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

《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旨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強化耕地保護監督,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及充分調動各地保護耕地的主動性、積極性而制定。

2021年10月16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印發《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共十二條,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21年10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5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202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耕地保護激勵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強化耕地保護監督,嚴守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充分調動各地保護耕地的主動性、積極性,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和《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保護激勵,是指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每年依據耕地保護激勵評價標準,對上一年度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通報表揚,並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資金獎勵。
  第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組織全省耕地保護評價,每年9月底前將評價結果函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據此將所需獎勵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級耕地保護評價主要內容:
  (一)現有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面積。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
  (三)耕地占補平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實施和後期管護情況。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護情況,包括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新增違法占地查處等情況。
  (五)補充耕地省級統籌情況。
  (六)以前年度耕地保護獎勵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七)耕地保護制度建設和耕地保護做法創新情況。
  (八)其他與耕地保護相關的工作完成情況。
  各市在推薦省級激勵的縣(市、區)時應側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完成情況及保護效果。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推薦省級激勵資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耕地占補平衡未按規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違法問題被自然資源部、省政府約談或問責的;因土地管理問題被省自然資源廳確定為自然資源執法重點監控縣(市、區)的;被媒體披露或民眾舉報經查實確有重大土地違法違規事實、造成惡劣影響的;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違法占用耕地面積比例超過10%的。
  (三)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工作中出現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不力,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第六條 各市根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和耕地保護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可推薦不多於3個所轄縣(市、區)參與省級耕地保護激勵評選。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評價,擇優認定,在省自然資源廳入口網站進行公示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確定20個縣(市、區)作為省級耕地保護激勵對象。
  第七條 依據耕地保護評價結果,對位於前5名、6-10名、11-20名的縣(市、區)分別給予500畝、300畝、200畝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1500萬元資金獎勵。
  省級獎勵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縣(市、區)政府統籌使用。省級獎勵資金,由縣(市、區)政府全部用於激勵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鄉鎮,受激勵的鄉鎮政府應將不低於70%獎勵資金用於激勵本轄區內承擔耕地保護具體任務、成效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激勵的鄉鎮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名單,由縣(市、區)或者鄉鎮政府根據相關規定自行評定。
  第八條 省級獎勵資金主要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一)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護及修繕。
  (二)耕地質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農田日常管護、標誌標識更新更換。
  (四)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田長制”日常管理。
  (五)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涉農項目建設。
  第九條 省級獎勵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和個人發放工資或獎金等支出。具體使用情況應列入縣(市、區)、鄉鎮、村政務(村務)公開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耕地保護激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獲得獎勵資金的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獎勵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和程式使用資金的行為,要責令改正,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或修訂本級耕地保護激勵實施辦法(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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