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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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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村和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2013〕第189號令)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稱村(社)〕。
上述組織依法設立的獨資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貫徹執行國家、省、廣州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接受村委會的監督,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堅持勤儉節約、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原則,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濟核算,加強財務監督,提高經濟效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第二章 財務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局是我區農村財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辦法的貫徹落實。
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是轄區的農村財務管理主管機構,負責對農村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推行村(社)賬財委託鎮街“雙代管”服務制(含大額用款資金委託審核制)。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與村(社)簽訂“雙代管”委託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責。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履行農村會計代理服務和用款資金審核審批職能。
第六條 鎮街農村代理會計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主要負責審核和監督村(社)的收支情況,定期與村(社)出納核對
銀行對賬單及貨幣資金餘額;處理村(社)的賬務,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公開的各種報表;指導村(社)定期盤點財產物資;檢查、監督賬務代記代管的落實工作;指導、協助
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完成每月的會計資料審核工作等。
第七條 村(社)設立會計和出納,二者不得兼任。行政村負責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是村(社)財務的負責人,對本級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村(社)財務人員要遵守《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村(社)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社)財務人員。
第九條 村(社)會計負責對本村(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審核開支票據;管理票據、會計印鑑和
財務專用章;按期到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提交票據,定期公布村(社)賬目;負責收款專用收據的領用、開票、核銷和保管;每月與出納核對賬簿,盤點現金、有價證券和固定資產,確保賬賬、賬實相符;定期編制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經濟契約等檔案資料;年終做好分配核算和分配兌現工作等。
村(社)出納主要負責現金收付、支票、證券、出納印鑑管理,登記現金和
銀行存款日記賬,列印和核對銀行對賬單,定期與村(社)會計、鎮街農村代理會計核對賬簿等。
第十條 村(社)應按有關規定在換屆改選後的10天內完成財務交接手續。財務人員對其管理的貨幣資金、銀行賬戶及密碼、財務專用章、票據、賬簿、憑證、報表、契約等開列移交清單,經監交人、接管人員核對無誤簽名(蓋章)交接後才能離職。不及時移交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拒不移交的,依法追究責任。財務人員屆中離職的,也要及時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實行農村財務預、決算制度。村(經聯社)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經濟社編制年度收支計畫。各村(社)根據上一年度收入實績及對預算(計畫)年度收入情況預測,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編制收入預算(計畫);支出預算(計畫)要按照“量入為出”和“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
預算(計畫)編制收入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土地發包、物業出租、對外投資等
經營性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補助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預算(計畫)編制支出內容主要包括:村務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設性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十二條 年度財務預算(計畫)草案,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完成。財務預算(計畫)的編制或調整,應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下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及備案。
第十三條 超計畫支出或計畫變動,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存查。實行會計賬財委託代理的機構要對村(社)財務預算(計畫)編制或調整進行指導,並負責監督預算(計畫)執行和編制年度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 每年年終,根據年度預算(計畫)執行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或《年度財務計畫執行情況表》,並提交村(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歸檔。
第四章 財務收支和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加強村(社)收入的管理和核算。一切收入統一由會計開票,出納收款,禁止其他人員開票或收款。原則上按
權責發生制核算本單位的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並按經濟契約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村(社)收入應及時登記入賬,所有相關的經濟契約必須作為入賬核算的附屬檔案,附在記賬憑證的後面。
