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原理
縊死的原因相當複雜,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受刑時可以阻斷受刑者的頸部
大動脈和
椎骨動脈,導致大腦缺血死亡。同時受刑者的椎骨還會在突然下墜的過程中被拉斷。
2.頸椎折斷導致
中樞神經破壞。(英國的絞刑歷史,一直是針對人的身高體重量化絞刑繩的長度,以達到百分之百折斷脊椎而讓犯人死亡的效果)
3.氣管閉塞導致窒息。(雖然大多數人以為這是死亡的主因,但實際上極少發生這種情況)
4.因血管受壓而引起的心臟衰竭。(幾乎不可能)
絞刑類別
第一種是讓犯人爬上椅、桌、火車、馬或梯,在其脖子上套一根與直角形支架或樹枝相連的繩子,然後抽掉支撐物使其懸空。這種方法最通俗,也是歷史上廣泛採用的,犯人死得緩慢,也很痛苦。
第二種是將活套套住犯人,把繩子穿過滑輪或滑槽,然後使勁拉繩將犯人從地面吊起。犯人實際是被勒死的,美國的“
三K黨”處私刑時偏好這種方法;中東的伊斯蘭國家的公開絞刑也是這般執行的。
第三種是經英國人改進後被認為是比較人道的,但需要一些設施:一個固定在某高度的腳手架、一塊可抽動的木板。執行時一抽板,犯人的身體便落下,一般說來他的頸椎就斷裂了,結果導致窒息和腦部貧血,頂多幾分鐘犯人便嗚呼哀哉。
現代絞刑
現代的絞刑採用的是一種被稱為“長墜落”(long drop)的方法。這也是伊拉克官員用到
薩達姆·海珊身上的方法。使用此法行刑的安排者得根據受刑者的體重、身高與身型,計算好墜落的距離,以便絞斷受刑人的脖子。
據統計,目前(2009年)世界上還有約85個國家保留有死刑,據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報告稱,絞刑在世界上58個國家之中是合法的刑罰。絕大部分國家都是採用槍決或者絞刑的執行方式,有的國家如美國和日本,還相繼發明了
電椅、毒氣窒息、注射藥物等新的減少死刑犯痛苦的執行方式。
在美國現在保留有死刑的38個州中,絞刑在
華盛頓州與
德拉瓦州還是合法的,自1976年重新實行死刑判罰之後,有3名罪犯被以絞刑處死,其餘的都是靠電椅、煤氣和注射藥物來執行死刑。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在《保障將被處死刑者人權的保護措施》中也要求:對於那些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執行死刑應儘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也許有關絞刑的去留爭議,將會上升到學術爭議的層面,但政治上的爭議將是最終的決定因素。
受刑人
魏忠賢(明末大太監,1627年被貶
鳳陽途中令自縊)
王承恩(太監,效忠明思宗,於1644年與明思宗相互對吊殉國)
柳如是(
秦淮愛國名妓,國破家亡,丈夫自殺後,被丈夫的家人逼迫上吊而死)
蘇克薩哈(1667年,
鰲拜誣陷蘇克薩哈“背負先帝”,“別懷異心”,以24項罪名逼令
清聖祖將其處死。清聖祖不同意,認為“核議未當,不許所請”,鰲拜竟要脅清聖祖執行,最後蘇克薩哈被處絞刑)
蘇納海(清康熙初工部尚書,因圈地換地風波與輔政大臣鰲拜意見向左,遭嫉恨,絞死,康熙親政後平反)
王登聯(清康熙初保定巡撫,因上《圈地疏》與輔政大臣鰲拜意見向左,遭誣陷,絞死,康熙親政後平反)
朱昌祚(清康熙初兵部尚書,因圈地換地風波與輔政大臣鰲拜意見向左,遭誣陷,絞死,康熙親政後平反)
王有齡(浙江
巡撫,1859年太平軍攻占杭州城破,自縊於衙門桌梁)
李續賓(湘軍名將,太平軍攻占三河之役,自縊於戰場枯樹)
愛新覺羅·載勛(清末莊親王,因支持義和團運動,事敗,八國聯軍侵華後,被慈禧太后以“庇拳啟釁”罪名賜死)
李大釗(1927年同另外19人被以“和蘇俄裡通外國”為罪名以絞刑處決)
東條英機(二戰時日本
首相、大將,1948年受刑。在二戰失敗之時曾開槍自殺,但未遂。後被處以絞刑。)
三狼(即
李渭、倪秉堅、馬廣燦三人,“
三狼案”兇手,1962年因謀殺及綁架罪名被處決)
江青(1991年5月14日在北京市公安醫院自縊而死)
宅間守(因謀殺和侵害他人身體於2004年下半年處刑)
麻原彰晃(又名松本智津夫,“奧姆真理教”教主,2018年處刑)
絞刑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