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27日甘肅省政府第71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甘肅省政府
  • 發文字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05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5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農村農場財務管理
介紹,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預決算管理,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收支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資金管理,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資產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會計報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會計人員,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財務監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附則,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介紹

2015年2月27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財務管理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居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各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託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具有財務管理資質的代理服務機構代理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業務。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堅持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收益分配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開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指導。

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算編制要與本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狀況和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八條

財務收入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集體生產、投資、參股分紅等經營性收入;集體資產拍賣、租賃、發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撥款、補助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征占土地補償、公益林補助、救濟扶貧款項;按規定清收的歷年往來款項;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財務支出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支出、管理費用、集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征占土地補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社會捐贈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應當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財務收支預算執行過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可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對預算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收支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賬內統一核算。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村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財務審批許可權,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財務開支審批程式。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簽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方可報銷入賬。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支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對外財務結算應當使用國家稅務、財政部門監製的合法票據,內部財務往來結算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製的往來結算票據。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對外投資項目、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建和處置、預算外的財務開支項目和借(貸)款、重要集體資產資源經營方式變動、集體工程招投標等重大財務事項或大額開支,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強化辦公費、差旅費、報刊費等非生產性開支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非生產性開支的具體項目和標準。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專項資金的管理。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為其代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銀行賬戶,並在開戶銀行預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代理會計印鑑。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開支執行周轉性備用金制度,領取周轉性備用金應當經代理會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

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籌集資金、項目資金、土地徵收補償費等有專項用途的集體資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贈、資助和補貼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
土地徵收補償費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專戶存儲,專賬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的核算與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簿,定期核對,積極催收應收款項,防止呆賬、壞賬發生。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審查後核銷。
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用於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幹部報酬補貼。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台賬,及時準確記載資產、資源的名稱、位置、數量、金額、經營情況等重要內容及其變化情況。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進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等投資經營活動,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資源對外投資、合作經營的,投資價值要經依法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評估確定,不得擅自作價。

第二十七條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集體資產、集體資源發生承包、租賃、處置情形時,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招標檔案、拍賣方案、公告、相關契約及資料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會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設定會計賬簿,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表分月份報表、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月份報表、季度報表包括科目餘額表和收支明細表,年度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份報表或季度報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年度報表在次年1月15日前報送。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確定專人,建立專櫃,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各種經濟契約管理,確保契約資料內容規範、手續完備、要件齊全。相關契約資料應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會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備會計員和出納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報賬員。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的會計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各級財政和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式和內容,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農村集體財務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依法對財務管理活動進行民主監督。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甘肅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的有關規定,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附則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公開的財務活動及賬目內容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專項資金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籌集資金、項目資金、土地徵收補償費等有專項用途的集體資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贈、資助和補貼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土地徵收補償費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專戶存儲,專賬管理。
《辦法》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的核算與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簿,定期核對,積極催收應收款項,防止呆賬、壞賬發生。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審查後核銷。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用於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幹部報酬補貼。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式和內容,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接受全體成員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有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對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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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省政府辦公廳於昨日下發了《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據悉,該《辦法》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後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居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後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該《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財務管理活動。據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在預決算管理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算編制要與本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收入狀況和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財務收入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集體生產、投資、參股分紅等經營性收入;集體資產拍賣、租賃、發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撥款、補助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征占土地補償、公益林補助、救濟扶貧款項;按規定清收的歷年往來款項;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財務支出預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支出、管理費用、集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征占土地補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社會捐贈支出和其他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財務收支預算執行過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可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對預算進行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對外投資項目、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建和處置、預算外的財務開支項目和借(貸)款、重要集體資產資源經營方式變動、集體工程招投標等重大財務事項或大額開支,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專項資金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式和內容,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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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新近出台的《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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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於專項資金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當及時繳存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日常開支執行周轉性備用金制度,領取周轉性備用金應當經代理會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此外,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式和內容,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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