第十六條 規範財務管理工作流程。村(社)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名(蓋章),實物性開支須有驗收人簽名,按照規定審批許可權審批同意後(簽名或蓋章),交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審核同意(簽名),由財務人員審核記賬。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審核的,視為經審核同意。經審核有重大異議的,應當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規範村(社)民主決策程式。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較大事項由村黨組織在廣泛徵求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經村聯席會議(含村“兩委”和村經濟聯合社社委會)按程式表決、向民眾公示、形成決議的決策程式實施。
第十八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支出內部層級審批制度。財務支出的審批許可權由低至高設定為村(社)領導會簽、村聯席會議審簽、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定三個層級。各層級的審批許可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對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支出事項存在異議的,提交上一許可權層級審批,以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的表決為最終意見。
第十九條 建立民主理財分層次討論制。凡是非生產性開支、生產性開支、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須按事項所涉及金額大小分層次民主討論表決通過,形成有關的會議記錄後方可實施。各鎮街要制定實施參考標準,指導村(社)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制定製度,填好“民主理財分層次討論一覽表”,並在財務公開欄公開。
第二十條 建立非生產性開支(管理費、接待費、一伙食費等日常開支)總量限額制。各鎮街要指導村(社)根據自身實際確定這些費用的最高限額,填好《非生產性開支總量限額表》,並在財務公開欄公開。最高限額若需變更,必須通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重新討論確定。超過限額部分而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的,不得列支,否則,已開支費用要作退還處理,不能退還的,由審批人等相關責任人員承擔。
在確保村(社)運作經費的前提下,年度接待費、各項餐費、幹部報酬等開支要量入為出,不留包袱,具體金額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表決,並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十一條 規範村(社)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一)村經濟聯合社的審批。嚴格執行村級財務管理中的“兩筆會簽”制度。村的一切開支都要由村黨組織書記、村集體經濟組織主任(理事長)會簽審批。如兩者為一人兼任,由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副主任會簽審核。
(二)經濟合作社的審批。經濟合作社的所有開支由社主任、副主任會簽審批;沒有副主任的社,要經社委會會議決定一名社委會成員與社主任會簽審批。
(三)村民委員會的審批。村委會的所有開支由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會簽審批;如兩者為一人兼任,由其與村委會常務副主任會簽審批。
(四)凡因工作不團結、不協調配合而不能及時會簽、交賬的村(社),在鎮街的指導下,通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兩名村委會委員、社委會成員具體落實會簽制度。
由於我區南、中、北地區差異較大,村(社)小額和大額開支的額度由各鎮街根據本轄區村(社)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標準。
第二十二條 規範支出原始憑證管理。各項支出要取得符合有關規定、內容完整的原始憑證。
(一)凡是從經營單位購買商品、實物的,要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發票必須內容填寫完整,並蓋有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業務招待費,必須取得餐館酒店等經營範圍開具的發票。乘坐公共汽車、火車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要取得國家規定的車票、機票或發票。各項公共建設支出,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二)向農戶購買、租用物品、勞務費用等,必須使用區級
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現金支付憑證,現金支付憑證必須由會計填制,並有經手人、證明人、會簽人、審批人和收款人簽名。若多人收款的,要附有收款人簽名(蓋指紋)的收款明細清單,無收款人簽名的視為無效單據,不得列支。
凡是用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入賬的,視為無效票據。一經查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規範支出報銷程式。村(社)會計要充分履行監督職能,認真審核支出原始憑證,確認按規定的用途、程式開支且符合有關規定,才可填制“增城區農村集體經濟支出報銷憑證封面”,交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和指定的審核人審批後,再交出納報銷。
第二十四條 實行農村用款資金委託審核審批制度。“雙代管”委託服務協定簽訂後,各村(社)用款按規定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用款資金達到規定的大額用款額度的,須按鎮街規定的大額用款規定辦理。
原則上,經鎮街批准使用的大額用款要以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結算。特殊情況確需以現金形式發放的,會計和出納要同時在場,會計負責確認領款人,出納負責發放現金,並要求領款人簽名和蓋指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大額用款申請審核程式。
(一)申請。在每日累計提款限額及以上(日提累計現金限額、日累計轉賬限額在協定中確定)的資金,由村(社)財務人員填寫大額用款申請表,按村(社)財務開支聯合審批規定簽名並加蓋村(社)公章後,連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材料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
(二)審核。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依照“雙代管”委託服務協定書對村(社)的大額用款實行監督管理,並依照其用途是否合理合規、是否經過規定的民主會議討論決策程式的原則進行審核把關,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審批。村(社)持經鎮街審批的加蓋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監管專用章”印鑑的資料到開戶銀行辦理放款手續。開戶銀行要嚴格執行經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核准後的農村大額用款放款手續。對不符合用款條件或有關規定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有權拒絕核准,並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和辦理退件手續。
第二十六條 年度收益分配要按下列內容和順序進行:(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二)提取
公積公益金(原則上先提取後支付);(三)提取福利費(原則上先提取後支付);(四)投資者分利;(五) 成員分配。
