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殘酷的刑罰)

酷刑(殘酷的刑罰)

酷刑,指的是殘酷的刑罰。酷,意為殘忍、暴虐到極點。酷刑一詞來源於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為彎曲身體),起初只用於對付奴隸,隨後擴展到成為帝國專制的工具。

弒君的罪犯、巫師和說謊者,都將受到最嚴苛地對待。於是酷刑演變成一種完完全全的司法工具:在羅馬的法典中,口供是量刑定罪的必要依據,因此,為了撬開囚犯們頑固的嘴,各種逼供手段就應運而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酷刑
  • 外文名:torquere
  • 套用對象罪犯、巫師和說謊者
  • 常見刑法:剝皮、腰斬、梟首
  • 主要刑具:械、鐐、棍、拶、夾棍
  • 起源:古埃及
  • 本意:彎曲身體
發展歷史,歐洲,亞洲,美國,戰爭套用,古代刑具,類型,歷史記載,中國古代,剝皮,腰斬,凌遲,梟首,車裂,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梳洗,杖殺,棄市,枷刑,戮刑,老虎凳,抽腸,過山龍,頭頂鑽洞,鞭刑,水落石出,騎驢,蠆盆,頭髮水,踏刑,其它,婦刑,針刑,烙刑,電刑,日軍酷刑,穿胸,剖腹,銅烙,捆綁,板燒,開顱,挖胸,萬箭穿身,砧板拖,斷指,絞刑,輪姦,杖腹,帶電毒氣,反酷刑的公約,羅馬國際法院,日內瓦公約,其他公約,歐洲部分,美洲部分,非洲部分,各國法律,社會評價,

發展歷史

歐洲

在歐洲人看來,酷刑最初的雛形可追溯到古埃及:自公元前20世紀起,人們開始採用殘暴的手段(尤其是棍擊和鞭打)來對付罪犯,或通過恐嚇等手段迫使敵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希臘人,特別是羅馬人常採用的酷刑是刖足,也就是把罪犯的腳砍掉。
酷刑一詞來源於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為彎曲身體),起初只用於對付奴隸,隨後擴展到成為帝國專制的工具:弒君的罪犯、巫師和說謊者,都將受到最嚴苛地對待。於是酷刑演變成一種完完全全的司法工具:在羅馬的法典中,口供是量刑定罪的必要依據,因此,為了撬開囚犯們頑固的嘴,各種逼供手段就應運而生。
中世紀時,如果被告的說辭存在疑問,將被要求將手放在熾熱的烙鐵上,或將胳膊伸進一口盛滿沸水的大鍋中,誰能安然無恙,就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7世紀末的羅馬法典再一次將酷刑明文列入司法工具之列(在宣判之前以及之後,作為刑訊工具或是懲罰手段)。不同的是技術含量:其中使用最廣泛的就是“繩索弔問”,即用繩索將犯人的手綁牢隨後吊離地面,然後將其從不同的高度拋擲下去,使其上半身肢體脫臼;還有“鎖舌”,即用兩片金屬楔子擠壓犯人的腳踝;以及“竹夾”,將犯人的十指插入竹片的縫隙間,然後向兩邊用力拉緊(這個相信不少人都很熟,古裝劇里對付女犯人一般都用這招);更有甚者,用熾熱的鐵鉗撕扯犯人身上的皮肉或迫使其一口氣喝下幾公升的水。
這樣的情況直到1252年才得以緩解。當年,教皇伊諾臣佐四世正式下令,在審判異教徒的過程中,如果認為其供詞中含有巨大的疑問或矛盾,則可以使用酷刑,然而酷刑的程度要適當控制:達到威脅與震懾的效果就足夠了;不論採取哪種方式的酷刑,從人道角度考慮,它的施行也應有個底限:不要使受刑者永久性殘廢,且每一種酷刑不得持續十分鐘以上。但長久以來,酷刑卻一直存在著,從1542年到1761年這200多年當中,羅馬宗教裁判所共對97人施以火刑,包括堅持己見的喬爾達諾·布魯諾等人在內的很多科學家或哲學家們,都慘遭這種酷刑的折磨。
啟蒙運動使歷史文化的面貌煥然一新。1764年,凱撒·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在其論著《罪與罰(Dei delitti e delle pene)》中譴責道,酷刑本身兇殘無比而結果卻徒勞無益:“罪行一經判定,再施加其他刑罰將是多餘,因為罪犯已然伏法;而如果罪名不確定,那么就更不應對罪犯濫加酷刑,因為根據法律程式並不能確定罪行成立。”
1740年,普魯士成為第一個拒絕酷刑的國家。18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也重新申明人權的意義,認為每個人都有上天賜予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然而,“國家的理智”卻始終凌駕於公正之上:直至19世紀,法國警察仍然秘密使用某些藥物,以迫使疑犯交代罪行。
20世紀堪稱酷刑史上最黑暗的時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1914-1918)中,土耳其人在亞美尼亞村莊的暴行慘絕人寰:有些婦女在慘遭40多名士兵強暴以後,又被撕去了眉毛,拔掉了指甲,有的還被切掉了乳房;而對於男人,則是殘忍地砍掉其雙腳,並用鉚釘在殘肢上釘上馬掌。
從1933年到1945年間,歐洲的納粹分子對囚犯實施了大量的酷刑:他們將猶太人、吉普賽人、同性戀者以及持不同政見者遣送到集中營並加以滅殺;他們使用極其沉重的大棒錘打(甚至多達800下)囚犯,還在其生殖器上熄滅菸頭,或一根一根地拔掉囚犯的指甲……
同時,囚犯們還被當作生物實驗品而遭遇殘暴的活人實驗:真空室、長時間的肢體冷凍、絕育試驗與閹割等;更可怕的是,在摧殘囚犯的肢體之前,納粹分子會先消磨囚犯的意志:用數字與符號替換囚犯的名字、強迫囚犯重複一些勞累而毫無意義的工作、不給食物令其饑寒交迫……直至徹底摧毀囚犯的尊嚴與意志為止。

