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印發的檔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度》是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而制定。

2023年1月11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徵求意見稿)》。同年9月訊息,財政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進行了修訂,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答記者問,

修訂信息

2023年1月11日,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財政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進行修訂,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徵求意見稿)》。
2023年9月訊息,財政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了修訂,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需要和財務管理要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專項應付款”“公益支出”“應交稅費”“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等會計科目,將原會計制度中的“農業資產”(僅針對牲畜資產、林木資產)調整為“生物資產”,將原會計制度中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會計科目內容按其經濟實質分別調整納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會計科目,刪除了“應付福利費”“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會計科目,並對相關會計核算要求作出相應調整。修訂後的會計科目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經濟主體的有關會計核算更協調一致。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 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適用本制度,包括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 組織、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 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 業務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 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按照規定委託代理記賬,進行會 計核算。
第四條 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 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 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承包單位或投資設立的企業等應 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制度單獨核算。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及附錄的相 關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 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經營 為前提。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 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年度自公曆 1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貨幣計 量,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 下填至“分”。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 制,會計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 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收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 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 果。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 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 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保 持應有的謹慎,不得多計資產或者收益、少計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 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集 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資產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 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 者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資源。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 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按照成 本計量。
流動資產是指在 1 年內(含 1 年)變現、出售或耗用的 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消耗性 生物資產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長期投資、 生產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 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與成員、 其他單位及個人之間發生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
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按規定程式批准核銷後,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 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 農產品、工業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存貨,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 直接費用計價。
(二)在產品以及生產完工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 品,應當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成本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存貨或者他人捐贈的存貨,應當 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 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 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採用上 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 1 元,下同)計 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 記說明。
(四)提供的勞務,按照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 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計價。
(五)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 格或評估價值計價。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 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 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發生毀損或報廢 時,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和 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 淨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 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 準備超過 1 年(含 1 年)的投資。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 以外的投資,即持有時間準備超過 1 年(不含 1 年)的投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以貨幣資金方式投資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 款和相關稅費計價。
(二)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投資 的,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契約、協定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 費計價,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價值 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現金股 利、利潤或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
處置對外投資時,應當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包括消耗性 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 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 牲畜、魚蝦貝類等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為農產品 的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役畜 等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 產。公益性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 養林等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
生物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運輸費以及外購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穫前耗用 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等必要支出。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鬱閉前 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 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 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 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 列規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 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 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 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 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四)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鬱閉前發 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 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價。
(五)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物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物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 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採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達到預定生 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的生 產性生物資產除外。
對於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 後的金額在生產性生物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年限平均法或 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並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 用情況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 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 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一 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 當月增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 提折舊;當月減少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 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 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處置的生產性生物資產, 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死亡或毀損 時,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淨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扣減累計折舊後的金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 限在 1 年以上、單位價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 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生產設施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 對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 但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應當按照購買 價款和採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 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需要 安裝或改裝的,還應當加上安裝調試費或改裝費。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成本即該項資 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計價。已交付使用但 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 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 值。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採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 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 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 的折舊後的餘額計價。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 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固定資產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對固定 資產原價(成本)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按照年限平均 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並根據該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 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 和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 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 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 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應當區分修理費用和改擴建支出。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是指改變固定資產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並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 算折舊額;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應當計入長 期待攤費用,並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採用年限平 均法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按照用途直接計入有關 支出項目。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固定資產時,處置 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清理費用後的淨額,應當 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 累計折舊後的金額。
