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積極發展基層民主,加強村級組織財務管理,進一步規範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推進村民民主理財,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3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級組織財務管理,規範村級組織財務收支行為,維護村級組織和和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村民民主理財,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建設和美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級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農村社區財務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村級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和享受公共服務。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支持農村公益事業和村級組織運轉,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第四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對村級組織的資產財務管理進行指導監督,並加強人員培訓;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培訓會計人員;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公示工作;各級組織、民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加強村級組織負責人的管理監督,推進黨務村務財務公開。
縣級人民政府對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對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負具體管理責任,負責指導、監督村級組織的財務活動,村級財務會計代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對監管代理工作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村級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依法接受各級審計部門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村民(代表)大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會計人員按規定履行職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村民委員會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獨立開展財務管理活動。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決策應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式。重大財務事項包括:財務收支預決算及其重大調整,大額財務收支事項,收益分配方案,對外投資,借、貸款,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建和處置,集體工程項目建設,重要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等經營事項和轉讓、流轉、報廢報損等處置事項,以及其他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村民委員會“四議兩公開”程式為:黨組織委員會提議、村“兩委”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四議兩公開”程式為:黨組織委員會提議、黨支部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議重大財務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員列席;涉及全體村民共同利益的重大財務事項,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財務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按照近親屬迴避原則,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能直接審批本人及近親屬經辦的支出、借款等事項,由本組織其他負責人審批。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會計主管人員、會計、出納等),或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村級財務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備會計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會計主管人員、會計、出納等),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報賬員。
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會計工作,審核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籤名並蓋章。
會計負責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出納負責現金、支票、證券、出納印鑑管理,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定期與會計核對賬簿等工作。
報賬員負責辦理報賬、契約管理、債權債務結算清算、協助落實財務公開等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並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應由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幹部兼任或村民擔任。
會計人員、報賬員應當實行近親屬迴避制度,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理事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組織會計人員、報賬員。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村級財務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以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代理記賬服務機構,代理村級財務會計業務。
村級財務會計代理工作應當堅持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收益分配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委託會計代理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村級會計人員、業務人員的培訓、管理、監督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做好村級會計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強對具有相應資質的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備案審核和日常檢查。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村級組織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算編制要與本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狀況和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勤儉節約、合理高效的原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應重點保障集體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生保障性支出。村民委員會財務收支預算應按照各項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村級組織應當根據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預計本年度財務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編制財務收支預算。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入預算內容主要包括:生產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性收入等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資源發包收入及村(組)辦企上交收入,征占集體土地補償、生態公益林、退耕還林補助等財政補助收入,集體資產處置、利息、用於發展集體經濟的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內容主要包括:經營活動支出,日常管理費用,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支出,以及符合相關政策前提下,用於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經費、補貼村組幹部報酬待遇等其他支出。
村民委員會收入預算內容主要包括:村級組織運轉經費、村黨組織服務民眾專項經費、村黨組織活動經費、農村黨員幹部教育培訓經費以及治安維穩、征地拆遷、衛生防疫等各項財政補助專項經費,集體經濟補充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經費、補貼村組幹部報酬待遇資金,救濟幫扶、社會捐贈、利息等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內容主要包括:辦公用品費、水電費、報刊征訂費等維持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必需的支出,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支出,村務相關工作誤工補貼,各項財政補助專項經費保障的工作開支,救濟幫扶、社會捐贈支出等其他支出。
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的支出預算應當符合中央和自治區明確的經費支出範圍和使用規定。村黨組織服務民眾專項經費、村黨組織活動經費、農村黨員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的支出應當符合黨內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財務收支決算、收益分配方案和當年財務收支預算的編制,詳細說明上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執行與預算之間的差異及原因,當年財務收支預算的具體內容。
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決算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式進行研究審議後,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完善後,相應分別提請村民(代表)會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議,經公示無異議後執行,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應嚴格按預算執行。年度收支預算已通過且明確了具體支出項目的事項,可據實審批入賬支出,無需再開展“四議兩公開”程式;支出內容、金額輕微調整的,相應分別經村“兩委”聯席會議、村黨組織委員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據實審批入賬支出,預算調整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進行財務公開;支出內容、金額重大調整的,應經“四議兩公開”程式通過後,據實審批入賬支出,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年度收支預算已通過但未明確具體支出項目的事項,其支出應當按財務管理規定程式執行。因不可抗力無法召開會議審議的支出,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召開會議審議並公開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村級財務會計代理服務機構要對村級組織財務預算編制或調整提供協助,負責指導預算執行,並編制決算報表。
第十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組織、民政部門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村級組織財務預算編制、調整的程式、限額等指導意見,包括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辦公費、會議費、誤工補貼等支出限額標準和支出範圍,以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用於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補充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經費、補貼村組幹部報酬待遇等非經營管理支出的限額標準或支出比例。
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村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經“四議兩公開”程式確定財務預算編制、調整的程式、限額等,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級組織的財務收支預決算編制和預算執行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農村、財政、組織、民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十八條村級組織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會計賬簿統一核算。
第十九條村級組織應當嚴格執行財務支出審批程式,支出實行報賬制管理。財務支出報賬要取得發票等合法規範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證明人簽字,購買實物的還要有驗收人簽字。村民委員會財務支出由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聯審聯簽,“一肩挑”的村須同時由1名村“兩委”成員參與聯審聯簽。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由村黨組織書記、理事長、監事長聯審聯簽,由村黨組織書記兼任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的村須同時由1名理事會成員參與聯審聯簽。
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村級組織年度收支預算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報賬支出金額超預算、支出內容與預算不符的,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的,支出程式不符合規定的,會計人員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的原始憑證,應予以扣留,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發生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支出時,須附上具備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預算方案,已履行審批程式文書、村民民主議事決議書、施工契約、決算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及合法的支出憑證等資料,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的應附上開展招標活動相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方可支出。享受財政獎勵補助、有特殊規定的基建項目,按其規定支出。
