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暫行)

哈密市伊州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村財鄉(鎮)代管村用”管理制度,切實解決村級財務存在的管理混亂、監督缺失等突出問題,促進我區村級財務管理向法制化、規範化、信息化、科學化邁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 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集體資金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1993〕37 號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伊州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劃分,區鄉兩級主要承擔村級財務的管理責任。區級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對村級財務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各鄉(鎮)黨委和政府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責任人,具體負責村級財務運行管理監督工作。區政府將鄉、村兩級財務管理工作作為鄉(鎮)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年度考核時對鄉、村兩級財務管理不嚴,監督不到位的鄉(鎮)進行問責,同時對主要領導追究主體責任。區農經局、綜改辦等農村經濟管理部門要履行好管理監督職責,加強與組織、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合作,強化對村級財務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作為村級財務委託代理機構,負責村級財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督,做好村級財務、資產(含三資)的核算管理、收益年報與各類農經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及村組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章 財務管理方式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全面實行“村財鄉(鎮)代管村用”財務管理模式,即在堅持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受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強化鄉(鎮)監管職能,由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對村級財務實行統一代理管理,即代理記賬、代管資金。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要按照財政部現行會計制度及農業部對村級財務管理指導意見的要求,把“四賬一簿一櫃”設定齊全,即:總分類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存款日記賬、固定資產登記簿和會計檔案櫃。會計核算實行會計電算化記賬方式,即按規定的內容、方法、格式和程式進行,按期把賬簿、憑證、報表等會計資料整理造冊並及時歸檔。實行“三個統一”要求,即統一賬簿、統一憑證、統一科目。落實“四項制度”,即民主理財制度、資金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杜絕徇私舞弊行為的發生,剷除產生“流水賬”、“包包賬”的土壤。
第五條 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在銀行只允許開設 1 個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統管賬戶,對村級資金進行統一核算管理。嚴禁各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村級組織另開設其他村集體賬戶(或在其他賬戶)核算村集體資金。
第六條 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開設的村級資金統管賬戶,負責核算村集體所有資金,不得核算非村集體所有資金。村集體資金是指:一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收入。包括村集體土地的租賃承包、征遷補償、轉讓收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性收入、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處置收入、捐贈收入,村集體與其他單位、村民之間的債權債務、往來款項。二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包括財政轉移支付的村組幹部工資、津貼、補助、村集體組織運轉經費、服務民眾專項經費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實施主體的項目資金等。
第七條 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設村代賬會計和總出納崗位,各村設報賬員崗位,統一核算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第八條 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設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統管戶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賬總賬一套,按村設立會計賬 1 套、出納賬 1 套進行村級財務核算,需要獨立核算的組設立會計賬 1 套、出納賬 1 套進行核算,不準設立其他賬套。總出納登記村集體資金統管戶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和現金日記賬總賬。日記總賬對村集體統管戶銀行存款和現金核算管理,村代賬會計按村(組)登記村集體會計賬務,村報賬員按村(組)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九條 村(組)會計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採用借貸記賬法,收支確認採取權責發生制,會計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條 村級財務實行報賬制。村代賬會計對村報賬員報送的經村主任、村民監督委員會、包村領導、鄉(鎮)領導、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所長審批簽字後的“用款申請報告”和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進行記賬。首先,由總出納與村報賬員進行結算,總出納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後,將單據編號退回村報賬員;其次,村報賬員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後,將單據傳遞給村代賬會計,由村代賬會計據此編制記賬憑證並登記村、組會計賬目;第三,總出納要做到日清月結,及時與各代賬會計、各村報賬員核對銀行存款及現金賬。村代賬會計按月記賬,按月編制科目餘額表,按年編制資產負債表、收益分配表。
第三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現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庫存現金限額 1000元。
(二)村(組)代賬會計、村報賬員、總出納要定期核對現金賬目,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村(組)主要領導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兼任村(組)會計、報賬員。
(四)集體債權和各項收入、捐贈等統一由財務人員收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收取、截留、保管村集體資金,嚴禁白條收款、無據收款。
(五)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套取現金;不準公款私存、私借;不準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揮霍浪費或侵占貪污集體資金;嚴禁非出納人員保管現金。
(六)不符合規定的現金支出,財務人員有權拒付,未按規定審批程式辦理借款的,由當事人承擔所有責任,村集體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票據管理制度(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監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不得使用其他財政性票據,不得使用白條。(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使用實行領用回收登記和核銷制度,由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統一到區財政局領取。(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用於村集體對外收款和村集體內部往來款項的收取,不作為繳稅依據。(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在使用過程中不得轉借、塗改、毀損。(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支出必須取得真實、合法、規範的原始憑證,杜絕白條支出,支出票據由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會計人員審核其真實性、合法性、規範性。(六)如發生票據保存不完整或丟失、毀損、塗改、轉借等問題,按照票據管理辦法處罰。
第十三條 審批制度(一)審批程式:村級組織用款首先要提出用款申請,經村民監督委員會審核,包村領導審批、鄉(鎮)主管領導審批、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負責人審批後,財務人員方可執行。(二)審批許可權:正常辦公支出 2000 元以內的,經村民監督委員會、村兩委集體研究同意後,報鄉(鎮)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後支付;正常辦公支出 2000 元以上經“四議兩公開”程式研究後,報鄉(鎮)審批支付。(三)票據審核:原始發票由經辦人、村(組)審批簽字,村民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包村領導簽字,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代賬會計審核後方可入賬。(四)收益分配:村集體資產、資源收益、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收入、集體建設用地收入分配,按照收益分配原則進行,必須上報鄉(鎮)政府審批同意,報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財務收支預決算年報告制度(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農村財務收支預算表,並經村民監督委員會討論蓋章,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農村財務收支預算實際執行情況,編制農村財務收支決算表,對收益部分按照規定作出分配。
第十五條 各項收入管理制度(一)每項集體收入必須開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收款收據》,並於當日將收入資金存入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資金統管賬戶,嚴禁少報、瞞報、不報收入。(二)集體資產、資源租賃和承包,一律實行公開招標,“先交錢、後租賃和承包”,並將集體資產、資源租賃和承包納入賬內管理。
第十六條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一)村(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本、報表等財務檔案資料完整安全。(二)村(組)財務檔案資料由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統一管理。(三)除國家法律授權的部門外,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區農經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對村(組)財務檔案資料拆封、抽調、查閱、外借。(四)對保管期滿的財務檔案資料,由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對保管期滿的財務檔案資料進行分類清理,進行公示,同時上報申請銷毀,在區財政局和農經局、鄉(鎮)財政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共同監督下、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參與下,依照有關銷毀財務檔案資料的規定負責銷毀。
第十七條 “村民籌資”管理制度(一)嚴格遵守“四議兩公開”工作程式。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民眾受益;事前預算、事後決算、村民監督,張榜公布的原則。(二)村民籌集的資金歸村(組)所有,所籌集資金全部納入賬核心算,資金的收支情況、每人籌資籌勞的數量和籌資籌勞花名冊,及時向民眾張榜公布。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一)村集體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維護實行專人負責制,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二)固定資產購置程式:村(組)購置固定資產以書面形式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規定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手續。(三)捐贈、上級補助收入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入賬。(四)集體固定資產變賣必須經村“兩委”集體研究後公示,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對處置 0.5 萬元以上(含 0.5 萬元)的集體資產,必須公開拍賣,對已發包的固定資產實行保本保值經營,承包期滿驗收評估達不到契約規定的保值部分,由承包人按契約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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