履行;
(三)提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接受、答覆、處理本社成員或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五)執行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一條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活動、執行財務和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等情況,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社委會或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社委會成員或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監督檢查資產發包、出租、招投標等各項業務經營及契約簽訂履行情況,審核監察財務情況;
(四)反映成員對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社長、理事長或者社委會、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
(六)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七)執行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會計委託代理記賬,村(社)級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和出納業務由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負責,鼓勵有條件地區實行委託中介機構管理方式。
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應保持會計人員相對穩定,加強會計人員政策和業務培訓,提升會計代理服務質量,落實會計代理機構監管責任。
第十三條 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的財會制度,規範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對違反相關財經法規和財會制度的收支活動應拒絕辦理,對日常財會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應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審核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籤名並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財務票據和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監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參與農村集體財務預算方案編制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三)出納人員負責辦理貨幣資金的收支、登記出納日記賬、依法保管貨幣資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納業務工作,並確保貨幣資金安全;監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設立報賬員崗位。報賬員負責向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備用金、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管理、往來款項、債權債務等輔助性賬簿的記錄工作,契約資料和財務檔案管理,參與農村財務預決算工作,協助做好財務公開工作。報賬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並向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存在問題。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實行農村財務預、決算制度。經濟聯社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經濟社編制年度收支計畫(見附屬檔案)。經濟聯社(經濟社)根據上一年度收入實績及對預算(計畫)年度收入情況預測,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編制收入預算(計畫);支出預算(計畫)要按照“量入為出”和“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 。
第十六條 預算(計畫)編制收入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土地發包、物業出租、對外投資等經營性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補助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預算(計畫)編制支出內容主要包括:村務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性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十七條 預算(計畫)草案,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財務預算(計畫)的編制或調整,應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每年年終,根據預算(計畫)執行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或《年度財務計畫執行情況表》,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預算的編制和調整及決算報告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送鎮人民政府存查。
第二十條 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財務預算(計畫)編制或調整後,可抄送代理機構。代理機構要對預算(計畫)編制進行指導,並負責監督預算(計畫)執行和編制年度財務決算或《年度財務計畫執行情況表》。
第四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資方式主要包括在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吸收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融資租賃,依法依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遵循科學論證、民主決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員受益等原則,按照計畫用途合理使用籌集的資金,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嚴禁浪費和挪用資金,並根據所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按照規定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和風險,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產負債率原則上應當保持在60%以下。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需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納入村級重大財務事項決策範圍,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將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徵求成員意見,籌資預算方案等情況,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將貸款方案和審議情況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未按照規定履行民主決策程式產生債務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擅自作出決定的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於以下情況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發生舉債行為:
(一)未經科學充分的市場調研、可行性研究,盲目舉債的項目;
(二)未經“一事一議”民主決策程式表決同意,或未廣泛徵求成員意見的項目;
(三)未有效履行審批、公示等規定程式的項目;
(四)舉債發放工資、福利補助、獎金、津貼和支付日常辦公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的事項,或進行非生產性建設、興辦公益事業;
(五)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禁止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擔保。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還貸計畫,編制債權清收和債務化解方案,根據自身的經濟力量積極償還債務,不得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嫁、攤派債務,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嚴禁將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對確認已形成的不良債務,要在徹底清查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進行處理。要充分利用好集體各種資產和資源,不斷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培養新的經濟成長點,嚴格控制各項費用的開支,增加還債能力。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範圍,按照有關規定入賬、使用,依法依規接受監督和審計;對於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