第二十一條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組織、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村級組織大額資金支出監督辦法,明確大額資金標準、監督流程和審核時限等。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級組織大額支出進行監督管理。村級組織的大額支出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在規定時限內,對其用途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經過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式議定支出預算等進行監督審核。
村級組織應當根據本村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經“四議兩公開”程式確定財務支出審批許可權,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應堅持效益為上、發展優先、同股同權、底線紅線原則,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等重點事項,經“四議兩公開”程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後組織實施。利用各級財政補助資金開展集體經營項目所得的收益,對收益分配用途有規定的,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資產資源管理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登記資產資源台賬。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政府撥款及其形成的資產以及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產是否登記入賬,核實各種資產與賬面登記是否相符。
固定資產台賬應包括資產編號、購置時間、類別、原值、折舊年限、淨值、存放地點、資產保管人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和承包費、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土地、水面、林地等資源台賬應包括數量、分布狀況、利用情況等。
債權債務台賬應包括債權債務發生日期、金額、來源、用途等。
其他資產及各類權證、經濟契約、租賃協定等原始資料要妥善保管,也應建立相應的台賬。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每個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只能分別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並在開戶銀行預留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和會計人員印鑑。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專項資金的管理。
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村級組織銀行賬戶由財務會計代理服務機構代管,資金支取實行村級組織和代理機構“雙印鑑”監管,採用網銀支付的由村級組織和代理機構分別管理錄入和審核許可權,確保農村集體資金安全。
財務印鑑由會計和出納等有關人員分開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一人全過程辦理資金業務。
第二十七條  村級組織資金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八條村級組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信貸資金、“一事一議”籌集資金、項目資金、土地徵收補償費等有專項用途的集體資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贈、資助和補貼資金、獎勵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分類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有價證券的管理,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種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因經營需要收取承兌匯票的,只能收取銀行承兌匯票,不得收取商業承兌匯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應及時入賬;對銀行承兌匯票逐筆登記台賬,詳細反映收支、到期變現等全過程。
第三十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廠房、設施、設備等大宗資產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產權轉移,以非貨幣的集體資產資源對外投資、合作經營的,要進行價值評估,不得擅自作價。
第三十一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轉讓、置換、報廢等資產處置活動,應當制定資產處置方案,經“四議兩公開”程式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等資產經營活動,應當經“四議兩公開”程式通過,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並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招標檔案、拍賣方案、公告、相關契約及資料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等投資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應經“四議兩公開”程式通過,依法簽訂契約,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做到賬務清楚、股權明晰、程式合規。相關契約及資料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按期償還各項債務。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幹部報酬補貼。確因經濟發展需要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範圍,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當地縣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以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級各類組織名義,以本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任何個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力度。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要每季度向債務人傳送催收欠款通知書並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郵政快遞、掛號信、公告送達等合法送達方式送達,確保訴訟有效。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式追討。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七章  票證管理
第三十八條  村級組織各項收支應當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九條對外支出發生時,應當取得國家稅務、財政部門印(監)制的合法票據等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範票據憑證的,應填寫內容齊全的現金支出憑證,註明原因並由收款人、經辦人、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名或蓋章。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經辦人、證明人和審批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條自治區財政部門印(監)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村級組織專用票據適用於收取財政補助資金、征地補償款、拆遷補償款、幫扶救濟金、上級部門撥款、“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款、獲得的獎勵、賠償收入等資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不得使用村級組織專用票據。
第四十一條村級組織的專用票據、支票等票據實行使用登記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用、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專用票據要求連號連本使用,使用完的專用票據存根經核查後存檔保管。
第八章  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3月31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財務會計代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財務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確定專人,建立專櫃,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各種經濟契約管理,確保契約資料內容規範、手續完備、要件齊全。  
第四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科學有效的方式採集、存儲、管理和運用財務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九章  財務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四十六條  村級組織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監督以及審計監督等。
第四十七條 村級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會計人員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全面、真實、規範的財務公開資料,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財務支出聯審聯簽程式審簽後公開,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涉及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重大利益的,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後公開。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應當分別公開。
縣級農業農村、民政部門負責制定村級組織財務公開辦法,確定統一的公開時間、方式、內容、格式。村級財務會計代理服務機構負責指導、幫助、督促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四十八條  村級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包括: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債權債務、資產資源、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代表)會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要求公開的事項。應專項公開的事項包括:對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投資經營、發包、租賃、出讓及收益(虧損)情況;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等。
村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財務公開內容提出質疑,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查閱審核財務賬目,經審核確實有誤的應糾正後重新公開。
村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依規逐級反映存在問題,對民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要督促指導開展財務清理整頓。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主動向有關機關提供證據和線索。
第四十九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機構依法對財務管理活動和財務公開事項進行民主監督,負責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理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主動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應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協同協作。
第五十條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接受基層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縣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監督。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審計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村級財務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機構的違規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自治區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納入全區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實績專項考核範疇,考核結果作為扶持村級集體經濟資金分配的參考,確保有效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納入村幹部年度述職評議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作為村幹部績效報酬和發展集體經濟創收獎勵分配的參考,對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自然村、村民小組以及自然村、村民小組一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五十五條  各縣(市、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民政廳、黨委組織部、集體經濟辦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等4部門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財農村〔2018〕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民政廳、黨委組織部、集體經濟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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