亞洲

中國是世界上酷刑歷史最悠久的國度之一,並且也是酷刑消失最晚的國家。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軍在這裡犯下的罪行實在罄竹難書。日軍在侵華期間對中國人所實施的有十大酷刑。這些刑罰都被冠以文雅的名稱,如粉身圖報、仙人指路、不齒下問(確實是“齒”而不是“恥”,因為受刑者的牙齒會被逐一敲扯脫落)、虎豹嬉春等等,而實質卻是對受刑者的極盡殘暴和侮辱。

美國

20世紀中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然而和平並未終止人們的施暴行徑。冷戰期間,美國在1963年制定過一部反間諜審訊指南,《庫巴克(Kubark)》,其中就對犯人的精神控制提出了“DDD”症狀(Debility、Dependency、Dread三個單詞的首字母)一說,即虛弱、依賴和恐懼:在審訊中,施刑的一方會利用感官刺激(受審人被置於無光或強光,無聲或連續噪音的環境)影響受審人的身體機能;通過藥物以及各種折磨手段(比如在滿是臭水的惡劣環境中連續站上幾個小時) 使受審人進一步身體及意志衰弱。他們在操作上十分謹慎,從而不會給之後第三方的身體檢查留下痕跡。這部手冊後來受到輿論的巨大壓力:有關組織強烈譴責酷刑已成為“一種國際現象……那些不斷更新的酷刑工具也不斷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
從2005年至2009年,美國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CIA)向一家公司支付8000萬美元,為中情局“設計酷刑”。該公司為中情局設計了“水刑”、“打臉”、“模擬葬禮”等酷刑。
中情局把超過80%的審訊項目外包給這家公司,中情局還向該公司支付100萬美元,保護該公司及其雇員免於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報告稱,這家公司由兩名美國前空軍心理學家運營,他們沒有審訊或反恐經驗。
2014年12月9日,美國議院公開的只是報告中一份近500頁的概要,而全長6000多頁的報告全文尚未全部解密。該報告質疑這兩名心理學家的資質,指控他們違反職業操守。這名為“CIA拘押與審訊報告”,裡面詳細記錄了自“9·11”事件以後,美國中央情報局如何利用“水刑”、關禁閉、剝奪睡眠等殘忍手段從恐怖嫌犯口中獲取情報。整個報告耗時5年、耗資4000多萬美元。美國參議院情報委員會主席稱,這兩名心理學家設計的系統對一些被中情局關押的人構成了嚴刑逼供。

戰爭套用

酷刑變成一種全球通用的審訊方式,它被用於美國發動的越南戰爭(60年代)、希臘的上校政權鬥爭 (60年代)、英國與愛爾蘭共和軍的戰爭 (70年代),以及阿根廷(1976-1983) 與智利(1973-1990) 的酷刑室。當然,最近的例子是美軍在關塔那摩的虐囚事件。

古代刑具

據明史記載,錦衣衛常用的刑具有18套,一般來說,只要犯人被抓進來,18種刑具都要受過一遍。犯人很難經受“全刑”(就是讓犯人按順序經受械、鐐、棍、拶、夾棍)五種酷刑的,錦衣衛還創造不少新刑法拷打犯人,都是一道鬼門關。
《明史·刑法志》說:“刑法有創自明而不衷古制者,廷杖,東廠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未造而極。”編撰《明史》的清人批評明代不遵守中國古代刑法制度,創造許多慘絕人寰的刑具,到明末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類型

