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汕頭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8月28日印發汕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調動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單位的積極性,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關於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牽頭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及組織實施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省級補貼資金轉撥和市級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以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的指導。
  市審計部門負責按規定組織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相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協助。
  第四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範圍為經批准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
  第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為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以下統稱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六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標準為一年每畝70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標準視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來源是:省級財政對各區(縣)給予一年每畝30元的補助;市級財政對金平、龍湖區給予一年每畝40元的補助,對濠江、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給予一年每畝20元的補助;濠江、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人民政府自行負責一年每畝20元的補貼資金。
  第七條 市、區(縣)兩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八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撥付一次。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依據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的上一年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以及執行情況、永久基本農田利用和變化情況,確定永久基本農田補貼面積,於每年3月底前報市自然資源部門;
  (二)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後,匯總上報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經審核後於每年4月底前上報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
  (四)在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完成審核並於每年6月底前撥付上一年度省級補貼資金至市財政後,市財政部門於每年7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省、市兩級補貼資金撥付到各區(縣);
  (五)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8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省、市、區(縣)三級補貼資金撥付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延遲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永久基本農田後續管護、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的支出。
  對發放至村集體的補貼資金,可統籌用於鄉村振興、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一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資金使用情況對外公布,公布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財政、審計、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措施保護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扣發承擔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當年的補貼資金。
  違反規定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補劃。未完成恢復原狀或補劃的,暫停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進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挪用、截留或延遲撥付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依法追究責任,並追回被挪用、截留的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解讀

為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建立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長效激勵機制,市人民政府近日制訂出台了《汕頭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作為我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籌集、發放、使用和監管的具體指引。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於2017年制定並實施的《汕頭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2年7月屆滿。《辦法》自2017年實施以來,規範了我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籌集、發放、使用和監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辦法》實施期間,國家關於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規章相繼出台實施,特別是2019年1月5日,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對於永久基本農田成果劃定、建設、激勵補償機制等都有了新的要求。為落實上位法及有關檔案要求,進一步規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標準、發放和使用,我市根據行政規範性檔案評估工作的相關規定,對《辦法》開展評估工作,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評估,該《管理辦法》需繼續施行。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主要涉及七個方面內容:
  (一)職能分工
  第三條明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工作,市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職能負責相關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相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協助。
  (二)補貼範圍
  第四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範圍為經批准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
  (三)補貼對象
  第五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為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
  (四)補貼標準
  第六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標準為一年每畝70元。
  (五)補貼資金的發放
  第八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髮放的程式和時間要求。
  (六)補貼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永久基本農田後續管護、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的支出。對發放至村集體的補貼資金,可統籌用於鄉村振興、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
  (七)扣發、暫停補貼資金的情形
  第十四條明確對違反規定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扣發承擔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當年的補貼資金。違反規定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補劃。未完成恢復原狀或補劃的,暫停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單位進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四、實施時間及其他說明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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