通過接受社會或個人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確認捐贈收入,並按照捐贈資金的用途和捐贈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和管理;捐贈協定明確了捐贈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各地農業農村實際發展情況,依照國家相關政策對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的重點產業和領域,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與社會資本組織開展經營合作,引導社會資本將人才、技術、管理等現代生產要素注入農業農村,實現利益共贏。雙方對合作事項應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並在契約中明確合作領域、合作方式、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
第五章 資產運營  
第二十八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一)嚴格遵循《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超過現金結算起點的須採取轉賬、電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結算。
實行村務卡結算。本辦法所稱村務卡,是指行政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由農村集體控股的企業等經濟實體的工作人員持有、具有一定透支額度與透支免息期的,用於村務經費開支、村社集體的非生產經營性支出、零星商品服務支出及其財務報銷業務的銀行卡。日常辦公費、招待費、餐費(誤餐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用車費、飯堂購物等原使用現金結算的有關商品和服務費用和5萬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務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轉賬支付外,原則上應使用村務卡結算。
(二)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嚴格控制現金庫存限額。預留備用金限額應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因搶險救災、工作緊急需要及其他特殊情況等增加當月備用金的,應說明情況並報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支取。
(三)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的開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用於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因特殊業務需要可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專項資金的管理。銀行賬戶嚴禁出租、出借。
(四)現金、銀行存款實行每月盤點一次,由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核對現金日記賬,盤點庫存現金,並與開戶銀行核對存款餘額,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據相符、賬表相符。
(五)切實加強代理資金管理,銀行存款支取實行“雙印鑑”監管。
(六)收入和支出通過網路系統實現審核、轉賬、監督全過程網上管理的,應實現可查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嚴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以據抵現、虛報冒領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應收款項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應收款項管理,對於逾期的應收款項應及時催收,按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
嚴格控制債權發生,不得隨意將公款外借。對農村集體組織或成員因生產需要的借款,應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借款額度審批按“四議兩公開”程式辦理。
對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民主討論決定後作壞賬處理。對數額較大且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核銷。賬務核銷後要實行賬銷案存,有關核銷決議須報鎮人民政府備案。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費是指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等。
第三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要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應重點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公益事業、集體福利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三條 動用征地補償費,應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將方案(預算)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主管部門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存貨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設立存貨登記台賬,按類別分別核算和登記存貨,定期對存貨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存貨的購買、入庫出庫、盤盈盤虧等按照會計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應按“四議兩公開”程式審批。
第三十五條 票據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票據包括財政部門監製的財政票據、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務專用收據或符合財稅制度規定的規範性票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賬的有效收入憑證。
財務專用收據主要用於收取國家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撥款及轉移支付資金、征地補償費、各級財政項目資金、補助補貼、村級公益事業籌資、扶貧款及社會捐贈、村級集體的資產、資源發包經營上交款以及結算其他單位或個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涉稅經濟往來款。
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統一監(印)制本地區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收據、現金支出憑證、報銷表格和內部結算憑證,鎮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統一領取和發放使用。在農村財務專用收據電子化的基礎上對已實現全程電算化系統地區,可使用電子憑證統一套打(或一體化列印)功能。區、鎮級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部門要監督農村會計憑證使用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規範管理和使用財務票據,按照崗位不相容原則,建立領用、保管、核銷管理制度,實行專人、專責、專賬管理。財會人員應嚴格審核各項票據,審核為有效憑證的予以入賬,發現經濟業務不真實、不合法、不合規的票據應當立即拒絕或退回,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反映。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應列為固定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資產清查、資產登記、保管、購建、使用和處置制度等;分類確定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當期成本或費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相關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資產使用實際狀況,按照資產原值,經民主決策、按“四議兩公開”程式審批後,對下列資產辦理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確認盤虧、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五)土地徵收、改造、違建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九條 在建工程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相關規定,做好工程項目建設立項審批、招投標管理、契約管理、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驗收、項目資金管理、檔案管理等各環節具體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權屬等,應嚴格執行相關部門相關政策,辦理好立項審批、土地、規劃等相關手續,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應按照民主管理程式執行,涉及政府補助資金的項目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職能部門提交項目建設方案。
在建工程完工結算須提供經確認的工程結算書。工程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工程項目,按照估計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並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計提折舊。
