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村賬鄉鎮代管制度,民主理財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存款管理制度,開支管理制度,財務報表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行政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縣農村經濟管理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鄉鎮(管理區)農村經營管理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委託代理主管部門,下設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負責村賬鄉鎮代管的日常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必須接受鄉鎮經管站的指導、管理、監督和審計。
村賬鄉鎮代管制度
第四條 村賬鄉鎮代管,是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賬目實行以鄉鎮為單位,委託鄉鎮(管理區)經管站集中代理記賬、核算,分村建賬、統一管理財務賬目和財務檔案。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委託代管的內容包括本鄉鎮範圍內村委會的各項收入、支出、內部往來、固定資產、“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收益分配及其它各項往來結算款項的核算。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委託代管必須堅持“四不變”、“一不準”的原則,即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不變,村集體資金使用權及收益權不變,村作為基本核算單位不變,村民主理財監督機制不變;鄉鎮不準利用管理之便平調、挪用和截留村集體資金、財產。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統一由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實行錢賬雙代理核算。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對村委會的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限額一般為1000元,經濟業務較多的村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
第八條 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主任由經管站長兼任,副主任由財政所預算會計兼任。設總會計1名,代理記賬會計1-3名、出納1名、票據管理員1名。
第九條 村委會設財務專管員(以下簡稱報賬員)1名,不再設出納,報賬員負責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工作,並做好現金(銀行存款)的日記賬、內部往來及應收款項副本賬的登記以及各種收、支單據的填制、審核、報賬及財務公開工作。
第十條 村報賬員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和村委會財務負責人審批的原始憑證定期到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報賬。
第十一條 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每季度末以村為單位編制財務公開明細表,由各村交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並於下季度初10日內向村民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二條 為確保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鄉鎮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與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代理契約,實行有償服務,按照洞政發[2009]62號檔案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主要用於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辦公業務經費。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代理服務費列入村級組織辦公經費中開支。
民主理財制度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切實履行民主決策程式,確保村民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監督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都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會議記錄,並妥善予以保存備查。村級重大財務事項主要包括:集體土地徵用、徵收、出租;集體企業改制;集體籌集的資金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由於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確實無法追償或由於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大額對外投資項目;5000元以上的財務開支項目;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承包指標及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以村民代表為主體的村民主理財小組,定期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進行清理審查。村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3-5人組成,村民主理財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十五條 村民主理財小組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查財務計畫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有權檢查財務收支情況和承包契約執行情況;有權檢查現金存款、物資和固定資產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有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事求是地公開財務活動情況;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有義務照章辦事;有義務保守秘密;有義務為村民解答疑難;有義務收集和反映對財務管理的意見;有義務向組織領導反映並提出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方面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會審制度,村民主理財小組設定村民主理財小組會審章,堅持每季度定期與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對本村財務收支單據進行審核,在符合規定的開支單據上加蓋村民主理財小組會審章,對不符合規定的開支單據,不予報銷或退回補辦手續。村民主理財小組會審章由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保管,嚴禁村支兩委幹部自管自用。
第十七條 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向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財務監督情況。村民主理財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或者打擊報復。
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財務公開,各村必須設定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定期如實地向全體村民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一是財務計畫。包括財務收支計畫、固定資產購建計畫、農業基本建設計畫、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畫、收益分配計畫等;二是各項收入。包括經營收入、發包上交收入、征地補償費、上級部門各項撥款、“一事一議”收入、其他收入等;三是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支出、村組幹部報酬、集體統一經營支出、上級部門各項撥款專項支出、其他支出等;四是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產品物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其他債權債務等;六是收益分配情況。包括收益總額、繳納稅金數額、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投資分利數額、其他分配等。