盤盈固定資產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發生的支出或應支付的工程 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後,計入固定 資產。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待項目完成後,計入經營支出或 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毀損,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按 照扣除殘料價值和責任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其淨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 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草 原權等由其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 資產。
無形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以及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 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實際支出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無形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沒 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 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如無法採用上述方 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等計入其他支 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從使用 之日起在其使用壽命內採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進行攤 銷,並根據無形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 損益。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 售時止,並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無形資產時,處置 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後的淨額,應當計入其他 收入或其他支出。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攤銷 後的金額。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補助和他人捐 贈等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應當設定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 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生物資產、固定資產、在建 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對於 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准核銷的相關資產,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負債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 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時義務。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 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價。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債務,包 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 等。
非流動性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 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專項應付款等。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應當根據本金和合 同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其他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借款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分別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借款。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款項包括與成員 和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項應付及暫收款項。對發生因債權人 特殊原因等確實無法支付的或者債權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債務豁免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工資,是指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提供的服務 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勞務費,是指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季節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提供 的服務而應支付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事一議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應付款,是指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補助的具有專門用途且未來應支 付用於專門用途的資本性專項資金。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是指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成員享有的剩餘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 金、未分配收益等。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所有的相關權益金額。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包括按 照章程確定的計提比例從本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政 府補助或接受捐贈的資產,對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 原賬面淨值的差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轉入,收到的徵用土 地補償費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 損等,應當沖減公積公益金。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 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支出。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 成員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經營收入、投資 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 經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 項生產銷售、提供服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 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發包 收入等。
銷售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產品物資等取得 的收入。勞務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提供勞務或 服務等取得的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於產品物資 已經發出,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時, 確認銷售收入、勞務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固定資產、無形 資產等取得的租金收入。發包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取得的成員、其他單位或個人因承包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資產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於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時,確認出租收入、發包收入。一次 收取多期款項的,應當將收款金額分攤至各個受益期,分期 確認出租收入、發包收入。
第五十二條 投資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 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後的淨額。投資所取得 的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以及 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於賬面餘額、相關 稅費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 取得款項低於賬面餘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
第五十三條 補助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 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包括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 會等運轉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貼息等補助資金。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補助收入。給予農戶的經營 性補貼不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
第五十四條 其他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 除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盤盈收 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款利息收入等。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一般應當於收入實現時予以確認。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 與向成員分配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運轉支出、其他支出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一般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 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六條 經營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 商品、對外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 成本、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管護飼 養費用及其成本攤銷、出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 銷等。
第五十七條 稅金及附加,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 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應負擔的消費稅、城市維 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 花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第五十八條 管理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 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 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
第五十九條 公益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 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的 各項支出。
第六十條 運轉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用 於保障村民委員會等農村自治組織運轉的各項支出。
第六十一條 其他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
除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運轉支出、
所得稅費用等以外的支出,包括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生物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存貨等的盤虧、 損失,防災搶險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確實無法收回 的應收款項損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公益支出-運轉支出-其他支出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稅金及 附加-管理費用淨收益,是指收益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後的淨額。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 計算的應納稅額,按期確認所得稅費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益總額基礎上,按照稅法有 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 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後剩餘的本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為本年可分配收益。在向成員實際分配收益時,應當減少本年可分配 收益。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是對其財 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結構性表述,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 表附註。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 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某一特定日 期財務狀況的報表。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 會計期間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月度 或季度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科目餘額表,反映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和成本類會計科 目在月末或季度末的期末餘額。收支明細表,反映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損益類會計科目在各月或各季度的本期發生額。
第六十八條 會計報表附註,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收 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表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會計報表附註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形成情況、成員享有的 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結構及其變動情況。
(四)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
(五)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准核銷的相關資產名稱、金 額等情況及說明。
(六)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 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若涉及處置的,還應披露以名 義金額計量的資產的處置價格、處置程式等情況。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列示項 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規 定,需要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 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 理。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會計確認、計 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 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前期差錯更正,是指對前期差 錯包括計算錯誤、套用會計政策錯誤、套用會計估計錯誤等 進行更正。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 計套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 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 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自 202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村集 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 號)同時廢止。

