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村級財務管理辦法

《長沙市望城區村級財務管理辦法》是長沙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望城區村級財務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地點:長沙市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範村級會計核算工作,促進村級集體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12號)和農業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3]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範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有的貨幣資金、短期及長期投資、應收款項、庫存物資、固定資產、短期及長期借款、應付款項、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專項資金、征地補償費、荒地、灘涂、水面和無形資產等。
第三條 村級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鄉鎮(街道)設立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在堅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堅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和收益分配權不變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員會書面委託鄉鎮(街道)代理中心,代理村級財務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四條 代理中心設中心主任和代理會計各1名(核算單位超過10個的,可增加1名代理會計)。各村不再設專職會計,只設1名報賬員,履行出納職能,報賬員由各村組織推選。村級報賬員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要報送鄉鎮(街道)批准。村支部書記、主任不得兼任報賬員,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報賬員。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五條 代理中心按照《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財務核算,統一設定會計賬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代理會計進行總分類賬和明細賬的核算並及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村報賬員相應設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及財產物資、內部往來、征地補償費明細等輔助賬簿。
第六條 村集體賬簿由代理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分村建賬,按村核算。會計核算應堅持月清月結,當月收支要當月審核,當月入賬。次月10日前,代理會計應當出具科目餘額表、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經報賬員、財經審批人、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無誤後進行公示和備查。
報賬員應及時到代理中心報賬,對不及時報賬的,鄉鎮(街道)對村級實行問責。代理中心須在次月15日前向區財政部門報送上月財務會計報表匯總表。
第七條 代理會計應及時準確地進行賬務處理,月末及時與開戶銀行核對各村存款餘額,並督促村報賬員及時準確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次月初10個工作日內與各村報賬員核對現金和存款餘額並簽字確認。銀行存款對賬單由代理會計和報賬員簽字確認,確保賬實相符,並將銀行對賬單訂入當月憑證中保管。
第八條 代理會計應在年終時根據村民委員會制訂的收益分配方案辦理收益分配和結、轉賬工作,並將所有的會計資料整理歸檔,分村保管。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九條 各村只能在當地銀行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集體富餘資金較大的村可增設一個定期存款戶。嚴禁多頭開戶,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條 村集體賬戶在銀行預留村財務專用章、村財務負責人、村報賬員和代理會計的私章等印鑑。必須明確責任,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財務印鑑,做到分人分印管理。不得在空白憑證或紙張上加蓋印鑑,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 實行備用金制度。各村的備用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由報賬員統一管理。備用金主要用於即時支付零星開支,發生備用金支付業務後,報賬員應及時到代理中心報賬。備用金的領取必須執行“一報一領”制度。嚴禁大額付現。嚴禁非報賬員收支和保管現金。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1.現金支付範圍:對個人支付勞保、福利、撫恤救濟費用;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其他零星支出。
2.轉賬支付的範圍:單張票據金額達到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支付事項。包括物品採購支出,工程項目支出,拆遷安置補償支出,水費電費等委託業務,物業管理費,貸款利息,村幹部報酬,臨聘人員(含衛生員)報酬,其他現金支付範圍以外的事項。
第十三條 村集體要保證資金安全,防止資金遺失、被盜、被騙。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四條 村級所有收款收據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十五條 村級收據實行“分次限量、以舊換新、票款同步、存根上交”的領購原則。村報賬員到財政所統一領取收據,並按規定辦理領發登記手續,不得委託他人代領收據。
第十六條 村集體不得轉讓、出借、贈送、代開票據,不得使用偽造、作廢的票據。對錯開的票據,必須保持三聯齊全,並註明作廢字樣;對遺失票據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票據使用後,村報賬員應將存根聯交代理會計審核簽字,由鄉鎮(街道)票據專管員到區財政局核銷。
第十七條 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由代理中心按順序登記。支票的使用必須由代理中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簽發。原則上不得用現金支票替代轉賬支票。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村集體收入主要包括:各級財政及其他各部門撥付的補助資金,村集體資產拍賣、租賃,發包及上交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征地補償費、借入款項、預收款項、“一事一議”資金、上級撥付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等,不得作為村級一般性收入,應作往來核算或專賬核算。
第十九條 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入,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湖南省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收到的現金必須在當日或最遲不得超過次日存入開戶銀行。嚴禁坐支現金,嚴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賬外現金,嚴禁私設小金庫或設立賬外賬。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各村應本著“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每年初制訂全年收支計畫,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代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村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支兩委會議討論制定;村集體財務實行“一支筆”限額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鄉鎮(街道)制定。
第二十二條 非生產性支出管理。
1.村級行政管理實行零招待。嚴禁用公款招待各級下村幹部,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特殊情況,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報鄉鎮(街道)審核把關。
2.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按爭資比例拿回扣、拿提成。
3.嚴禁用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參觀、考察、培訓等名義變相旅遊。
4.村幹部因公務外出,除特殊情況,一律不得租車,差旅費報銷應按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標準由村民代表大會民主確定,並報鄉鎮(街道)備案。
5.村幹部誤工補助除財政下撥的基本報酬外的其他補助,須在鄉鎮(街道)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街道)審核把關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村級所有支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註明用途和證明人簽字,由村報賬員定期交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並蓋章,再由財經審批人審批。
村報賬員向代理中心報賬時,要分類填寫支出報賬單,代理會計應當面初審所有票據,中心主任對所有票據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覆核,確認無誤後在報賬單上籤字確認。對手續不完備、不合理的開支,報賬員應當拒絕付款,代理會計、中心主任應當拒絕入賬。
第二十四條 嚴禁白條入賬。自製憑證只限於支付向村民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村幹部報酬,村幹部差旅費報銷單、村民勞務及會議工資,村內部往來結算等。
第七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上級專項撥款、“一事一議”資金、征地補償費等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必須納入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以任何藉口套取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前由村委會制定方案,重大事項應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事項終結時,應及時辦理結算,資金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民眾公開。
