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長春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是一部吉林省長春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4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34號
  • 發布日期:1991-04-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1-04-15
  • 發布單位:80705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折股股金的管理,第三章 承包金的管理,第四章 其他專項資金和產品物資的管理,第五章 財務管理,第六章 附則,第七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34號
【發布日期】1991-04-15
【生效日期】1991-04-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長春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1991年4月15日長府發〔1991〕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廉政建設的需要,減輕農民負擔,壯大集體經濟力量,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吉林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指農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形式組成的獨立的基層組(社)、村生產組織。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村合作經濟財務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鄉(鎮)農業經濟管理站(以下簡稱農經站)、村會計辦公室(或經營管理服務組)在當地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農村經濟政策、法律和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實行民主理財。
(二)通過記帳、算帳和財務分析,反映、監督、控制各項經濟活動、生產財務計畫及經濟契約的執行情況。
(三)管好用活各項集體基金,保護集體財產不受損失。
(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五)接受鄉(鎮)政府,合作基金會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審計與監督,定期向上述部門報告工作。

第二章 折股股金的管理

第五條折股到戶的股金套用於生產周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抽股或以股抵債;不得無償占用折股股金;不得用折股股金核銷各項費用。
第六條鄉(鎮)要建立由股金持有者代表組成的合作基金會,定期召開理事會,討論、決定折股股金融通活化、股份合作及紅利分配等事宜。
第七條農經站受基金會委託負責折股股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農經站對摺股股金實行統一代管,統一使用,統一核算,統一分紅的“四統一”管理辦法。
第八條折股股金一律用於生產性支出,並實行有償周轉使用。有償使用折股股金的單位和個人,要用足夠的財產或有價證券抵押,或出具具有足夠財產的單位和個人的擔保證明,並與農經站簽定有償使用契約。數額較大的必須辦理法律公證。
第九條折股股金的使用,應堅持小額、短期、高效的原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過去經鄉鎮企業辦公室辦理借用折股股金的企業(含並、轉後的企業),應與農經站重新簽訂有償使用契約,約期償還,並補辦擔保、公證手續;對現已終止企業的逾期借款,應由本級主管部門負責,從企業上繳利潤中約期清還。
第十條有償使用折股股金收取費用的標準,由鄉(鎮)合作基金會確定。收取費用總額的70%作為社員分紅資金,年終兌現到戶。其餘30%扣除招聘人員工資、辦公費後,由農經站按5:3:2的比例分配。即:50%作為站內積累,30%作為風險基金和福利基金,20%作為獎勵基金。
按照農經管理工作標準化建設規定,經考核驗收,並經市政府批准的農經站,其浮動工資由獎勵基金金中列支。

第三章 承包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凡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均應在年初預交承包金,實行統一經營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經籌提留款可以年末上繳。
第十二條承包金的提取比例按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鄉(鎮)承包金提取額度需經縣(市)區政府審批;村聯社的提取額度需經鄉(鎮)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農民按契約規定交足承包金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農民攤派其他款項。
第十四條村聯社以現金形式收繳的承包金額,必須全上交農經站,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五條承包金實行村籌鄉(鎮)管,由農經站單獨建帳,獨立核核,設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村籌村用的承包金,實行開支審批制,由村入帳核算。村籌鄉用的承包金,實行報帳核銷制,由農經站進行帳務處理。凡需上繳上級有關部門的,實行定額撥款制,由農經站直接轉帳。
第十七條暫時閒置的承包金,可採取“小額、短期、收費、擔保”的辦法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可參照折股股金有償使用的標準確定。承包金存入銀行信用社的利息及融資收入,扣除管理費用後,可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返給農戶或抵頂下年承包金,也可以做為集體積累資金或折股到戶。

第四章 其他專項資金和產品物資的管理

第十八條村聯社向農民預收的養地基金、機耕費、畜禽防疫費、電影費、公路建勤費等生產服務性費用,可與承包金一併簽入契約,但不計入承包金總額。
前款各項預收費用和村聯社其他收入以及各項罰沒款等,其現金部分,均由農經站統一管理,並在財政部門的監督下,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
第十九條國家往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費,必須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實行村(社)有鄉管。
第二十條計畫生育罰款要設定專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義務工的攤派和使用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義務工由村聯社統一支配使用,要設定登記薄,實行工票結算制。
第二十二條集體固定資產要登記入帳,並按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提取折舊。變賣固定資產所得的資金,應收歸公積金帳戶,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產品物資出入庫手續和審批制度。以產品物資抵頂上繳款或償還債務的,必須納入帳核心算。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實行家庭聯產承任制的鄉(鎮),折股股金和土地承包金,必須在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下,由農經站設專戶統一管理。農經站要以村為單位設帳、核算。村聯社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必須經農經站審批蓋章,方可支取。
第二十五條農村合作經濟的財務工作實行審批、帳目、現金分管制度,各級主管財務的領導負責資金審批,會計員負責登記帳目和資金使用監督,出納員負責保管現金。
第二十六條村聯社收入的現金不得公款在私,白條頂現金或保留帳外現金。
第二十七條村聯社庫存現金額,距鄉(鎮)政府所在地5公里以內的不得超過100元;5公里以外的不得超過200元。農經站的庫存現金額不得超過代管可融通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二。
第二十八條村幹部任職期間和承包者承包期間發生的應收款,離職或承包期滿而未收回的,從經手(批准)人的工資或承包者所得中扣回。企業應收款必須簽入承包契約,由現承包者負責回收。完不成契約約定回收款額的,從承包者個人所得中扣回。
第二十九條對當地合作經濟組織負有債務的住戶,在搬遷、農轉非之前,必須歸還所欠款項,結清帳目。違反者,鄉(鎮)政府不予開具證明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鄉(鎮)機關及企事業單位人員拖欠合作經濟組織的款項,由拖欠人所在單位負責從其工資中扣回,或由所在單位代為歸還。
第三十一條村級經濟業務要實行財務公開,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審查帳目。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集體資金用於經濟擔保。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鄉(鎮)農經站內部掛牌設立農村審計工作站,在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農村合作經濟實行定期審計,並及時上報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村聯社據以登記帳簿的記帳憑證,須經鄉(鎮)審計工作站審核蓋章後,方可作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鄉(鎮)、村農經財會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崗位考試,施得崗位資格證書,憑證上崗。
對村級財會人員的任用和調整,應由村民委員會上報農經站,經農經站考核、考察,報鄉(鎮)政府批准。對鄉(鎮)農經站工作人員(含招聘人員)的任用,必須由鄉(鎮)農經站提名、鄉(鎮)政府推薦,經縣(市)、區農經總站考核,報縣(市)、區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借用資金逾期不還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還金。收取的滯還金,一律做為風險基金。如發生資金沉澱或損失,擔保人要負連帶償還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平調、侵占、挪用承包金的,除如數清退外,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以侵占或貪污公款論處。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致使欠款無法收回的,由經辦人負責還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造成經濟損失的視具體情節,由批准人和農經站負責人賠償損失總額的50%-100%。造成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經濟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農經站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之便貪污、侵占、挪用代管資金,除退還資金外要視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長春市農業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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