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縣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紫金縣為規範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促進農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金縣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紫金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促進我縣農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關於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河源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河府辦〔2012〕113號)、《印發紫金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紫府辦〔2013〕44號)及《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是指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市級以獎代補的獎勵資金及縣級配套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現行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必須有耕作,並保持完好。經依法批准被占用進行非農建設或丟荒的基本農田,不再納入補貼範圍。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應結合當地實際,將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用於基本農田後續管理的水利設施、機耕道路維護、中低產田改造和農村土地整治等支出。
第五條 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規範管理;
(二)因果權重,公平公正;
(三)監督檢查,績效優先。
第二章 資金申報
第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於每年1月向鎮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申請。鎮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財政所對保護單位的資金申報材料進行核實並匯總,於每年2月向縣政府提出撥款申請,同時抄送縣國土資源、農業、財政部門。
第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資金。同一地點,同一工程內容,不得重複申報,但如果是不同年度的工程延續,必須在申報材料中加以註明,分清年度建設任務。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資金申請
基本農田保護單位須如實反映所承擔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實際保護數量、依法占用、丟荒、非法占用情況、符合條件的補償面積及補償金額。
(二)資金使用方案
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應初步擬定資金使用方案,明確項目地點、建設內容、工程量、工程預算、工程質量標準、完成時間要求及工程實施前圖件資料等。再由鎮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財政所對資金使用方案進行核實,匯總後隨文上報縣政府。
(三) 資金使用方案公示
經鎮政府核實後的資金使用方案須在村委政務公開欄張貼公示,公示期7天,並提供公示圖件資料。
(四)資金補償協定書
各鎮政府必須與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簽訂年度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協定書,協定書一式三份,基本農田保護單位、鎮政府各存一份,交縣國土資源局一份。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應按用途實行統籌使用、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對資金收入和支出進行公開, 增加透明度。
第十條 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在收到上級資金下達檔案15個工作日內,制訂資金分配方案、落實到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十一條 各財政所在收到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下達檔案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涉及招投標的,按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方案一旦確定,必須按照方案內容支配資金,不得隨意更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嚴格按照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帳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15〕117號)的規定,實行財政報帳制管理。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 鎮政府職責
1、組織核實及匯總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資金的申報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2、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實施的工程進行驗收,同時對資金報帳材料進行審核後送縣財政局覆核,並對報帳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
3、負責資金使用檢查和管理。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所職責
1、參與核實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的申報材料。
2、參與驗收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實施的工程,初步審核報帳材料。
3、參與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所職責
1、參與核實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的申報材料。
2、參與對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實施的工程進行驗收。
3、負責資金撥付和管理。
4、負責資金報帳並保管報帳材料。
第十八條 縣國土資源局職責
1、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2、會同縣財政局做好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的分配。
3、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組織檢查或抽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縣農業局職責
會同國土資源局核定基本農田經濟補償面積。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職責
1、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的分配。
2、下達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
3、負責對資金報帳材料進行審核。
4、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參與檢查或抽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並組織資金績效評價。
第五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重點抽查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鎮政府、國土資源所、財政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負責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對截留、占用、挪用基本農田經濟補償資金或其他違反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未認真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致使基本農田改變用途或遭到破壞的,視情節輕重扣減或停發補償資金,並限期改正;造成永久性破壞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因項目無法實施,造成長期閒置資金,縣財政局將按有關規定予以收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