不能達到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完工後,根據相關規定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 生物資產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生物資產管理,制定管理辦法,按照相關會計制度規定核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購入的生物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鬱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價值確定,契約或協定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可以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後,應按照相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攤銷。生物資產在鬱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後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支出,應當計入經營支出。收穫後的農產品視同存貨進行管理。
生物資產死亡毀損時,按“四議兩公開”程式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於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於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委託軟體公司開發軟體,視同外購無形資產進行處理;自行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按照研究開發項目進入開發階段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置換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立無形資產台賬,並從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經規定程式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計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條 對外投資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投資設立全資企業、在其他企業中參股、與其他單位共同投資合作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制定投資計畫或方案,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才能付諸實施,對於大額投資項目,須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風險評估,以集體資產投資或者參股企業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合作方簽訂書面協定或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協定或契約的內容主要應包括:投資期限、投資額度、投資方式、投資收益結算方法、違約責任、投資管理方法和退出機制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派人參與被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投資收益能夠及時收回。
第四十三條 對未按規定進行民主決策、報上級部門審批而擅自決定對外投資,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遭受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數額較大或未納入賬核心算、非貨幣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出售、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改制、改組、解散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併、分立、破產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並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並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六條 資產的處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是指通過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將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所有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進行變更的行為。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設施不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不得交易。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發生損失,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後的差額,確認為資產損失。
侵占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損害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依法自主決定其資產的經營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轉、經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採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通過參考市場價或評估等方式,合理確定價格,並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行使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不變。
第六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活動必須納入財務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並納入農村財務監管平台管理。嚴禁個人自收自支,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收款票據或取得收款憑據,並及時登記入賬。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障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公務性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均應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財務開支必須程式符合規定、內容真實完整,具備合法的原始憑證和完備的審批手續。對未按規定審批同意的開支,出納員有權拒絕支付。大額或消費性支出應逐筆審簽,小額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額匯總審簽。
第五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支出審批制度。審批許可權由低至高設定為領導簽批(一人)、領導聯簽(兩人以上)、聯席會議審簽、成員(代表)大會審定四個層級。各層級審批許可權由成員(代表)大會確定。對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支出事項存有異議的,提交上一許可權層級審批,成員(代表)大會的意見為最終審定意見。
第五十五條 上級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加強管理,嚴禁挪用。專項資金支出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報銷時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憑證外,還應在報銷單上註明費用所使用的專項資金名稱,並後附專項資金相關檔案。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應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前應做好資產清查,清理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做好契約的兌現和結算等工作,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按規定可以納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當年的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等各項支出後剩餘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按程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項。
第五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應由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人民政府備案,最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執行情況應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監督。
在收益較多年份應合理控制分配額度,並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出租等收入,應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征地補償費、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補償資金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分配和使用。
在沒有可分配收益的情況下,嚴禁分配股紅,嚴禁舉債分紅;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應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按規定程式獲得批准後,可用於轉增資本、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和集體福利設施、公益設施建設等項目。