械刑:“堅木為之,長尺五寸,澗四寸許,中鑿兩孔著臂上,雖受刑時亦不脫,入獄則否。”
意思:械刑的刑具是用堅硬的木材做成,長一尺五寸、寬約四寸,中間鑿兩孔,固定在犯人的手臂上,無論如何受刑,犯人也無法掙脫,飽嘗著痛苦。
鐐刑:“鐵為之,即鋃鐺也。長五六尺,盤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便故也。”
意思:鐐刑刑具則是鐵制的,也稱“鋃鐺”,長約五六尺,盤在犯人左腳上固定,然後,錦衣衛在犯人右腳上用刑。
棍刑:“削楊榆條為之。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如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繩急束其腰,二人踏繩之兩端,使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足,一人負之背,立使不得伸縮。”
意思:棍刑的刑具是把楊樹和榆樹樹條削成的,長五尺,彎曲如匕首,執手處有人的小指那么大,著肉處直徑八九分,用棍施刑時,先用繩子束緊犯人的腰部,兩名衛士踩著繩子的兩端,使犯人無法躲避,這才用刑。
拶刑:“楊木為之。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拶,兩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木之兩端,隨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則加痛。”
意思: 拶刑的刑具是用楊木做的,長一尺有餘,直徑約四五分,是一種夾手指的刑具。每當用拶子施刑時,兩名衛士挾著犯人,用細繩鎖緊犯人的手,其他人用硬棍左右敲擊,使拶子上下夾緊,犯人痛不欲生。
夾棍刑:“楊木為之。二根長三尺余,去地五寸許,貫以鐵條,每根中間各幫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以繩,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動。又用大槓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已上者,從右畔猛力敲足脛。”
意思:夾棍刑的夾棍是用楊木做的,兩根夾棍各長三尺余,離地五寸許,中間貫穿鐵條。夾人的時候,將犯人腳固定,上面快速束緊繩子,再用一根棍支牢足底,使犯人不能動,接著用一棍大槓,長約六七尺,從右邊猛力敲擊犯人的足脛,受刑者頓時就會痛昏死過去。
挺棍:未知。
刺心:未知。
腦箍武則天時期酷吏索元禮發明了一種鐵箍,給犯人套在頭上,在鐵箍和頭皮的空隙加木楔,有鐵錘敲打。鐵箍越收越緊,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而至於頭顱開裂腦漿溢出,此種刑具便叫腦箍。宋代的腦箍是用結實的繩子箍住頭部,再加釘木楔。
烙鐵:用燒紅的鐵燙人。
一封書:已經不可考。
鼠彈箏:把人的手指張開,固定!用一種有韌性的皮帶反覆拉直然後鬆開抽彈十根手指指關節的位置,剛開始沒什麼,長時間打下去血肉模糊,十指連心,比剁掉手指還痛苦!
攔馬棍:未知。
燕兒飛:已經不可考。
灌鼻:用燒酒或者醋往鼻子裡灌。
釘指:用竹籤或鋼釘釘手指
鞭背:用徑寸懶桿、不去棱節竹片、亂打覆打、鞭脊背。
傷兩踝:用徑寸懶桿、不去棱節竹片、亂打覆打、打腳踝。
彈琵琶:將人犯按倒在地上,控制住其手腳,掀去其上衣,露出肋骨,用尖刀劃開身體,用小錘敲擊直接肋骨(也稱琵琶骨)。

歷史記載

據《明史》卷七十三《刑法志》載:“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盡脫,汗如雨下,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每次用刑下來,囚犯哀聲震壁,血肉潰爛,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慘毒難言。所以,當時人一下詔獄,就魂飛湯火,而一旦能從詔獄轉送法司,競覺得不啻於天堂之樂。

中國古代

剝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第三種剝法,小說里倒是見過,不知道歷史上有沒有。方法是把犯人衣服剝下來,把魚膠塗在犯人身上,之後粘上麻皮。魚膠凝固了之後,讓人狠狠的撕開,人身上的皮連著肉就被撕下來了。

腰斬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 ,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唐代時多用來處決謀反者,如陳碩真)。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慘”字才斷氣。

凌遲

凌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凌遲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1905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肢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裡,頭顱則公開示眾,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

梟首

就是平常說的砍頭。原理是割斷脖子,也就是說將頭和軀幹分離。這種極刑並不是要造成受刑人肢體殘缺,而是因為被截去部分相當重要,能導致立即死亡。縱觀各種極刑的多樣性和殘酷性,斬首刑一直被認為是一種“簡單”的死刑。關羽文天祥秋瑾梁山一百單八將中的井木犴郝思文都是被梟首的。《水滸傳》原文記載:“……次日,只見小軍來報導:‘杭州北關門城上,把竹竿挑起郝思文頭來示眾。’”
《辭源》於“梟首”條釋云:“舊時酷刑,斬頭而懸掛木上。”並舉《史記》、《後漢書》二例作為書證。

車裂

五馬分屍,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古代的一種酷刑,用五匹馬或牛拉扯裂人的頭和四肢,雖然有個“屍”字,但是其真正拉扯的並不是活人而是屍體。五馬分屍的出發點就是讓人死無全屍。歷史上有名的兩位受車裂之刑的是商鞅荊軻,商鞅因為變法得罪秦國貴族,最終被車裂,而荊軻因為刺秦失敗,被處以車裂,當然都是死去後被處以刑罰的。

活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戰爭里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麼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裡,只露出一個頭,然後開始凌虐。

鴆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中國古代的毒藥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鴆”這種毒藥,成語中的“飲鴆止渴”便是源自於此,常用於賜死情況。

棍刑

即木樁刑,這裡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裡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裡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里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此刑罰國外常用來處死異教徒,著名的德庫拉就對多名異教徒採取此刑處死。

鋸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凌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貿易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里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台下。

斷椎

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一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梁骨若是斷了,他也就一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酷刑。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一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准,將顛頡斷椎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 很大,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鉛

在佛教關於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232度,鉛的熔點是攝氏327.4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漢代廣川王劉去的王后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一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繡衣領上的花紋,就一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 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姦情。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 她的兩隻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梳洗

這裡說的梳洗並不是女子的梳妝打扮,而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咽氣。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梳洗之刑與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范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范,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

