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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範圍為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廣州市級和區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籌集、發放、使用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以下簡稱補貼對象)是我市範圍內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戶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國有農場及實際承擔保護責任的單位。
對已承包到戶的永久基本農田,補貼對象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契約的本村農戶,農戶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對未承包到戶的永久基本農田,補貼對象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應當與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逐級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當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地塊、面積、期限和保護責任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下達補貼資金,指導各區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各區永久基本農田劃定面積,開展日常監管、績效管理等工作,指導各區做好資金分配使用和績效管理工作等。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按時將補貼資金分解下達至有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鎮政府(街道辦),加強資金使用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負責根據各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核定情況,及時制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導鎮政府(街道辦)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按時將補貼資金分解下達至補貼對象,對資金安全進行監管,抓緊推進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補貼資金實行差別化分類補貼標準,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500元/畝/年,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350元/畝/年,從化區、增城區200元/畝/年。
第六條 海珠、荔灣、天河、白雲轄區內永久基本農田補貼資金100%由市本級財政安排解決,黃埔、南沙、增城轄區內永久基本農田補貼資金100%由區級財政安排解決,花都、番禺轄區內永久基本農田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安排解決25%、區級財政安排解決75%,從化轄區內永久基本農田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安排解決20%、區級財政安排解決80%。
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可以統籌考慮本區財政實力、土地出讓收入規模、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現狀情況,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補貼標準基礎上,疊加發放區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區級財政籌措解決。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將每年所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列入其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後發放。
第七條 發放到農戶的補貼資金,由農戶自行支配。
發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貼資金應當重點用於永久基本農田後續管護、農村土地整治、農機社會化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等支出。在上述各項資金落實的情況下,可以將補貼資金用於農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等其他用途。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執行基本的民主決策程式,通過民主表決按議定用途使用。
發放到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的補貼資金應當重點用於永久基本農田後續管護、建設和宣傳,農田有害生物防治,農機社會化服務,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套用,以及道路、供電、飲水、防火、管護站點、生態監測站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
發放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的補貼資金,禁止用於彌補辦公樓、住房等基建開支、購置公務用車、幹部報酬、公務接待、捐贈、贊助、購買股票證券等。
第八條 按照不超過補貼資金1%安排工作經費。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按第六條資金籌措方式將每年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其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每年發放一次,用於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鎮(街)、經濟聯社、經濟社補貼資金髮放及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內部審查等工作支出。工作經費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結合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補貼資金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審核發放。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應當建立補貼資金管理台賬,每年依據廣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台賬、上一年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執行情況、永久基本農田利用和變化情況,確認補貼面積和補貼資金,制定資金髮放方案,報經所在區政府審批同意後,於每年6月底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補貼對象。
(二)由市財政安排補貼資金的,市財政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上一年12月底前按預算額度提前下達區財政部門,待預算年度開始後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補貼對象。因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或保護任務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補貼資金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出補貼資金調整申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匯總後統一向市財政局申請調整。
(三)各區可以採用“一卡(折)通”方式,直接發放補貼資金至補貼對象。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經發〔2011〕13號)和《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18〕1號)規定管理補貼資金,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應當將補貼資金髮放、使用情況在本村或本單位內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每兩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委託費用可以在補貼發放工作經費中列支)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確保專款專用,並接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髮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享受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農戶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補貼,在恢復原狀之前不再核發新補貼,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1.未經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2.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後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3.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永久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閒置超過6個月的。
(二)凡應當發放至農戶個人的補貼資金,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對貪污、挪用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省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發放時間根據省財政部門下撥我市補貼資金時間確定。省級補貼資金不得抵減市級補貼資金。省級補貼資金的發放、使用按上述市級補貼資金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長效激勵機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廣州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廣州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籌集、發放、使用和監管的具體指引。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及依據
2014年制定並實施的《廣州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已於2019年9月屆滿。原《辦法》自2014年實施以來,規範了我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下達、發放、使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原《辦法》的個別條款已滯後於新形勢和新要求。實施期間,我市全面實施了機構改革,同時,國家關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規章相繼出台實施,特別是2019年1月5日,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對於永久基本農田成果劃定、建設、激勵補償機制等都有了新的要求。為落實上位法及有關檔案要求,進一步規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標準、發放和使用,有必要重新制定。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
二、關於《辦法》主要內容的解讀
《辦法》共14條,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第二條明確了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範圍和補貼資金髮放工作的適用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中關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規定,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同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目前廣州市國土空間規劃仍在編制中,劃定依據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待國土空間規劃出台後參照國土空間規劃劃定永久基本農田。
(二)第三條明確了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對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責任主體進行補貼,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逐級簽訂保護責任書的相關規定,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責任主體包括農戶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三)第四條明確了市區兩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的具體職能範圍。根據廣東省對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政府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的職能要求的規定,參照廣州市補貼資金髮放工作實際情況,分別明確了市財政局及各區財政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各區分局的職能範圍。
(四)第五條明確了廣州市各區補貼資金髮放標準。根據《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8號)的有關要求,廣州市天河區於2017年劃定了永久基本農田,於2018年開始發放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此次明確天河區補貼資金髮放標準為500元/畝/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我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的通知》(穗府〔2014〕15號)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劃撤銷廣州市黃埔區、蘿崗區,設立新的廣州市黃埔區,同時,根據黃埔區關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相關事宜的復函,明確黃埔區補貼標準為500元/畝/年。
(五)第六條明確了補貼資金的籌措方式。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印發<關於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的通知》關於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資金(含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統籌使用的要求。在參考原《辦法》籌措方式的基礎上,結合《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落實<廣州市改革最佳化土地儲備市區聯動機制方案>的通知》(穗財綜〔2020〕1號),確定補貼資金市、區分擔比例。
同時考慮到因廣州市各區財政實力、土地出讓收入規模差異較大,在部分區財政實力允許的情況下,可根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需要在第五條規定的補貼標準的基礎上疊加發放區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六)第七條規定了補貼資金使用範圍。《辦法》明確了發放到農戶的補貼資金由農戶自行支配,細化了發放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的補貼資金的使用範圍,並對發放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的補貼資金列出負面清單。
(七)第八條明確了工作經費的來源和使用範圍。工作經費的來源與補貼資金籌措方式相一致。明確工作經費可用於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內部審查。結合各區工作經費總量和實際所需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辦法》規定工作經費發放方案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根據當年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使用。
(八)第九條明確了補貼資金的發放程式和發放方式。規定由市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在每年6月底前下撥;區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與市財政同步發放;同時明確了各區可以採用“一卡(折)通”方式,直接發放補貼資金至補貼對象。
(九)第十條規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補貼資金的管理辦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經發〔2011〕13號)和《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18〕1號)規定管理補貼資金。
(十)第十一條明確了補貼資金髮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方式。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分局每兩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查,同時接受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辦法》細化了取消補貼的情形。
(十一)第十二條明確了省級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發放時間和發放規定。省級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發放時間由撥付到市的時間決定。省級補貼資金的發放和使用按市級補貼資金規定執行。
(十二)第十四條明確了《辦法》的有效期為5年。
三、政策解讀途徑和時間
《辦法》發布後,通過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政務網站公開政策解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