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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強化耕地保護監督,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充分調動各縣區保護耕地的主動性、積極性,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行為,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22〕4號)、《中共漢中市委、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漢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機制的意見><漢中市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實施辦法>》(漢發〔2021〕14號)、《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漢中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漢政辦發〔2018〕6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保護激勵,是指由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每年依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標準,對上一年度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縣區及鎮(辦)進行通報表揚,並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和資金補助。
第三條 市級耕地保護補助資金主要來源為市級財政預算。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全市耕地保護激勵評價工作,每年8月底前依據評價結果提出市級耕地保護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按要求編制年度項目績效目標,並對耕地保護補助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市財政局對市自然資源局申報的預算安排建議進行審核後,列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經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縣區耕地保護激勵評價,依據評價結果確定市級耕地保護激勵縣區和激勵鎮(辦)名額分配。具體激勵鎮(辦)由各縣區根據耕地保護情況自行推薦,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確定,並徵求農業農村部門意見。市級耕地保護激勵結果在市自然資源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報市政府審定最終確定市級耕地保護激勵名單。
第五條 市級耕地保護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包括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劃定情況、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情況;
(二)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構建“黨政同責、部門協同、鎮為主體、源頭嚴控”的早發現、快制止、嚴執法的共同責任機制情況;
(三)一般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年度“進出平衡”方案編制及落實情況;
(四)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占補平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實施和後期管護情況;
(五)提供市級統籌補充耕地指標情況;
(六)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護情況,包括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新增違法占地查處等情況;
(七)糧食播種面積情況;
(八)耕地質量與保護提升情況;
(九)鎮(辦)落實耕地保護主體責任,履行違法占用和破壞耕地制止、核查、整改、重大違法問題報告職責情況。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和日常監管,從嚴落實宅基地建新拆舊政策情況。按要求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向社會公告,明確保護任務,配合實施土地整治項目,維護農田設施情況。依法組織拆除發生在轄區內違法占用耕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等工作完成情況;
(十)年度耕地保護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十一)耕地保護長效機制等制度建設和舉措創新情況;
(十二)其他與耕地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
各縣區在推薦市級激勵的鎮(辦)和鎮(辦)確定使用補助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應側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保護成效。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薦市級激勵資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耕地占補平衡、糧食播種面積等主要指標任何一項未按規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違法問題被自然資源部、國家自然資源督察西安局、省政府、市政府約談或問責的;被省自然資源廳確定為自然資源執法重點監控縣區的;轄區內涉及市級以上典型案件掛牌督辦,查處落實不到位的;被媒體披露或民眾舉報經查實確有重大土地違法違規事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貫徹執行《中共漢中市委、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漢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機制的意見><漢中市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實施辦法>》(漢發〔2021〕14號)責任不實、措施不力的;
(四)耕地保護與建設、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專項資金使用有重大違紀違法的;
(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工作中出現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不力,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耕地保護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七條 根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結果,綜合縣區對各鎮(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情況,全市每年評選3個縣區、20個鎮(辦)作為市級激勵對象,並優先推薦參與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評選。對位於第1-3名的縣區分別給予200畝、150畝和100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20個市級耕地保護激勵鎮(辦)每個給予20萬元資金補助和20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
第八條 市級激勵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優先用於耕地保護工作突出的鎮(辦)。受激勵的鎮(辦)應將不低於補助資金的50%用於本轄區內承擔耕地保護具體任務、成效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激勵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名單,由各鎮(辦)根據相關規定自行評定並予以公示。
第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質量提升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對受省市級通報表揚的縣區人民政府予以傾斜。
第十條 市級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納入市級自然資源生態修復保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範圍,並將績效評價結果與下年度預算安排掛鈎,優先向耕地保護實際效果好、補助資金使用績效高的地區傾斜,對未上報績效評價或績效目標不達要求的預算項目不再安排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市級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護及修繕。主要用於農田範圍內的溝、渠、路、井、橋、涵、閘、電等基礎設施的管護和修繕。
(二)耕地開發和耕地質量提升改造。主要用於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建設,後期管護,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主要用於保護標誌標識更新更換。
第十二條 獲得補助資金的鎮(辦)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市級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和個人發放工資、津補貼或獎金等支出。資金使用方案應列入鎮(辦)、村政務信息公開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縣區、鎮(辦)要加強耕地保護激勵工作的組織領導,自然資源和財政部門應對耕地保護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與檢查。對弄虛作假、違規截留、超範圍分配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要責令改正,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取消該鎮(辦)下一年度激勵資格。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或修訂本級耕地保護激勵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