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87-05-08
  • 生效日期:1987-05-08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08
【生效日期】1987-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1987年5月8日晉政發〔1987〕35號)
為了進一步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合作經濟,充分發揮財務工作在經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避免農村財務前清後亂,管好用活集體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是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民主理財和勤儉辦社的原則,加強經濟核算,進行經濟活動分析,促進商品經濟和合作經濟的同步發展。
第二條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經濟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保護集體財產不受損失,同貪污盜竊、投機倒把、侵占集體財產的行為進行堅決的鬥爭。
第三條為了加強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必須建立健全鄉(鎮)經營管理站。鄉(鎮)經營管理站具有雙重職能,一是完成國家委託的各項行政任務,二是為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搞好經營管理、經營諮詢、家庭記帳服務,受縣、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協調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管理承包契約,對財務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由村財會人員負責執行。財會人員的主要任務:1.認真執行財務計畫和各項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體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2.幫助農戶進行經濟核算,搞好經濟活動分析,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決策。3.幫助農戶簽訂、落實各項經濟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兌現。4.及時、準確地為上級部門提供各種會計、統計報表,為農戶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章 財務計畫管理
第五條為了有計畫地籌集和使用資金,村合作經濟組織,應在年初編制財務收支計畫和收益分配計畫。在編制計畫時,必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經營管理站審查備案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各項計畫指標的確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留有餘地。在年初,對各項開支必須作出預算;對於預算外開支,必須經鄉(鎮)經營管理站審核。
第七條各項承包指標,需要通過經濟契約的形式落實到各個承包單位或個人,到期按契約規定逐條兌現。
第八條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計畫時,應由村合作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並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經營管理站批准。
第九條每季度末村專業會計應將財務收支計畫執行結果向村民委員會作出報告,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向鄉(鎮)經營管理站匯報,發現問題及時補救與解決,以保證計畫的順利實現。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村合作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使用、維修、折舊、定期盤點制度,使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率。
第十一條對大、中型農機具、水利設施、公有建築等固定資產,要登記造冊,確定專人保管,建立使用卡片,任何人不得擅自平分或侵占,發現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由當事人賠償。
第十二條購置固定資產時,須事先經村合作經濟組織討論解決,要考慮實際需要和資金能力,嚴禁盲目購置,造成浪費和損失。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變價處理,必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經營管理站審核,並將變價收入記入公積金,不得平分或挪用。
第十四條為確保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要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每年年終決算時,應以百分之十左右的折舊率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
第四章 產品物資管理
第十五條庫存的產品物資要建立健全入庫、領用、維修、保管及定期盤點制度。
第十六條集體購進、自產及農戶上交的各種物資入庫時,經會計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根據入庫單清點、驗收,核對無誤後入庫。庫存實物要定期盤點、晾曬,防止霉爛損壞。出庫時,由會計填寫出庫單,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出庫單出庫。
第十七條每年年終對庫存物資進行一次盤點,發現丟失損壞和庫盈庫虧時,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保證帳實相符。屬於個人不負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按價賠償;對於正常庫虧,要經村合作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主管領導簽字,會計做出帳務處理。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十八條審批、記帳、出納人員必須嚴格分工,互相監督。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批錢不管錢;會計管帳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帳。
第十九條現金庫存要按當地銀行的限額執行,超過限額的現金必須按時存入銀行。不得以任何藉口設立小錢櫃或把資金轉移到其他單位存放,違者按挪用公款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現金管理人員要嚴格把關,不得白條頂庫,不準借支挪用公款。
第六章 開支審批制度
第二十一條一切開支都要有審批手續,定項限額內的開支,要經村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批准,限額外的開支,應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二條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要杜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籌借、挪用、攤派、拖欠集體資金。違者追究財會人員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集體提留管理
第二十三條村合作經濟組織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提留要民主商定,量力而行。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若干規定》,集體提留和公共事業統籌費總額應嚴格控制在上年農民純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內。對各項提留資金要專戶存入銀行或信用社,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是合作經濟組織用於擴大再生產的專用基金,不準用作非生產性項目或生產費開支,堅持先提後用,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公益金是合作經濟組織用於文化福利事業的專用基金,主要用於文、衛事業、五保戶、困難戶救濟等方面開支。要量力而行,既不能超過提留的最高限額,又不準亂支濫用。