杖殺

杖殺是唐朝政府運用極其普遍的刑罰,是一種用重杖擊打屁股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舊唐書 酷吏列傳》記載:“笞罰人畏其不死,皆杖訖不放起,須其腫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殺不止是一種屈辱至死刑,而且還是一種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殺已經達到一種高超的害人水平。《舊唐書 刑法志》記載唐肅宗時期一次就將“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唐朝的杖殺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在唐朝表現得極為複雜,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亂的現象。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謀反、大逆、叛、惡逆四等,請準律用刑;其餘犯別罪合處斬者,今後並請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決重杖限。”敕旨依。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頓重杖處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絞、斬之行刑方式。就是說公元782年杖殺從法外酷刑變成法定正刑,杖殺成為常用之刑罰。

棄市

棄市就是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犯人暴屍街頭的一種刑法(原文為“殺之於市,與眾棄之”,出自《雲夢秦簡-法律答問》)。這是一種很普遍的刑法在鬧世當眾殺人可以威懾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農少卿,司僕少卿(副部長)來俊臣被棄市就有些特別了,來俊臣是唐朝的大酷吏,民眾又狠又怕,叛死刑人民大快。《舊唐書 酷吏傳》記載“乃(來俊臣)棄市。國人無少長皆怨之,競剮其肉,斯須盡矣。”《資治通鑑》記載“(來俊臣)棄市。時人無不快其死。仇家爭啖俊臣之肉,斯須而盡,挾眼、剝面、披腹、出心、騰踏成泥。”唐朝民眾如此表現令21世紀初的文明人不免為唐人之野蠻作風心涼發麻。

枷刑

枷刑本不是死刑,但唐書里記載的巨枷,人戴上去就要痛苦而死了。《舊唐書 酷吏傳》記載,“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這名字就令人恐怖,所以才“見之魂膽飛越,無不自誣矣……朝士多因入朝,默遭掩襲,以至於族,與其家無複音息。”“凡囚至,先布械於前示囚,莫不震懼,皆自誣服。”《新唐書 酷吏傳》記載,“乃作巨枷,號“翾尾榆”,囚人多死。又仆囚於地,以門牡轢腹;掘地實棘,席蒙上,瀕坎鞫囚,不服則擠之坎,人多濫死。……後以鐵為冒頭,被枷者宛轉地上,少遷而絕。” 唐朝枷子種類恐怕是世界上最多的最恐怖的,但萬幸唐朝的巨枷,只有唐朝才有……

戮刑

戮刑是既剝奪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罰。古時戮刑可以分為兩種,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後殺,死戮是先殺後戮。在古代,人們將戮刑視為奇恥大辱。《舊唐書 酷吏傳》記載:公元694年(武則天長壽二年)唐侍御史“(萬)國俊至廣州,遍召流人,置於別所,矯制賜自盡,並號哭稱冤不服。國俊乃引出,擁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餘人,一時並命。”這三百餘人當是生戮。《唐會要 卷四十》記載:公元898年(唐昭宗光化元年)“近日用刑。皆隳舊例。多黷斧鑕。鮮行鞭笞。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切須明于格律。不得以軍法戮人。” 看來 “以軍法戮人 ”在唐朝末年已經泛濫成災了……

老虎凳

老虎凳是中國特有的酷刑,屬於反關節酷刑的一種。該刑常見於各類影視作品,即把受刑者雙手反綁,呈坐姿被固定在一條長凳上,大腿部位以繩索綁緊,用刑時受刑者腳下被不斷墊進磚塊,疼痛難忍。
老虎凳的作用在於牽拉受刑者腿部的關節韌帶,並造成膝關節脫臼。據記載,受刑者坐老虎凳一般墊上3塊磚就會大汗淋漓,5塊磚膝關節完全脫臼,人會昏闕。如若將磚塊改為烙鐵,則疼痛加倍。

抽腸

明初,朱元璋曾對死刑犯人施行抽腸。具體做法是把一條橫木桿的中間綁一根繩子,高掛在木架上,木桿的一端有鐵勾,另一端縋著石塊,像是一個巨大的秤。將一端的鐵勾放下來,塞入犯人的肛門,把大腸頭拉出來,掛在鐵勾上,然後將另一端的石塊向下拉,這樣,鐵勾的一端升起,犯人的腸子就被抽出來,高高懸掛成一條直線。犯人慘叫幾聲,不一會就氣絕身亡。
這算是輕的。明末時候,張獻忠抓到的明朝官吏使用的酷刑也有抽腸這一項。做法是,先用刀從人的肛門處挖出大腸頭,綁在馬腿上,讓一人騎著這匹馬猛抽一鞭向遠處跑去,馬蹄牽動腸子,越抽越長,轉瞬間抽盡扯斷,被抽腸的人隨即一命嗚呼。

過山龍

李伯元的《活地獄》對此刑如此記載:“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把犯人衣服扒光,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錫管上邊開個大口,下邊開小口,用百沸的滾水,從這頭灌進去,周流滿身,從那頭淌出去。這個開水卻不間斷。”貌似以前看電視劇《楊乃武與小白菜》中,楊乃武也險些遭受此刑,想來這簡直不是受刑,等同槍斃!