年終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應根據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執行,或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及時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接受監督。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和銀行存款應分開核算,做到日清月結。當天收到的款項必須存入銀行,不準坐收坐支、白條抵庫、以支抵收、公款私存、謊報用途套取現金和設立小金庫。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庫存現金限額為兩千元,超出限額要及時存入銀行,不準超額存放現金,庫存現金髮生事故由村(社)出納負責。
第二十八條 取消存摺戶,建立基本賬戶制度。基本賬戶的印鑑包括財務專用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印章、會計印章、出納印章和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監管專用章”。區直有關單位和鎮街下撥村(社)的各項資金(含幹部報酬),通過基本賬戶進行支付。銀行賬戶嚴禁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租、出借過賬。
確有特殊原因導致不能開設基本賬戶的,須召開村、社聯席會議表決,確定以村幹部個人名義開設存摺戶,並在財務公開欄公布。所形成的會議記錄(附表決結果)一式三份,一份由村(社)存檔,一份交會計保管,一份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以村幹部個人名義新開設的存摺交出納保管,但密碼須交會計保管,利息收入要及時入賬核算並納入“雙代管”。每月月結時,須將登記當月存取款的存摺複印件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村(社)出納、會計要在該複印件上籤名確認。 村(社)開設基本賬戶和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原則上專用賬戶不得超過兩個)外,禁止開設其他賬戶,村(社)所有銀行賬戶不能辦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第三方支付的銀行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對到期應收回的款項,要及時追收,逾期的按規定(或契約)收取違約金。經長期追收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應取得有關方面的證明,按金額大小分層次討論決定,制單作壞賬損失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收款專用收據管理
第三十條 規範收款專用收據的保管、領用、核銷管理和檢查制度。落實《廣州市農村財務專用收據管理辦法》,統一使用
廣州市財政局印製的《農村財務專用收據》,確定收據管理人員,每月對村(社)當月開具的收款專用收據進行檢查核對。收據管理人員負責收據的保管、登記、發放、核銷和存根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村(社)向所在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申請領用收款專用收據,要指定人員負責收款專用收據的管理工作。領用收據時,必須填寫收款專用收據領用申請表,每次只能領用1本或2本專用收據,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按“以舊換新”的原則發放。村(社)發生財政補助補貼、接受捐贈、預收押金和其他預收款等非涉稅收入事項時,統一使用收款專用收據。
第三十二條 村(社)收款統一由會計開票,出納收款。開票人要在收據上籤全名,並加蓋單位的財務印章。出納負責收款,要在收款欄簽全名,禁止其他人員收款。開票人應定期與出納核對所開收據的資金入庫情況。村定期對社開具的收款收據進行檢查核對,並將檢查情況向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匯報。嚴禁收款不開收據和不入賬。
第三十三條 使用收款專用收據時,要求逐項逐欄一次性填寫,字跡工整,金額準確,不得塗改、挖補、撕毀。當月未發生收入事項的,不能事先開出專用收據,若已開出,則原收據作廢。凡是作廢的收據應三聯一起加蓋作廢戳記,並保存備查。整本收款專用收據用完後,應將存根聯和作廢收據交上級主管部門核銷,然後再申請領用。發生收款專用收據遺失的,應及時向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匯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核實後登記備案,村(社)須登報作遺失聲明,並在村務公開欄公布遺失收據編碼,宣布作廢,作廢的收據不得入賬。若故意撕毀、人為丟失專用收據的,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七章 幹部報酬管理
第三十四條 規範幹部報酬管理。村(社)應嚴格執行我區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規範發放幹部報酬,不得隨意違規發放。各村在確保組織運作經費的前提下,可根據集體經濟情況,制定村(社)幹部報酬發放方案,經村“兩委”和村監委會討論並報鎮街黨(工)委審定同意後,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按通過的標準執行,並形成會議記錄,在公開欄公布並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具體標準的制定須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要求。
第三十五條 各鎮街要依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完善制定轄區村幹部報酬(自籌部分)的有關規定,切實規範對村幹部報酬的管理。社幹部的報酬發放辦法應根據區、鎮街的有關規定,依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執行或經本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 村(社)不得動用
征地補償費、糧差補貼等專項資金髮放幹部報酬,不得動用集體資金為幹部購買商業保險。
第三十七條 凡是違規發放幹部報酬的,由鎮街監察部門和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責令退回,在幹部報酬管理工作中,發現問題線索的,移送區紀委監委進一步查處。
第八章 專項資金和承包押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凡是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通過村(社)集體會議決定等任何方式變更其用途。按規定發放給成員的水庫移民糧差補貼、征地補償費等款項,必須使用“增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款項發放表”。在付清款項後及時公開該款項發放表及其附屬檔案的複印件,複印件要標記“與原件相符”字樣,並蓋上公章。
第三十九條 規範征地補償費管理。嚴格按照《廣東省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增城市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征地各項補償費管理的相關制度。征地各項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範管理。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開立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的,鎮街財政所不得核撥征地各項補償費。
征地各項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將征地各項補償費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對外融資、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留作集體發展基金的各項補償費應當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增加集體福利。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已納入征地成本,應按養老保障標準據實支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征地各項補償費分配、使用、收益分配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有權檢查審核集體經濟組織徵用補償費財務賬目,有權對不合理開支進行否決。經辦人、審批人對否決有異議的,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表決。