第二十七條 上級投入的村級建設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所有村級建設資金必須通過專戶報賬、分村核算、實報實銷。
第八章 工程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級項目的鋪排,應根據建設需要和資金落實情況,制訂年度項目建設計畫,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街道)審核把關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 投資額達5萬元以上對外發包的村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通過鄉鎮(街道)農村公共資產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嚴禁分割工程發包。嚴禁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承包或變相承包本村工程項目。
第三十條 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編制工程預算,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結算。所有工程預、結算須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把關審核,由鄉鎮(街道)農村公共資產資源監督小組進行監督,其中投資額5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預、結算,由各村委託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
第三十一條 工程款的支付。
1.自建項目工程款須憑交易中心證明、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單、原材料發票、用工人員工資表報賬。
2.承包建設項目工程款須憑交易中心中標通知書、承包契約、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報告、工程建設發票等資料報賬。
3.所有報賬資料和付款憑證必須真實、合規,不得使用虛假髮票報賬。
4.預付工程款須憑正規發票,預付額度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金額的70%,具體按照契約的約定支付。
5.用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支付工程款時,須由財政所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人)、供貨商或勞務提供單位指定賬戶。不得支付現金和轉付村集體賬戶。
第九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資產、資源實行鎮村兩級管理,代理中心負責資產、資源會計核算,制訂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登記資產、資源卡片,盤點清查及監督工作。村級組織負責資產、資源日常管理,登記資產、資源備查台賬,資產、資源採購、處置、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價值在500元以上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機械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設施等,都應列入固定資產核算。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嶺、荒地、水面等自然資源,應建立台賬,並按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核算。
第三十四條 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建立健全登記簿,落實專人管理,定期盤點,及時登記變動情況,保證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 代理中心應督促各村每年度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對盤虧盤盈的資產及時作好賬務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購入、新建、捐贈、改(擴)建、變賣和盤盈(虧)的固定資產,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計價入賬。
第三十七條 村級各類承包經營、資產資源租賃、大額物資採購等,須經本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鄉鎮(街道)應督促各村認真核實債權債務,建立債權債務台賬。每年進行一次債權債務清理,及時收回欠款,償還債務,並及時向村民公開。
第三十九條 各村應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嚴禁舉債用於村級日常開支,嚴禁隨意向金融機構貸款,嚴禁向個人借款,嚴禁向村民和社會非法集資。
第四十條 任何人不得挪用村集體資金,不得利用村集體資金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未經正常程式不得隨意將村集體資金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四十一條 村級舉債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並報鄉鎮(街道)審核把關;對未按程式報批新增負債的,財政部門停撥或核減相應專項資金。
第十一章 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第四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對本村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票據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蓋章後方能報賬,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四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並將理財情況在《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情況記錄簿》中及時、詳細登記,提出理財意見及建議。每年應出具年度清理報告報代理中心存檔備查。
第四十四條 村級財務應按季度公開,重大和專項財務事項隨時公開。公開內容包括財務收支計畫、收支往來明細、工程建設項目、村幹部報酬和年終收支決算等。
第四十五條 村級財務須在陽光三農網和村務公開欄公布,重大和專項財務事務須及時公開。財務公開資料應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並提出審查意見。經財務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和代理會計簽字後公開,並報代理中心備案。
第十二章 職責劃分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區直相關部門職責:
1.區監察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區審計局負責對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鄉鎮(街道)的村級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
3.區民政局負責對村級財務民主監督和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4.區財政局負責對村級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對鄉鎮(街道)、村兩級財會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四十七條 鄉鎮(街道)職責:
1.宣傳和貫徹執行《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組織對財會人員進行日常業務指導和培訓;
2.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本鄉鎮(街道)的村級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促進村級財務管理規範化;
3.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村級財務清查和內部審計,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監察、審計、財政部門;
4.代理中心負責村級財務核算,交易中心負責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
5.代理中心及時將財務資料歸檔保管,每年度將各村財務報表列印紙質檔交村委會。財務資料保管期限不少於三年,如需向村移交會計檔案,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職責:
1.村級財務管理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各村建立、健全村級內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合理、合法;加強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確保資產、資源保值增值;
2.推選村報賬員,收集整理村級收入、支出原始憑證,領取、保管村級備用金,定期向代理中心報賬,履行出納職責;
3.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落實村級財務監督的職能;
4.依法組織收入,積極籌集資金,保障村級組織正常運轉資金需要;
5.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合理編制月度用款計畫;合理安排使用資金,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後,報鄉鎮(街道)代理中心審核支付;
6.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式,決策實施村級重大、專項財務事項。
第四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職責:
1.督促村級組織完善村集體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按月對財務事項進行審查;
2.督促村級組織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所有票據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3.全程監督村集體投資項目和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招投標等活動,配合鄉鎮(街道)檢查村集體經濟活動事項;
4.參與鄉鎮(街道)對村級財務的年度內部審計、村級組織成員任期財務清查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5.監督村級財務公開制度的落實。
第五十條 各鄉鎮(街道)、區直相關部門在依據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村級財務管理和核算的不規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亂紀的,要提出處理意見,並移送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望城縣村級財務規範化管理辦法》(望辦發[2007]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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