頭頂鑽洞

人類學家在歐洲和南美洲曾發現大量被鑽孔的頭骨,其歷史可追溯到7000至2700年前。頭骨中的孔是由人造石器鑽出來的。專家們稱,這種儀式套用於成年男性。這種儀式雖然流傳廣泛卻極其恐怖,而且仍是人類學中最難破解的謎題之一。是什麼人做了這些事情?為什麼這樣做?或許這是史前的一種酷刑?
最近的研究表明,除了可能引起的痛苦外,這種做法還稱不上一種真正的酷刑。西班牙格拉納(Granada)大學的研究員告訴我們,毫無麻醉的鑽孔過程式要持續大約10-15分鐘,然而大部分(據研究約占70%左右)頭骨被鑽孔的人卻能夠神奇地倖存下來。截至目前最能令人信服的解釋是:“頭骨鑽孔”其實是一種神秘的儀式。然而它的目的卻始終是一個謎。

鞭刑

一直以來,鞭打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酷刑。用於實施鞭刑的工具,是邊緣非常鋒利的硬牛皮帶。受刑的部位主要集中在臀部以及背部——這裡的肉很厚,不至於將人打死,卻絕對夠疼。時至今日,位於亞洲的文明國家新加坡仍然在使用鞭刑。
鞭刑的方便之處,首先在於對工具的要求不高,只要一根鞭子就好,實在沒有鞭子,柳條、繩子、皮帶、電話線等等都可以。
鞭刑的另一個優點在於,占地面積不大。

水落石出

用水灌進受刑者的肚子,使對方肚脹如鼓,仍不停灌注,並不時大力壓迫受刑者的腹部或用腳大力踐踏,使受刑者嘔吐,再灌……如是者三四次後,受刑者將七孔流水,痛苦不堪。

騎驢

這種刑罰不少人聽說過。受刑者被脫光衣服,騎在一個頂端鋒利如刀的倒V字形裝置上,有時甚至會在受刑者的四肢掛一些重物。這種花活兒似乎在一些影視作品中偶有表現,至今仍然被一些心理上具有虐待傾向的人喜好。但據說在西班牙的軍隊里,直到20世紀這還是他們的“家法”。

蠆盆

蠆盆是商代的一種刑罰。是在一個大空水池裡放上一大堆毒蛇,將作弊官人洗剝乾淨,送下坑中,餵毒蛇。

頭髮水

將頭髮剪下一小醊來,然後剪的碎碎的放進茶水裡或酒里,請人喝或強灌下去!請注意!!頭髮非常不消化,會黏在腸胃道上不但會傷身還會阻礙進食,甚至會人痛苦到在地上打滾.哀號不停,直到頭髮自然排出體外(這大概需要2個禮拜),這段時間內可會因為哀號不舒服而遭到其到不滿毆打,傷上加傷!

踏刑

要踏死一個人也不一定要巨大的重量。處決古代死囚的方法,是把他裹在一張毛氈里,固定在地上,然後讓千軍萬馬在上面不斷走過,從而把他踩死。

其它

  1. 敲朴—刑具。短的叫“敲”長的叫“朴”。賈誼《過秦論》:“執敲朴而鞭笞天下。”
  2. 菹醢—把人剁成肉醬的一種酷刑。《楚辭·九章·涉江》:“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
  3. 斧鉞—也稱“斧戉”、“鈇鉞”。古代軍法用以殺人的斧子。《國語·魯語》:“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甲兵:指臣有大逆,則被甲聚兵而殲之。也泛指刑戮。《漢書·蘇武傳》:今得殺身自救,雖蒙斧鉞湯鑊,誠甘樂之。”
  4. 斧質—古代腰斬人的刑具。質:也作“鑕”。墊在下面的砧板。《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君不如肉坦伏斧質請罪,則幸得脫矣。”
  5. 殊死—斬首之刑。《漢書·高帝紀下》:“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以下。”
  6. 黥—古代的一種刑罰。用刀刺刻犯人的面額,再塗上墨,也叫墨刑。《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
  7. 臏—古代剔去膝蓋骨的一種酷刑。司馬遷《報任安書》:“孫子臏腳”。
  8. 笞—用竹板或荊條打人脊背或臀部的一種刑法。《漢書·刑法志》:“加笞與重罪無異。”重罪:死刑。清·邵長蘅《閻典史傳》:“犯法者鞭笞貫耳不稍貰。貰(shì):饒恕、寬免。
  9. 炮烙—相傳殷代的一種酷刑。用銅柱加炭使熱,令犯人行其上,頓時血肉焦糊。方苞《左忠毅公逸事》:“久之,聞左公被炮烙,旦夕且死。”
  10. 湯鑊—古代的一種酷刑。將人投入沸水煮死。《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臣知欺大王之罪當死,臣請就湯鑊。
  11. 大辟—古代的一種死刑,砍頭。清·方苞《獄中雜記》:“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