第四十條 強化農村經營承包押金的管理。農村經營承包押金在契約到期時應如數退還給承包者,中途不得轉作契約承包款。建立農村經營承包押金登記冊,由村(社)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在換屆時進行核對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其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登記台賬和審核存檔制度,對資產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底進行資產清查,重點解決資產資源權屬爭議,債權債務糾紛、呆賬壞賬處置和歷史遺留問題等。
對於過去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而把資產和財務記入村民自治組織名下的,應在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時及時改正。清查結果應書面通知相關村民自治組織,並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以上,無異議後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村(社)固定資產保管、使用制度,提高
固定資產使用率。所有固定資產必須造冊登記入賬,按類別設定
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盤點清查,全面掌握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做到賬實相符。 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等處理,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民主決策程式決定的處理許可權、處理程式執行。
第四十四條 村(社)新增固定資產應滿足事先制定的財務計畫,嚴格按照民主決策程式購建固定資產並依規入賬核算。為確保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應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辦法》(粵財農管〔2013〕8號)要求執行,合理選擇折舊方法提取折舊費。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四十五條 農村小額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實施,符合相關程式要求。否則,一律不準列支。
第四十六條 嚴格資產處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改制的,按原各農村集體組織在全部資產中所占的份額,將集體資產轉入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平調,私分或非法改變其集體資產權屬性質。資產處置方案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鎮街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七條 落實《
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和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健全集體資產交易平台管理,規範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資產交易過程公平、公開、公正,維護村社集體利益和村民的合法權益。村(社)憑鎮街交易平台公開交易管理的契約和成交確認書(小額零碎備案表)等資料到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入賬。
第十章 投資、資金籌集和契約管理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資金、投資必須提供可行性分析報告和使用管理計畫,並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以實物(包括土地、廠房等)對外投資(合作、合營)的,要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及時在財務公開欄公布評估價格和投資方案,投資方案須及時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若由本單位少數人私自定價,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由審批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十條 籌集資金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準挪作他用,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一條 加強經濟契約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出租、發包、投資、轉讓、建設等經營活動,項目無論大小必須簽訂契約,契約簽訂須依法、規範、有效,並將契約複印件交會計存檔。重大經營契約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和公示,報鎮街審核通過後方可簽訂,簽訂後的契約須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存檔。
契約執行過程,非特殊情況,不允許變更。但需要在契約期內變更承租人的,在其他契約內容不變的情況下,依據契約約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契約期內的變更申請及依據,報送鎮街主管機構審核備案。
第十一章 民主理財、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第五十二條 建立公示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在公開欄公示5日,並形成書面記錄妥善存檔;重大事項或主要經營活動的契約,應在未正式決定、簽訂之前將主要事項公示7日。
第五十三條 堅持民主理財。村民委員會依法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成立民主理財監督小組(以下簡稱“理財小組”),二者可為同一班人員。
監委會(理財小組)成員由村(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推選3至5人組成。成員須具備基本的財會知識,村(社)幹部、財會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社)監委會(理財小組)成員。監委會(理財小組)與村(社)同時選舉,同步換屆。
第五十四條 監委會(理財小組)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組織章程行使職權,不得超越許可權範圍干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使職權。監委會(理財小組)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所作決定須經監委會(理財小組)全體成員2/3以上的贊成票通過。監委會(理財小組)會議記錄須完整準確,並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第五十五條 監委會(理財小組)有預算和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不合理開支否決權,負責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報告財務管理工作。在每月的第三個工作日之前集中對本村(社)上個月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並出具理財審議意見。監委會(理財小組)的理財審議意見,超過(包含)三分之二成員表決並簽名同意即為有效。對超過三個月不履行職責的監委會(理財小組)成員,應提請村(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取消其資格。
