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3〕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月4日
辦法全文
廣西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障糧食安全,建立耕地保護長效機制,切實調動基層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主動性,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嚴格管控耕地“非糧化”,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以及《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關於全面推行耕地保護田長制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保護激勵,是指自治區根據耕地保護考核評價和田長制考核結果等情況,每年對耕地保護及田長制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激勵。
第三條 自治區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列入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等部門對各設區市耕地保護和田長制工作進行考核評價,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依據上一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於每年9月底前提出自治區級耕地保護激勵資金預算安排草案和激勵對象名額分配意見,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按程式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對象評定程式。
(一)組織評定縣級擬激勵名單。每年7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綜合自治區對各設區市以及各設區市對各縣(市、區)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考核評價和田長制考核結果,提出15—25個受激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名額分配意見。各設區市根據分配名額推薦擬受激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候選名單。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組織評定,提出自治區擬激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名單;
(二)確認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對象。每年8月,自治區擬激勵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名單經評定後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作為年度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對象。
第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直接取消當年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參評資格:
(一)實有耕地面積和永久基本農田中的現狀耕地面積均未按規定達到上級下達的規劃目標任務的;
(二)耕地保護考核評價、田長制考核結果不合格或考核總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
(三)因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問題突出被國家或自治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約談、問責的。
第六條 根據上一年度考核評價的結果和名額分配情況,對獲得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的每個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給予一次性激勵資金600萬元—1000萬元,激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辦理。獲得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不低於80%比例的激勵資金用於激勵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鄉鎮(含街道及有耕地保護任務的國有農林場等,下同),支持承擔耕地保護具體任務、成效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鄉鎮激勵對象名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相關規定評定。
第七條 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主要用於耕地的保護、建設與管理,包括耕地保護動態巡查等日常管理、農田基礎設施修繕、耕地質量建設、永久基本農田和田長制標識標誌更新更換、對舉報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的獎勵等,以及對耕地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村委幹部、格線員(在職在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除外)落實耕地保護田長制工作的誤工及巡查補貼,不得用於單位日常支出、償還債務和發放個人工資、獎金等或其他與耕地保護無直接關係的支出。
第八條 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方案應列入縣(市、區)、鄉鎮、村政務(村務)公開事項,接受社會監督。激勵資金使用情況應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範圍,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激勵資金優先向耕地保護成效好,激勵資金使用績效高的鄉鎮傾斜。對未按要求上報績效自評報告或績效目標達不到要求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取消下一年度參評耕地保護激勵資格。
第九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耕地保護激勵對象的具體評價體系和推選辦法,規範有序開展耕地保護激勵對象推薦和激勵資金髮放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及鄉鎮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國家和自治區政策制定本地耕地保護激勵政策。
第十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耕地保護激勵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確保專款專用、依法合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獲得激勵的地區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對耕地保護激勵工作中發現的貪污、挪用激勵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取消該縣(市、區)下一年度參評耕地保護激勵資格。
第十一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編制年度預算,提出耕地保護激勵資金分配方案並按要求下達績效目標,會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等部門共同指導督促各地加強資金管理、規範使用激勵資金。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自治區根據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考核評價和田長制考核結果等情況,每年對耕地保護及田長制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獲得自治區耕地保護激勵的15~25個縣(市、區)政府,給予每個縣(市、區)一次性激勵資金600萬元~1000萬元。獲得激勵的縣(市、區)政府應將不低於80%比例的激勵資金,用於激勵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鄉鎮(含街道及有耕地保護任務的國有農林場等)。
《辦法》要求,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主要用於耕地的保護、建設與管理,包括耕地保護動態巡查等日常管理、耕地質量建設、永久基本農田和田長制標識標誌更新更換、對舉報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的獎勵等。激勵資金向耕地保護成效好、激勵資金使用績效高的鄉鎮傾斜,不得用於單位日常支出或其他與耕地保護無直接關係的支出等用途。
《辦法》規定,存在3種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直接取消當年參評資格:一是實有耕地面積和永久基本農田中的現狀耕地面積均未按規定達到上級下達的規劃目標任務的;二是耕地保護考核評價、田長制考核結果不合格或考核總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三是因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問題突出被國家或自治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約談、問責的。
《辦法》強調,耕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方案應列入政務(村務)公開事項,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政府要加強對耕地保護激勵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依法依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