婦刑

許多審訊者挖空心思設計出了一套套專門對付女人的刑法,他們將其統稱為“婦刑”。
婦刑,對受刑人造成的傷害,都是令人髮指的,完全可以稱得上是“獸刑”。
無論什麼樣的刑訊,第一步總是共同的──就是首先剝光受刑人的衣褲,讓其裸露出全身肉體。無論男人還是女人,受刑時幾乎沒有不是光著身子的。這樣做,絕不僅僅是便於打手們施刑,更重要的是利用受刑人的羞恥心理,對其施加精神上的折磨,既能滿足打手們的卑劣欲望,也能達到刑訊的目的。尤其對女性犯人的刑訊,剝光衣褲更是一套固定的程式。
打手們在審訊女犯時,往往問不上幾句便會以剝光衣褲相威脅。如果女犯拒絕招供,打手們接下來就要實施刑訊的第一步──將女犯的衣褲剝光,對其赤裸的肉體施加各種凌辱,或者讓她們光著身子觀看對其他犯人的刑訊,以此來造成女犯的羞辱和恐懼心理、摧垮她們的意志。
對於一個女人、尤其是年輕女性來說,沒有什麼比脫光衣褲、赤身裸體地經受刑訊更讓人難以忍受的了。當女犯人光著身子站在審訊者面前,任憑他們肆意羞辱而無法抗拒,想到即將遭受的遠非是一般的嚴刑拷打時,她們感受到的是一種肉體和精神上的雙重折磨,這種折磨是任何一個女人所絕難忍受的。待到女犯羞辱不堪、精神極度緊張恐懼之時,打手們再施展出各種毒辣手段,對她們赤裸的肉體施加折磨,這樣她們就會感到無法忍受,從而收到比一般嚴刑拷打更滿意的效果,以達到刑訊的目的。
吊手指
就是用細繩或鐵絲將女犯雙手的大拇指綑紮在一起,懸掛在刑架或房樑上,然後將吊綁女犯雙手的繩子慢慢地向上拉,最終使身體的重量全部落在兩個大拇指上。這種刑法是很能折磨人的,常常兩三分鐘便會使受刑人大汗淋漓、渾身顫抖。這時,無論對女犯施加什麼樣的手段,她都無法抗拒。
吊奶頭
這是專門用於女犯的刑法,即用細繩拴住兩個奶頭,將女犯懸吊在空中,僅僅讓兩個腳尖著地。
吊半邊豬
將女犯一側手腳的拇指(拇趾)捆在一起,然後懸吊起來,在另一側手腳上懸掛重物。
吊鴨子鳧水
用繩子將女犯的雙腳綑紮在一起,頭朝下倒掛起來,然後將其身體不斷浸入水中,當女犯被嗆得即將昏迷時,再將其拉出水面。如此反覆進行,受刑者極難忍受。
倒掛金鐘
用繩子捆住女犯的一隻腳吊起來,然後將另一隻腳和雙手從背後捆綁在一起,使其身體倒懸於空中。
飛機掛炸彈
先將女犯的衣褲剝光,然後將其雙手和雙腳的拇指(拇趾)從身後綑紮在一起,面朝下懸吊起來(有的還用特製的鐵鉤勾住女犯的鼻孔懸掛於樑上,迫使其仰起頭來)。行刑者一邊審問,一邊推動受刑人身體,使其在空中搖盪,這叫做“坐飛機”;如果此時女犯仍不招供,接下來便實施第二步:將兩隻竹編的小筐分別吊掛在女犯的兩個乳頭上,然後不斷向筐內加入磚頭、石塊等重物,這稱為“掛炸彈”。
在上述刑法的基礎上,一些人還進一步發揮想像,不斷創造出新的花樣。由於女性忍受疼痛的能力較弱,有些在審訊男性犯人時不屑使用的刑具,在對女犯的刑訊中卻被大量採用。
跳美麗舞
為了借刑訊之機更充分地發泄獸慾,劊子手們不滿足於折磨女犯的肉體,而是想方設法使刑訊過程變得更富刺激性。於是,一些人別出心裁地想出了各種花樣。所謂“跳美麗舞”,就是將女犯的衣褲脫光,吊起雙手,然後在腳下放上一張通了電的鐵板。在強烈電流的刺激下,女犯會禁不住狂喊慘叫、赤身美麗在鐵板上劇烈跳動。那樣一種場面,不僅殘忍無比,而且極具刺激性。
破身
一種針對處女的酷刑。古代一些貪官酷吏為了自己的目的,強行破壞女犯的處女之身。要么指使兇猛男犯或下屬強姦、輪姦女犯,要么指使幾個粗壯女人捉住女犯,剝掉衣褲,用一小木棍插進女犯陰部,鼓搗幾下,使女犯處女膜破裂。傳說《楊乃武與小白菜》中的小白菜就慘遭此刑。
陰刑
所謂陰刑(淫刑),是指那些專對女性陰部即生殖器官所施加的種種折磨,這是所有婦刑中最殘酷和最令人髮指的刑法,是人性獸化最極端的表現之一。
通過前面所例舉的事例不難看出,出於極其卑鄙的目的,劊子手們在刑訊女犯時,一般不採用過於劇烈的刑法,而是針對女性的生理特點,專挑女人身上最敏感、最脆弱和最富刺激性的部位用刑。其中除了乳房之外,女性生殖器官是用刑最集中的部位,幾乎一半的婦刑都是針對這一特殊部位進行的。
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不言自明的,這就是大多數審訊者都具有一種性虐心理,他們審訊女犯絕不僅僅是為了獲取口供,而是借審訊之機、通過對女性肉體的折磨來尋求刺激和發泄獸慾。同時,也由於生殖器官是女性最敏感和最感珍惜的部位,對這一部位施刑,任何女人、尤其是未婚的年輕女性都難以忍受,所以往往能起到奇效。
滕條抽陰戶
這是德國人發明的一種婦刑。行刑時,首先剝光女犯的衣褲,將其上身捆綁在椅子上,然後由兩人分別提起女犯的雙腿,向兩側打開(或者用繩子捆住雙腳向上吊起)。接著,行刑者手持滕條照女犯的陰部使勁抽打,待打得皮開肉裂之後,再將鹽水或酒精灑在傷口上。
鋼絲捅尿道
與上面刑法類似,將女犯的雙腿打開,然後將一根細長的鋼絲插入女犯的尿道,向裡面猛戳亂捅。由於女性的尿道狹窄而短小,在鋼絲的捅紮下,不僅會產生極大痛感,而且會使神經產生竭斯底里的顫抖。
火燒曹營
用打火機或火柴燒烤女犯的陰部,或者將火柴、紙卷等插入陰道後用火點燃。
刷洗陰溝
用牙刷或特製的鐵刷子伸入女犯生殖器,在陰道壁上用力摩擦,然後再向裡面注入鹽水或辣椒水。
衝下水道
將膠皮管子插進女犯的陰道,然後接在自來水龍頭上,開足水向里沖灌。有時也將膠皮管子接在裝滿辣椒水的橡皮球上,然後擠壓橡皮球,使辣椒水進入女犯的陰道。
拉大繩
這是中國土匪發明的一種刑法,即是將女犯剝光後吊起,然後將擰成股的麻繩夾在女犯的兩腿之間,由人在前後拉動,直拉得女犯的陰部血肉模糊。
老鼠鑽洞
將裝著老鼠的大口瓶扣在女犯的陰道口,然後用火燒烤瓶子。為了躲避灼熱,瓶內的老鼠便會連嘶帶咬地鑽入女犯的陰道。
生孩子
這是東南亞一帶常用的婦刑。刑具是一種伸縮性很大的特製膠管,用刑時,將膠管未開口的一端抹上潤滑油,插入女犯的子宮。然後用氣筒朝另一端打氣,待插入子宮內的膠管如皮球般膨脹起來之後,再慢慢地向外拉出。
虎豹嬉春
行刑時,將女囚與貓鼠同困於麻包袋中,向其中拋入點燃的炮竹,受驚的貓鼠會撕咬女囚將至遍體鱗傷,而後施刑者將在其傷口上淋灑鹽水……類似的刑罰見於古代歐洲對基督徒的酷刑。不同的是,施刑者將一口大鐵鍋扣在受刑者的腹部,鍋里關著幾隻活蹦亂跳的老鼠。然後他們給鐵鍋加熱,悶在鍋里的老鼠會迫不及待地要逃出來,以致挖穿受刑者的肚皮。
除上述刑法之外,用棍狀物捅扎女犯的陰道,更是一種使用十分普遍的婦刑。在此基礎上,一些劊子手還進一步發揮創造,發明了許多特製的刑具和特殊的刑法。總之,上面所列舉的只是近百種婦刑中最一般和極特殊的例子,但僅此便可以看出,一旦人的獸性毫無節制地迸發出來,各種悲劇便會發生。更能讓我們認識到獨裁者的本職——為了目的不擇手段。而在這中間,最悲慘的莫過於女人。所以說女烈士不是那么好當的。