第五十六條 村(社)對監委會(理財小組)的否定意見有異議時,可提交鎮街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第五十七條 實行財務公開。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規定的內容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實行村(社)賬財委託鎮街“雙代管”服務制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相關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村(社)進行財務公開。
第五十八條 村(社)應按要求建立統一的財務公開欄,按照統一的格式、統一的時間公開。公開欄的內容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核把關,經村(社)負責人、會計、監委會主任(理財小組組長)聯合簽名方可公開。公開欄要公布區農經辦、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等單位名稱和投訴電話。村民要求公開的涉及財務的其他事項也應及時公開。
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須在每月19號前,將財務公開有關報表上傳到增城區農村財務監管平台和廣州市農村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
第十二章 財務審計和財務監管
第五十九條 區、鎮街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農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執行村級換屆前的村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由鎮街農村集體財務審計部門負責實施,並逐步推進合作社負責人離任審計。根據上級要求和信訪情況,確定審計任務和重點,將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結合起來,推行交叉審計和抽查審計,每年定期對農村集體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相關審計結果應予以公開。
第六十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一般違規的,由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落實整改;問題嚴重的,按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嚴格執行《增城市農村財務監管平台管理辦法(試行)》,規範農村財務監管平台管理和運作。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農村財務監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監督。
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人員應在當月20日前將村、社集體上月財務收支逐單錄入平台並完成審核。涉及大額用款申請的,應及時將相關原始憑證掃描上傳到平台,並按程式完成大額用款審批手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消除警報的,監管人員應追索相關申報記錄,作出說明並報告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農村財務監管平台報警提示的存在問題,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解決處理。若當月超過25日,平台報警提示的問題仍沒有解決處理的,將向全區通報。
第十三章 會計檔案和印章管理
第六十二條 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檔案包括各種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重大事項會議記錄、相關契約、集體討論記錄、成員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等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設專櫃由會計員妥善管理。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體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六十三條 各種會計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由鎮街派人逐項清點核對後銷毀,由監督人和經辦人在銷毀清單上籤名,並將清單歸檔。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認為不應銷毀的,不得銷毀,應繼續保存。
第六十四條 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村(社)電子會計檔案進行備份存檔。
第六十五條 加強印章管理。村(社)要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存檔制度。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長不得保管本組織印章。監委會(理財小組)應加強對印章管理、使用的監督。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鎮街應根據本辦法規定並結合具體實際制定農村
財務管理制度、辦法。
第六十七條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發增城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增府辦〔2012〕3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增農規〔2020〕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增城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3月11日
政策解讀
《增城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一、增城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適用於那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適用於我區行政村和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2013〕第189號令)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稱村(社)〕。
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後,仍按農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二、增城區、鎮兩級的農村財務管理機構是那個管理部門?
區農業農村局是我區農村財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辦法的貫徹落實。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是轄區的農村財務管理主管機構,負責對農村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目前增城區農村財務採取那種形式管理?
推行村(社)賬財委託鎮街“雙代管”服務制(含用款資金委託審核制)。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與村(社)簽訂“雙代管”委託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責。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履行農村會計代理服務和用款資金審核審批職能。
四、我區農村財務人員的職責是什麼?