第二十條 財務公開的時間。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每年年初公布財務計畫,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內部往來及應收應付款等情況。對於多數村民或村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第二十一條 財務公開的程式。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提交村委會會議研究確定;並由村委會主任、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財務專管員簽名;報鄉鎮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審核認可後,由村委會通過財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二條 財務公開的形式。(一)每個村應按村轄規模建立1個或幾個固定公開欄,將公開的內容在公開欄上全面、真實地公布。(二)利用會議、廣播等多種形式,公開財務情況,使廣大村民及時知曉。(三)發放財務情況明白卡(紙)。
第二十三條 財務公開的監督。財務賬目張榜公布後,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村民主理財小組及財務專管員應按排專門時間,接待民眾來訪,解答民眾提出的問題,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財務審計制度
第二十四條 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上級撥款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情況,以及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負責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進行審計監督。要加大對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農村集體土地徵用款、上級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及政府撥給的補助性收入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專項審計,確保各項資金落到實處。
第二十六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在審計中查出有關人員侵占集體資產、鋪張浪費造成經濟損失的,要及時責令責任人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違紀,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結束後,審計結果必須向村民公布。
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財產物資必須確定實物保管員專人保管,嚴格出入庫手續。入庫時必須填制入庫單,由經辦人、驗收人簽章;出庫時必須填制出庫單,由領用人、審批人簽章。每年年終對財產、物資要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情況要查明原因,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對屬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由保管人或使用人進行賠償。保管人員調換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財產物資進行承包、出租、出借時,要簽訂協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費。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必須堅持公開拍賣;村集體土地、企業、果園、農場、林地等的承包、租賃時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不準以權謀私、暗箱操作。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責任。對管理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強化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債權債務明細賬,由村報賬員負責管理。
第三十三條 每年年末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進行一次查清核實,切實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三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費用開支要精打細算,開源節流,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墊付各種稅費;嚴禁舉債用於村級開支;嚴禁超出規定訂閱報刊;嚴禁超標準發放報酬補貼;嚴禁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企業(個人)提供擔保。凡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新債發生的,一律按“誰簽字、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追究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災人禍確需短期臨時借款的,須經村委會集體討論通過,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並有村幹部擔保才能借出,否則由審批人清償借款,未經審批的,由經辦人清償借款。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必須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堅持“制止新債,化解舊債”的原則,嚴禁向外單位和個人借款,形成新的債務。
第三十七條 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村債權債務的變動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票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收款事項,必須統一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湖南省農村公益事業籌資專用收款收據》(簡稱“專用收據”),嚴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第三十九條 專用收據由鄉鎮經管站的票據管理員全權負責,對村報賬員實行收據委託制度,即誰領收據,誰負責收據的保管、使用、繳銷,一旦收據出了問題就追究票據管理員或報賬員的責任。每次一般限領1本,並實行“分次限量、以舊換新、票款同清、存根上交”的領購制度。專用收據必須連號連本使用,作廢票據要全份保存,並應註明“作廢”字樣。同時,每一次報賬時,村報賬員必須攜帶所領收據,由代理記賬會計檢查收據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 鄉鎮財政所和經管站要切實加強對村委會的票據管理,嚴格票據領購、保管、繳銷制度。
第四十一條 鄉鎮經管站要建立“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對收款收據、現金支票等的領用、使用和結餘份數逐項登記,並進行銷號。村報賬員對領購的票據應妥善保管,嚴禁丟失、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收據。嚴禁村委會私自印製、購買收據和使用作廢收據,違反規定使用無效票據的,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應拒絕報賬,並上報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存款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嚴格實行錢、賬分管的原則,一切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由村報賬員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切收入業務都必須納入賬核心算。不準坐收坐支,不準私借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挪用、侵占、貪污。