針刑

上述使用審訊男犯人的刑具其中的一種,其特點是簡單、省力、疼痛感極強。最常用的針刑有下面三種:一種是刺指甲縫。行刑前,先將女犯的雙手固定在木架、椅子扶手等物體上,迫其十指伸直。然後,將縫衣針一根根地從手指甲底下刺進去,刺一根,問一句,直到招供為止。這種刑法的疼痛感極強。俗話說“十指連心”,手上紮根刺尚感疼痛,而寸把長的鋼針刺進手指,那種疼痛是任何人都難以忍受的。在“中美合作所”集中營,女員江竹筠便遭受過這種毒刑,只不過劊子手們用的不是鋼針,而是削尖的竹籤子。另一種是刺乳頭。乳房是女人身體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之一,被稱為女人的“命根子”。對女犯的乳房施刑,是行刑者慣用的一手,而鋼針刺乳頭又是最常用的一種婦刑。
一般情況下,打手們都是用大號縫衣針扎刺女犯的乳頭。一場刑訊下來,女犯的兩個乳頭常常被扎得鮮血淋淋、慘不忍睹。如果這一招不能奏效,打手還會將更粗更長的鋼針釘入女犯的乳房深處,從而對女犯的身體造成更大傷害。除了刺手指和乳頭之外,一些更為狠毒的打手為了發泄獸慾、使受審者開口,還常常用鋼針刺女犯的陰蒂。人們都知道,生殖器官是女人身體最珍貴、最脆弱的地方,而陰蒂又是女人性神經最集中和身體最敏感的部位,當尖利的鋼針刺入陰蒂時,那種疼痛足以使受刑者神經產生歇斯底里的顫抖,任何女人都絕難忍受,能起到極佳的刑訊效果。同時,這種酷刑對行刑者產生的感官刺激也異常強烈,行刑者可以從中獲得極大快感。凡是女人身上的敏感部位,都可以用來施加這種毒刑。

