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主任:鮑文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其綜合協調;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惠農政策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研究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並協調相關事項;負責實施縣區突破戰略的有關工作。
(三)指導全市農業生產。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市財政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負責管理並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涉外事務。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制訂地方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農業各產業地方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按規定許可權,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承擔全市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域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制定我市有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指導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創新、依法經營管理;指導全市農墾行業工作;指導全市農業政策性保險有關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十二)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政策;擬訂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戰略、總體方案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三)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任務。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委員會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辦農業農村經濟法規草案及市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構建城鄉一體化的有關政策措施;圍繞市委、市政府對農業和農村工作有關重大戰略決策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四)綜合處
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性材料、重要講話及報告;總結並宣傳農業及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負責全委的信息綜合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委年鑑、大事記、檔案彙編等工作。
(五)農村經濟管理處(農民信訪工作處)
提出全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研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資產、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農村收益分配統計;承擔監督惠農政策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業政策性保險;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接待、協調和辦理農民信訪事項。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場信息處)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承擔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有關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負責有關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辦農業有關涉外事務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發展計畫處(農墾處)
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農業建設規劃;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監測;擬訂農產品生產布局等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引導農業結構調整;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農墾的行業管理。
(八)財務處
負責組織編制委機關財務預、決算;負責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審計及監督工作。
(九)科技教育處
承辦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科教興農戰略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承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管理和指導實施工作;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及農業教育工作。
(十)農業處(園藝特產處)
擬訂全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負責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防災減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負責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市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研究提出園藝、特產、經濟作物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以及重大技術措施;指導技術推廣及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並指導園藝、特產、經濟作物及多種經營產業等產品的加工和銷售;實施栽培標準化規程有關工作。
(十一)蔬菜生產管理處
負責編制全市蔬菜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指導蔬菜基地建設和管理;指導蔬菜科技的研究引進和套用推廣等蔬菜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
(十二)農業機械化管理處(長春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負責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試驗鑑定;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三)縣區經濟處
負責縣(市)、區(開發區)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及情況綜合;擬訂實施縣區突破戰略的工作方案及相關政策;調度、檢查各項工作進度情況,總結交流典型經驗;組織開展縣區、鄉鎮經濟進位升級活動,負責提出考核的初步意見;承擔市縣區突破戰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鄉鎮企業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鄉鎮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創新、依法經營管理;引導鄉鎮企業布局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鄉鎮企業統計工作。
(十五)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辦公室)
擬訂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產業促進政策和加快發展的重大措施;組織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和人才培訓;協助進行重大項目的論證、招商引資及建設實施工作;協調解決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改善產業發展外部環境,建立完善產業發展平台;負責全市涉農產業綜合協調和信息統計等工作;配合其他產業發展機構解決相關問題;承擔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君子蘭產業發展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君子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產業政策和加快發展的重大措施;協助進行重大項目的論證、招商引資;協調改善產業發展外部環境,建立完善產業發展平台;協調促進科技研究、生產基地建設、市場開發和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十七)新農村建設工作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政策;擬訂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戰略、總體方案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指導、綜合協調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省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進村鎮的推薦工作;負責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導員的選拔培訓工作;組織協調社會各界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幫扶工作;承擔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展情況的統計匯總工作;承擔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九)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及所屬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管理工作、理論學習和培訓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的管理等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農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86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7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5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總經濟師、總農藝師、紀委專職副書記、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其他事項
(一)市農業委員會對外保留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承擔中央和省委部署的相應職能和工作任務;承擔市委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調研等任務;負責市委有關“三農“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1名(正處長級),在市農業委員會處級領導職數內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