第七章 產權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登記制度,清產核資結果要向全體成員公示,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後,按照資產類別建立台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基本原則和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客觀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財務狀態,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核算準確、賬表一致、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戶為單位記載,並出具持股證明,作為其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第六十四條 村民小組、村、鎮合併、分立或者解散的,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分別管理各自資產,不得隨意合併、平調集體資產;應當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設賬,不得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不得私設賬外賬、篡改賬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農村財務監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實行公開。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應包括財務計畫及其實際執行,各項收入支出、資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契約簽訂及其執行、工程發包、經濟項目招標等情況。涉及成員經濟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成員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第六十八條 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機構應及時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資料,並保證公開資料的全面性、準確性,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應在村務公開欄和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同步公布,可採取文字、圖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於成員監督。
第七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成員及有關會計人員在財務公開後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成員來訪,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聽取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成員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成員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七十一條 堅持民主理財,依法建立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村(社)成員推選3~5人組成。民主理財監督機構與村(社)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機構會同時選舉,同步換屆。
第七十二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理財審議意見,超過2/3(含2/3)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表決並簽名同意即為有效,同時應當註明不同意審議意見的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姓名及其理由,及時向全村(社)成員公開。
第七十三條 加強審計監督,審計工作由區或鎮組織實施。在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和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對民眾反映比較突出的財務管理事項進行專項審計。相關審計結果應予以及時、完整公開。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十四條所提及各層級的許可權、第五十三條所提及的小額零星支出的數額和其他條款需要具體明確的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章程、制度加以明確,並報送會計委託代理機構。
第七十五條 各區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並結合具體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

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計畫)表
單位名稱:金額單位:元
收 入
支 出
收 入 項 目
本年預算
支 出 項 目
本年預算
一、經營收入
一、經營支出
其中:
其中:
二、發包及上交收入
二、管理費用
其中:
其中:
三、投資收益
三、其他支出
其中:
其中:
四、其他收入
四、公益支出
其中:
其中:
五、補助收入
其中:
本 年 收 入 合 計
本 年 支 出 合 計
六、上年結轉、結餘
結轉下年
其中:
收 入 總 計
支 出 總 計

政策解讀

一、修訂理由
  一是持續規範的需要。2018年1月1日,廣州市財政局印發了《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加強我市農村財務管理,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持農村和諧穩定,維護農民民眾合法權益,推動農村財務管理和監督向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由於《管理辦法》已到期,為了繼續發揮《管理辦法》對我市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統領作用,按照《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是落實上位規定的需要。2021年12月7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以下稱:《財務制度》),2022年6月30日,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提出一些新要求、新規定,需要貫徹落實。
  三是確認改革成果的需要。近年來,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在資金管理(如村務卡),票據管理、債權債務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銳意改革、勇於實踐,取得一些經驗需要在制度層面加以確認。
  二、銜接和差異
  (一)修訂標題
  《管理辦法》標題由原《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修改為:《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稱:《財務管理辦法》)一是與《財務制度》和《實施細則》保持一致。二是 《財務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標題修改更清晰準確。
  (二)修訂內容
  《管理辦法》為11章59條。參照《實施細則》整合了《管理辦法》內容,修訂後的《財務管理辦法》共9章76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原則、主體職責、預決算管理、資金籌措、資產運營、收支及收益分配管理、產權管理、監督管理等8個方面內容進行規範。
  修訂後《財務管理辦法》沿用了原《管理辦法》“總則、預決算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4個章節名,修改了2個章節名:將第三章“收支管理”修改為“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四章“資金管理”修改為“資金籌措”,刪除了4個章節名:第六章“債權債務管理”、第七章“投資管理”、第八章“資產管理”、第九章“票據管理”,新增3個章節名:“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資產運營”“產權管理”。涉及修改變化調整99條,其中: 新增46條; 修改調整24條;刪除了29條。其餘6條內容無變, 僅是條款序號調整。
  在內容方面修訂的《財務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1、明確定義了集體經濟組織概念。
  2、明確了“四議兩公開”制度。
  3、明確了重大財務事項的範圍。
  4、明確了財務管理主體職責。
  5、明確了會計、出納代理與報賬員的設立。
  6、明確舉債禁止及債務上限。
  7、明確了審計監督的重點。
  8、明確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
  9、明確財務票據的範圍。
  10、明確收益分配原則及順序。
  11、明確了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12、明確了對財務公開異議的處理。
  13、確認了村務卡支付方式。
  14、確認了賬戶開立的審核制度。
  15、確認了電子票據。
  三、主要依據
  《財務管理辦法》內容對應上位法進行修訂,具體:
  (一)《關於調整我市農村財務管理職能配置和機構設定問題的批覆》(穗編字﹝2008﹞311號)
  (二)《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
  (三)農業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的通知(農經發﹝2011﹞13號)
  (四)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
  (五)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委組織部關於加強全省農村(社區)黨務村(居)務公開欄規範化建設工作的通知(粵民發﹝2014﹞191號)
  (六)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
  (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粵財農〔2022〕102號)
  (八)《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州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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