(一)鎮街農村代理會計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主要負責審核和監督村(社)的收支情況,定期與村(社)出納核對銀行對賬單及貨幣資金餘額;處理村(社)的賬務,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公開的各種報表;指導村(社)定期盤點財產物資;檢查、監督賬務代記代管的落實工作;指導、協助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完成每月的會計資料審核工作等。
(二)村(社)財務人員要遵守《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村(社)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社)財務人員。
(三)村(社)會計負責對本村(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審核開支票據;管理票據、會計印鑑和財務專用章;按期到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提交票據,定期公布村(社)賬目;負責收款專用收據的領用、開票、核銷和保管;每月與出納核對賬簿,盤點現金、有價證券和固定資產,確保賬賬、賬實相符;定期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經濟契約等檔案資料;年終做好分配核算和分配兌現工作等。
村(社)出納主要負責現金收付、支票、證券、出納印鑑管理,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列印和核對銀行對賬單,定期與村(社)會計、鎮街農村代理會計核對賬簿等。
五、增城區農村財務支出審批程式是什麼?
財務支出的審批許可權由低至高設定為村(社)領導會簽、村聯席會議審簽、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定三個層級。各層級的審批許可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確定。對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支出事項存在異議的,提交上一許可權層級審批,以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的表決為最終意見。
(一)村經濟聯合社的審批。嚴格執行村級財務管理中的“兩筆會簽”制度。村的一切開支都要由村黨組織書記、村集體經濟組織主任(理事長)會簽審批。如兩者為一人兼任,由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副主任會簽審核。
(二)經濟合作社的審批。經濟合作社的所有開支由社主任、副主任會簽審批;沒有副主任的社,要經社委會會議決定一名社委會成員與社主任會簽審批。
(三)村民委員會的審批。村委會的所有開支由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會簽審批;如兩者為一人兼任,由其與村委會常務副主任會簽審批。
(四)凡因工作不團結、不協調配合而不能及時會簽、交賬的村(社),在鎮街的指導下,通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兩名村委會委員、社委會成員具體落實會簽制度。
由於我區南、中、北地區差異較大,村(社)小額和大額開支的額度由各鎮街根據本轄區村(社)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標準。
六、增城區農村大額用款申請審批程式是什麼?
(一)申請。在每日累計提款限額及以上(日提累計現金限額、日累計轉賬限額在協定中確定)的資金,由村(社)財務人員填寫大額用款申請表,按村(社)財務開支聯合審批規定簽名並加蓋村(社)公章後,連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形成的會議紀錄材料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
(二)審核。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依照“雙代管”委託服務協定書對村(社)的大額用款實行監督管理,並依照其用途是否合理合規、是否經過規定的民主會議討論決策程式的原則進行審核把關,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審批。村(社)持經鎮街審批的加蓋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監管專用章”印鑑的資料到開戶銀行辦理放款手續。開戶銀行要嚴格執行經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核准後的農村大額用款放款手續。
對不符合用款條件或有關規定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有權拒絕核准,並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申請單位和辦理退件手續。
七、增城區農村幹部報酬(自籌部分)發放標準有什麼規定?
各村在確保組織運作經費的前提下,可根據集體經濟情況,制定村(社)幹部報酬發放方案,經村“兩委”和村監委會討論並報鎮街黨(工)委審定同意後,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按通過的標準執行,並形成會議記錄,在公開欄公布並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村(社)不得動用征地補償費、糧差補貼等專項資金髮放幹部報酬,不得動用集體資金為幹部購買商業保險。
八、增城區違規發放幹部報酬(自籌部分)如何處理?
凡是違規發放幹部報酬的,由鎮街監察部門和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責令退回,在幹部報酬管理工作中,發現問題線索的,移送區紀委監委進一步查處。
九、增城區農村集體專項資金如何管理?
