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由河源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發布,旨在加強對全市基本農田的保護,完善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三條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範圍為河源市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
第四條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是我市範圍內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單位應與當地政府逐級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對基本農田保護的地塊、面積、期限和補貼資金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予以明確。
第五條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基本標準為35元/畝/年,其中省級財政補貼資金30元/畝/年、縣區財政5元/畝/年,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市級財政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獎補基本農田保護優秀單位,獎補資金按各縣區承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的30%、每年每畝2元的標準安排。基本農田保護優秀單位由各縣區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本辦法實施3年後再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財力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六條基本農田保護市、縣區補貼資金主要從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
第七條各級籌集的補貼資金(含省級補助)應當分配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主要用於基本農田後續管理、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等支出。
第八條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以從下往上逐級申請的方式發放,市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以獎代補的方式發放,縣級基本農田保護配套安排補貼資金隨省級補貼一起發放。補貼資金每年發放1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遲發放。
(一)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發放:
1.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享受補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它責任單位,於每年1月份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申請。鄉鎮政府匯總和核實後,於每年2月份向縣區政府提出撥款申請,同時抄送縣區國土資源、農業、財政部門。縣區政府匯總和核實後,於每年3月份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同時抄送市農業、財政部門。市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和核實後,於每年4月份前報市政府審核後,向省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
2.審核。各鄉鎮政府匯總上報享受補貼的基本農田必須有耕作,並保持完好,凡丟荒棄耕的不予補貼。審核發現丟荒棄耕的應及時報告縣區政府並作相應扣減。凡不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由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區政府作相應扣減。
3.撥付。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實行統籌使用、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各鄉鎮政府發放前在承擔保護基本農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它責任單位公示7日後如無異議則予撥付,如有異議的暫停發放,待重新審核並公示無誤後予以發放。
(二)市級基本農田保護獎勵補貼資金的發放
1.考核。各縣區政府每年2月份前對上一年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它責任單位保護基本農田情況進行考核,評出三分之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它責任單位為基本農田保護優秀單位。具體考核辦法由各縣區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2.申報。縣區政府於每年3月份前將考核結果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同時抄送市農業、財政部門。
3.撥付。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各縣區上報的情況進行審核和匯總,報市政府審定後,由市財政部門發放市級基本農田保護獎勵補貼資金。
第九條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享受補貼資金的組織,有責任按照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採取切實措施保護好基本農田。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有污染、破壞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查處外,其當年的補貼資金並予以扣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在恢復原狀或按相關程式補劃完成之前,不再對該單位進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第十條各縣區、鄉鎮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監督檢查,共同推進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主動發揮職能作用,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撥付補貼資金工作方案,做好基本農田日常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籌集、撥付、使用和稽查的管理,保障資金及時籌措、撥付到位,並做好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縣區、鄉鎮政府應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目的意義,增強基層組織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提高全社會保護基本農田、共同堅守耕地紅線的意識,使全社會更加自覺地參與耕地保護,動員社會共同監督補貼工作和基本農田保護。
第十二條縣區、鄉鎮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資金監督機制和資金撥付使用制度及管理台賬,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補貼資金收入和使用應公開,確保補貼工作公開透明。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