第四十四條 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要在當地銀行開設代管資金基本存款專戶,對各村村級集體一切收支實行統一管理,分村核算。根據村級經濟狀況,核定各村備用金,超過備用金限額的現金要及時上解代管辦公室。縣財政補助給村裡的運行費,嚴格按照《洞口縣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縣財政和有關單位撥付給村的扶貧、新農村建設等項目資金必須通過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的銀行賬戶撥付,原則上不準直接領取現金。特殊情況下領取現金的必須及時入賬。
第四十五條 村報賬員必須建立健全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逐筆記載現金及銀行存款收付情況,賬目要做到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同時對村報賬員的現金實行結賬盤點制度,即當天與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的代理記賬會計結賬後,根據賬面餘額清點現金,同時核對存款、往來等數額,並在各自的賬簿上相互簽字蓋章。
開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切費用開支必須納入賬核心算,嚴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賬外開支。一切開支憑證必須手續完備,內容真實,原始憑證必須要素齊全(有事由、有經手人、有證明人、有審批人簽字),嚴禁白條入賬;跨年度的發票原則上不予報銷。“四無”(無事由、無經手人、無證明人、無審批人)發票一律不準入賬。“四無”發票及違紀違規開支報賬的由審批人、村報賬員、代理記賬會計共同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確費用開支審批權,審批許可權為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財務的負責人一支筆審批;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至5000元由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重大經濟事項要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同時提供與會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或會議記錄複印件作附屬檔案,方可報賬。
第四十八條 規範費用開支審批流程,費用開支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同時證明人簽字證明,交村財務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然後交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後,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加蓋民主理財會審章,村報賬員每一季度按時帶上手續完備、內容真實、要素齊全的收支單據到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報賬。
第四十九條 建立嚴格的費用管理制度
1.村幹部報酬,實行固定補貼加績效工資的方法,固定補貼部分是指財政支付村乾工資部分,績效工資考核辦法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自行確定。除鄉鎮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再搞誤工記工。
2.村幹部辦公費(包括通訊費、烤火費)包乾到人,不報發票、超支不補,節餘歸己,具體標準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和村級經濟狀況確定,年底一次性補給。村幹部去縣及縣以上單位開會,一律乘坐公共汽車,憑據報銷。除防洪搶險、緊急事故處理外,其他情況一律不得租車。
3.村幹部因公出差的車船費、住宿費、生活補助實行一程一報,差旅費報銷標準按同期縣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出差必須按規定填寫差旅報銷單,車船費必須憑車船票據報銷。住宿費憑住宿發票按標準包乾報銷。村幹部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生活費補貼標準為:省外40元,省內其他地區25元,本市縣其他地區12元,本鄉鎮範圍內不予補助生活費。已領生活補貼的不得再報銷一伙食費。
4.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報酬,一般按誤工記工,也可在年終一次性固定補貼,一次性補貼標準視村組規模大小和任務完成情況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5.誤工記工,一般按生活費5-10元/天,誤工費10-20元/天,不能擅自提高標準,如遇特殊情況,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6.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不得報銷招待費用,村里開會不準開餐,上級來人和開展突擊工作確需開餐的應儘量減少陪餐人數,按開餐人數抄出花名冊,並註明開餐事由、經手人、證明人。每人每餐開支標準控制在10元以內。
7.村民委員會組織或村民個人向縣外單位和個人爭取公益事業建設方面有關資金,業務費用開支必須控制在實際到位資金的25%以內。
8.嚴格控制報刊雜誌費用,村委會公費訂閱報刊雜誌以黨報為主,總費用按村轄規模大小每年控制在500元以內。
9.村民委員會在崗報賬員按會計技術職稱享受崗位津貼:會計員10元/月、助理會計師15元/月,會計師20元/月。
10.支付費用開支款項時,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報賬制。村報賬員將會審通過的費用開支票據,交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審核無誤後,由代管辦公室開具現金支票交村報賬員取款支付。
財務報表制度
第五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報表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活動的書面情況報告,其內容包括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
第五十一條 會計報表是指科目餘額表、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
1.鄉鎮村賬代管辦公室代理記賬會計每季度與村報賬員結賬後,應在結賬後10日內記賬完畢,並根據總賬的各科目餘額產出各村的科目餘額表並裝入各村該季度最後一號憑證中做附屬檔案。年終決算後再編制一份年終科目餘額表及相應的各類明細表,做結轉下年餘額的依據裝入下一年度的一號憑證中。
2.資產負債表、收益分配表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權益狀況的報表,各鄉鎮村賬代管辦公室以村為單位每年在決算後填制一張資產負債表,並裝入年末最後一號憑證中做附屬檔案。
3.以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因此,各鄉鎮村賬代管辦公室在每年的1月10日前要與各村結算一次,並對各村財務進行決算,產出相應報表,並進行財務公開。
第五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包括財務計畫執行情況,原因分析以及財務管理的建議和措施,所有財務報表必須遵循全面真實、及時的原則。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會計年(月、季)度終結,財會人員要及時按要求整理賬冊、憑證、承包契約、檔案、各種文書、統計資料,並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不得丟失、毀損。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制度。有關部門如因履行公務需要,必須查閱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檔案的,須經鄉鎮農經站負責人批准,方可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第五十五條 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管期限,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好銷毀清冊,報村賬鄉鎮代管辦公室批准,並派人監銷。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全縣城鎮社區的財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方案。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農村經濟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