答記者問

問:修訂《制度》的背景是什麼?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地區性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為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財政部曾於2004年制定發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以下簡稱原會計制度),並於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會計制度適應了當時農村稅費改革和推進基層民主管理等要求,對加強和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三農”工作改革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面臨新形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多次對“三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載體,其規範健康發展對於“三農”工作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提出“修訂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要求以鄉村基礎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基本財會人員選配和專業技術培訓為重點,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和開展各類基本經濟活動的規範管理能力。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作出重要部署,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需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
二是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形勢新要求,服務農村經濟發展。近年來,隨著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方式更加多元,經營管理更加規範,與其他經濟主體聯繫更加緊密;同時,隨著國家“三農”改革與發展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部經濟法律環境、內生髮展需求動力等發生了新變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類型、業務範圍等有所擴大,涉稅業務有所變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此,需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是進一步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銜接,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範發展。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範圍、運營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財政部2021年底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會計制度中部分內容已不再適用。為做好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需要對原會計制度作出相應調整。
問: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聚焦會計核算。原會計制度中除了規範會計核算的內容外,還包含了財務管理、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等方面內容,內容相對龐雜,並且其中有些具體規定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已不再適用。本次修訂本著聚焦規範會計核算工作,分章節重點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收益等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計量和賬務處理等內容進行統一全面規範,刪減了財務管理等其他非會計核算內容,並通過新增部分條款對刪減的涉及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等內容作原則性規定。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需要和財務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專項應付款”、“公益支出”、“應交稅費”、“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等會計科目,將原會計制度中的“農業資產”(僅針對牲畜資產、林木資產)調整為“生物資產”,將原會計制度中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會計科目內容按其經濟實質分別調整納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會計科目,刪除了“應付福利費”、“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會計科目,並對相關會計核算要求作出相應調整。修訂後的會計科目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經濟主體的有關會計核算更協調一致。
三是突出“農”字屬性。在滿足會計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訂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充分考慮“三農”特點,保留原會計制度中“內部往來”、“一事一議資金”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特點的會計科目;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適當保留務實簡化的會計核算要求;貫徹落實有關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要求,針對扶貧項目資產要求設定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有的集體屬性等。
四是加強協調銜接。為更好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根據修訂後的會計科目及會計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訂對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進一步修訂完善;同時增加了會計報表附註相關要求,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點、全面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問:《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
正文共八章七十條。第一章總則共十六條,主要闡述了《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會計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等總體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共四十四條,主要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成本、收入和費用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作出規範。第六章收益及收益分配共三條,主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形成和分配等會計處理作出規範。第七章財務會計報告共五條,主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類型、會計報表附註、編制要求、以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作出規範。第八章附則共兩條,主要規範施行日期以及與原制度的銜接問題,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則要求。
附錄共兩部分,分別為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部分,主要明確了42個會計科目的具體設定、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部分,主要明確了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的格式及編制說明,以及會計報表附註內容及編制說明等。
問:財政部門將如何做好《制度》的實施指導工作?
答:《制度》將於2024年1月1日起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施行,我們將在以下方面開展工作,推動《制度》有效貫徹實施:
一是及時出台相關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規定,為指導執行原會計制度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
二是適時組織開展對省級財政部門等的師資培訓,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儘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確保《制度》有效落地實施。
三是跟蹤關注《制度》執行情況,及時回應實施中的實務問題,加強實施指導,提升《制度》執行效果。
2023年9月25日來源:會計司
為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近日,財政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進行了修訂,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以下簡稱《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制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訂《制度》的背景是什麼?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地區性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為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財政部曾於2004年制定發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以下簡稱原會計制度),並於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會計制度適應了當時農村稅費改革和推進基層民主管理等要求,對加強和規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三農”工作改革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面臨新形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多次對“三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載體,其規範健康發展對於“三農”工作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提出“修訂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要求以鄉村基礎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基本財會人員選配和專業技術培訓為重點,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和開展各類基本經濟活動的規範管理能力。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作出重要部署,提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需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
二是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形勢新要求,服務農村經濟發展。近年來,隨著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取得了快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方式更加多元,經營管理更加規範,與其他經濟主體聯繫更加緊密;同時,隨著國家“三農”改革與發展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部經濟法律環境、內生髮展需求動力等發生了新變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類型、業務範圍等有所擴大,涉稅業務有所變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為此,需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是進一步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銜接,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範發展。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範圍、運營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財政部2021年底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會計制度中部分內容已不再適用。為做好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需要對原會計制度作出相應調整。
問: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聚焦會計核算。原會計制度中除了規範會計核算的內容外,還包含了財務管理、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等方面內容,內容相對龐雜,並且其中有些具體規定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已不再適用。本次修訂本著聚焦規範會計核算工作,分章節重點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收益等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計量和賬務處理等內容進行統一全面規範,刪減了財務管理等其他非會計核算內容,並通過新增部分條款對刪減的涉及會計基礎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等內容作原則性規定。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需要和財務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專項應付款”、“公益支出”、“應交稅費”、“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等會計科目,將原會計制度中的“農業資產”(僅針對牲畜資產、林木資產)調整為“生物資產”,將原會計制度中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會計科目內容按其經濟實質分別調整納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會計科目,刪除了“應付福利費”、“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會計科目,並對相關會計核算要求作出相應調整。修訂後的會計科目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他經濟主體的有關會計核算更協調一致。
三是突出“農”字屬性。在滿足會計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訂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充分考慮“三農”特點,保留原會計制度中“內部往來”、“一事一議資金”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特點的會計科目;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適當保留務實簡化的會計核算要求;貫徹落實有關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要求,針對扶貧項目資產要求設定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有的集體屬性等。
四是加強協調銜接。為更好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根據修訂後的會計科目及會計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訂對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進一步修訂完善;同時增加了會計報表附註相關要求,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點、全面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問:《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
正文共八章七十條。第一章總則共十六條,主要闡述了《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會計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等總體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共四十四條,主要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成本、收入和費用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作出規範。第六章收益及收益分配共三條,主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形成和分配等會計處理作出規範。第七章財務會計報告共五條,主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報表類型、會計報表附註、編制要求、以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作出規範。第八章附則共兩條,主要規範施行日期以及與原制度的銜接問題,並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則要求。
附錄共兩部分,分別為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部分,主要明確了42個會計科目的具體設定、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部分,主要明確了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的格式及編制說明,以及會計報表附註內容及編制說明等。
問:財政部門將如何做好《制度》的實施指導工作?
答:《制度》將於2024年1月1日起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施行,我們將在以下方面開展工作,推動《制度》有效貫徹實施:
一是及時出台相關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規定,為指導執行原會計制度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
二是適時組織開展對省級財政部門等的師資培訓,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儘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確保《制度》有效落地實施。
三是跟蹤關注《制度》執行情況,及時回應實施中的實務問題,加強實施指導,提升《制度》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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