第二十六條管理費是用於購買辦公用品和幹部誤工補貼、旅差費等方面的開支,不準亂支濫用。
第二十七條鄉(鎮)級公共事業統籌費由鄉人民代表大會定項限額提出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基層統籌使用,一年一定,不準追加,不能從集體提留中開支。
第八章 財政支農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為了增強農業後勁,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各級財政每年安排相當數量的財政支農資金,用於扶持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發展各項生產,包括村辦工副業、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植樹造林、種草養畜、農村養魚以及扶貧、救濟等。管好用好這些資金,是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核算制度。凡財政用於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發展生產、扶貧、救濟的資金,都必須提出詳細的用款計畫,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對具體支出,要按扶持項目或被扶持的農戶建立單獨的會計核算,詳細登記各項支出,年終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報銷。
第三十條財政用於扶持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發展生產的各項資金,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如發現胡支亂用、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凡用財政支農資金購置的機器設備、農機具,興建的廠房、水利工程,營造的林地、草地等都單獨造冊登記,以便管好用好,發揮其應有的效益。
第九章 明確集體資金權屬和債權債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屬要明確。原來是一村數隊的地方,必須處理好原來各隊之間的財產關係,不能平調,更不能分掉。原來各生產隊積累水平大致相同的,一般可直接將各生產隊所有的積累轉為村所有,由村統一管理使用,原來各生產隊積累水平相差懸殊的,在不平調的原則下,應採取各種辦法加以平衡,多餘部分折股到隊或試行折股到戶,按股分紅,但不得抽股,不得以股抵債,也可暫不改變各生產隊財產的權屬,單獨建帳,由村代管。對債權債務也要處理好,不能“一風吹”。
第三十三條村合作經濟組織要抓緊回收各種欠款。對於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欠款、社員欠款(包括生產資料下放款、未兌現契約款)要區別情況抓緊回收。凡有償還能力的要儘快還清,一次償還確有困難的,要與合作經濟組織簽定協定,分期償還,逾期不還者,要將欠款轉為貸款計收利息。對於特殊困難戶,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酌情減免。合作經濟組織在收回欠款的同時,也應積極歸還欠外單位或社員的債款。
第三十四條村合作經濟組織對於集體原有的積累資金及回收的資金(包括整頓財務時收回的各種資金)一定要管好用活,可採取有償使用、定期回收的辦法,用於支持本鄉、本村資金短缺的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戶發展商品生產,以及開發性生產等擴大再生產,不得用於其它非生產性開支。
第十章 契約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種承包契約,由鄉(鎮)經營管理站統一管理、鑑證。對於果園、林場等技術性強、商品率高、利益關係複雜的契約,要經公證部門公證。訂立經濟契約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交鄉(鎮)經營管理站一份。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和解除契約。經濟契約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鄉(鎮)經營管理站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契約的內容要規範,含義表述要明確,契約指標要民主商定,公開招標、投標承包,杜絕“權利契約”、“人情契約”、“關係契約”、“表格契約”、“口頭契約”。
第三十七條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契約時,應參照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並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將結果公布於眾。
第三十八條做好契約兌現工作。契約兌現要儘量以現金結算,一般不記往來,以防止產生新的拖欠。
第十一章 民主理財制度
第三十九條實行帳目公開,民主理財。財務帳目每半年必須公布一次,年終進行財務全面檢查和清理,把財務工作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
第四十條制定各項財務計畫,決定分配方案,進行聯營投資等重大經濟活動,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收益分配方案、生產計畫、財務計畫、基本情況統計、契約、契約、產權所有證券等資料,應當分年整理,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第四十二條要建立檔案室,配備檔案櫃,制定查閱制度,由現任會計統一保管,卸任財會人員不得將自己任期內的財務資料帶走私自保存。已經歸檔的財務資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和抽出,需要查閱時,必須有檔案保管人員在場,閱後歸存。不得遺失、損壞、塗改和銷毀。確實需要帶走查閱時,須經上級領導批准,開具借條,按時歸還。
第四十三條嚴格遵守會計檔案保管年限及銷毀制度。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總帳、明細帳和各種登記簿、會計移交清冊等保存十五年。社員股金帳、固定財產帳、會計年報、基本情況統計、重要契約、經濟契約、銷毀檔案材料清單等永久保存。銷毀到期資料時,要將銷毀資料造冊登記,並由有關人員組成小組,監督銷毀。
第十三章 財務人員交接制度
第四十四條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和任免時必須辦理接交手續,交待清楚。前任會計必須結清帳目,將任期內的全部業務處理完畢。不能出現“分段帳”和“包包帳”。
第四十五條在交接財務手續時,要編制移交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名蓋章。
第十四章 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實行會計專業化。大村以村設專業會計,小村設聯村會計。會計的報酬不得低於村主要幹部。村專業會計的任免,由鄉(鎮)經營管理站考核提出意見,村民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要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促使其記好帳、算好帳,搞好經濟核算及經濟活動分析,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十八條會計要帶頭遵守各項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勇於抵制不正之風。
第四十九條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各鄉(鎮)要以站網活動形式,經常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五章 財務審計制度
第五十條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委託縣、鄉(鎮)經營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十一條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有:財務收支情況,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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