(一)凡是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通過村(社)集體會議決定等任何方式變更其用途。按規定發放給成員的水庫移民糧差補貼、征地補償費等款項,必須使用“增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款項發放表”。在付清款項後及時公開該款項發放表及其附屬檔案的複印件,複印件要標記“與原件相符”字樣,並蓋上公章。
(二)規範征地補償費管理。嚴格按照《廣東省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增城市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征地各項補償費管理的相關制度。征地各項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範管理。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開立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的,鎮街財政所不得核撥征地各項補償費。
征地各項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將征地各項補償費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對外融資、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留作集體發展基金的各項補償費應當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增加集體福利。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已納入征地成本,應按養老保障標準據實支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征地各項補償費分配、使用、收益分配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有權檢查審核集體經濟組織徵用補償費財務賬目,有權對不合理開支進行否決。經辦人、審批人對否決有異議的,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表決。
十、增城區農村集體資產如何管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登記台賬和審核存檔制度,對資產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初對上一年的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重點解決資產資源權屬爭議,債權債務糾紛、呆賬壞賬處置和歷史遺留問題等。
對於過去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而把資產和財務記入村民自治組織名下的,應在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時及時改正。清查結果應書面通知相關村民自治組織,並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以上,無異議後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二)建立健全村(社)固定資產保管、使用制度,提高固定資產使用率。所有固定資產必須造冊登記入賬,按類別設定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盤點清查,全面掌握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做到賬實相符。
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等處理,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民主決策程式決定的處理許可權、處理程式執行。
(三)村(社)新增固定資產應滿足事先制定的財務計畫,嚴格按照民主決策程式購建固定資產並依規入賬核算。為確保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應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辦法》(粵財農管〔2013〕8號)要求執行,合理選擇折舊方法提取折舊費。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嚴格資產處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併、分立、改制的,按原各農村集體組織在全部資產中所占的份額,將集體資產轉入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平調,私分或非法改變其集體資產權屬性質。資產處置方案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鎮街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十一、增城區農村集體投資、資金籌集有那些規定?
(一)以實物(包括土地、廠房等)對外投資(合作、合營)的,要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及時在財務公開欄公布評估價格和投資方案,投資方案須及時報送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若由本單位少數人私自定價,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由審批人承擔相關責任。
(二)籌集資金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準挪作他用,並接受監督。
十二、增城區農村集體經濟契約如何規範管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出租、發包、投資、轉讓、建設等經營活動,項目無論大小必須簽訂契約,契約簽訂須依法、規範、有效,並將契約複印件交會計存檔。重大經營契約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和公示,報鎮街審核通過後方可簽訂,簽訂後的契約須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存檔。
(二)契約執行過程,非因特殊情況,不允許變更。但需要在契約期內變更承租人的,在其他契約內容不變的情況下,依據契約約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契約期內的變更申請及依據,報送鎮街主管機構審核備案。
十三、增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委會(理財小組)如何產生?
監委會(理財小組)成員由村(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推選3至5人組成。成員須具備基本的財會知識,村(社)幹部、財會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社)監委會(理財小組)成員。監委會(理財小組)與村(社)同時選舉,同步換屆。
十四、增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委會(理財小組)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監委會(理財小組)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組織章程行使職權,不得超越許可權範圍干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使職權。監委會(理財小組)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所作決定須經監委會(理財小組)全體成員2/3以上的贊成票通過。監委會(理財小組)會議記錄須完整準確,並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二)監委會(理財小組)有預算和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不合理開支否決權,負責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報告財務管理工作。在每月的第三個工作日之前集中對本村(社)上個月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並出具理財審議意見。監委會(理財小組)的理財審議意見,超過(包含)三分之二成員表決並簽名同意即為有效。對超過三個月不履行職責的監委會(理財小組)成員,應提請村(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取消其資格。
十五、增城區農村集體是否要進行財務公開?
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規定的內容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實行村(社)賬財委託鎮街“雙代管”服務制的,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相關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村(社)進行財務公開。
十六、增城區農村集體進行財務公開活動有什麼要求?
(一)村(社)應按要求建立統一的財務公開欄,按照統一的格式、統一的時間公開。公開欄的內容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嚴格審核把關,經村(社)負責人、會計、監委會主任(理財小組組長)聯合簽名方可公開。公開欄要公布區農經辦、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等單位名稱和投訴電話。村民要求公開的涉及財務的其他事項也應及時公開。
(二)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須在每月19號前,將財務公開有關報表上傳到增城區農村財務監管平台和廣州市農村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
十七、增城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有哪些?
區、鎮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農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執行村級換屆前的村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由鎮街農村集體財務審計部門負責實施,並逐步推進合作社負責人離任審計。根據上級要求和信訪情況,確定審計任務和重點,將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結合起來,推行交叉審計和抽查審計,每年定期對農村集體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相關審計結果應予以公開。
十八、增城區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一般違規的,由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落實整改;問題嚴重的,按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