烙刑

最古老的酷刑之一,早在中國殷商時代,紂王和他的寵妃便發明了一種稱之為“炮烙”的刑法,即將受刑人赤身捆綁在用炭火燒紅的銅柱上。當然,“炮烙”畢竟是一種極刑,只是在治人死罪時才採用。而在審訊人犯時,一般是將受刑者的衣服脫掉,然後將燒紅的炭塊放在身上,或者用燒紅的鐵條烙燙犯人的肉體。現代法西斯發揮得淋漓盡致,不但刑具種類繁多,而且手段也更加殘忍。許多刑訊者還針對女性的特點,發明了一些專門用於女犯的烙刑。刑具有烙鐵、菸頭、蠟燭、燈泡等等,凡是能夠產生灼熱的物體,都可以用來對女犯施刑。例如:用燒紅的鐵條或點燃的香菸頭烙燙女犯的乳頭、大腿、腳心、陰唇等敏感部位;用點燃的蠟燭流下的燭液滴在女犯的上述部位;或者將電燈泡接上電源後塞進女犯的陰道,利用燈泡產生的灼熱烙燙其身體最脆弱的部位。

電刑

可以說是各種酷刑中最“現代化”和最“科學”的一種,它的特點是可以造成受刑人極大的痛苦,這種痛苦與其它刑法造成的疼痛不同,是極其難以忍受的,即使是再堅強的人,在強烈電流的刺激下也會禁不住狂喊嘶叫。同時,電刑還可以造成受刑人神經系統的紊亂,使其不由自主地招供。一個人如果遭受兩三次電刑,便會變得神情呆滯、反應遲鈍,身心受到極大摧殘。另外,電刑還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持續進行,不會像有些酷刑那樣,當痛苦達到極點時會產生麻木的感覺。當對受刑人反覆施用電刑時,其痛苦程度將會一次比一次強烈,而且如果掌握得好,即使受刑人痛苦到難以忍受的地步,也絕不會昏迷過去,這對刑訊是十分有利的。
開始時,電刑所用的刑具是普通的手搖電話機,行刑時,用導線將受刑人的身體和電話機接通,利用手搖發電機發出的電流來刺激受刑人的肉體。後來發明了專門的電刑設備,電流和電壓可以任意調節,從而使電刑更加方便可靠。女性犯人,電刑更是一種難以忍受的毒刑。審訊者為了滿足其卑劣心理和更好的刑訊效果,對女性施用電刑時,不但仍舊剝光她們的全身,而且常常採用一些特殊的手段,其殘忍程度更加令人髮指──打手們在對女犯施刑時,一般不是將電線接在手指上,而是選擇女犯的乳頭、生殖器等敏感部位用刑,不僅能起到更好的效果,也能順便藉此來發泄獸慾、尋求刺激。
如果沒有親眼目睹,人們很難想像得出女性遭受電刑是怎樣的一種場面:女犯人被剝去衣褲、光著身子躺在刑床上,手腳被皮帶緊緊固定住,電極接在乳頭上或者插入陰道中,強烈的電流刺激著她們身體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使她們赤裸的肉體發出劇烈顫抖。在這種酷刑下,即使是再堅強的女性,也往往被折磨得淚流滿面、發出陣陣撕心裂肺的狂叫。抗日民族女英雄趙一曼烈士被俘後便遭受過這種酷刑的折磨。據敵偽檔案記載,日本憲兵為了逼迫趙一曼供出抗聯的機密和黨的地下組織,對她進行了殘酷的拷問。刑訊前後進行過四次,採用的酷刑多達二十幾種,其中就包括電刑。那是在第二次刑訊中,日本憲兵將趙一曼的手腳從背後綁在一起,將其一絲不掛地吊在刑架上(當刑訊一開始,日本憲兵就將趙一曼的衣褲全部剝光,這一事實在文學作品中沒有得到真實反映),然後將電極一端夾在趙一曼的乳頭上,另一端插入陰道內,對她施以慘絕人寰的電刑。據當時的審訊記錄記載,在兩個多小時的刑訊中沒有喊叫一聲的趙一曼,這時忍不住“發出厲聲慘叫”,而且“叫得越來越厲害,身體劇烈抖動”。由此可以看出,這種刑法是何等地殘暴和難以忍受,所以效果也更好。

日軍酷刑

穿胸

這種刑法一般是在戰時對待敵國女性戰犯的。這種刑法不是我們想像的從胸口刺進去,而是用蒂尖的鐵棍從側面穿透胸部,然後掛在木竿上面示眾。

剖腹

日本古代有女性忍者,執行任務失敗被抓之後,一般不讓她自殺,而是剝光了衣服放在木板上,然段用尖刀從胸骨中間拮進去,一直劃到小腹部,之後內臟都會流出來,慘不忍睹。

銅烙

這是一個比較變態的刑法,一般用於通姦的女人。道具是一個銅棍,插在爐子上面,爐子燒熱,銅棍就會烤的通紅。把女犯人綁在架子上面,然後把陰道對準棍慢慢放進去。

捆綁

日本戰國時代,抓到敵國女人之後用一種韌性很好的鋼繩捆起來,而且捆的很緊,繩子末端穿一個鐵環,然後用一個類似於轆轤的東西拽那個鋼繩,最後犯人的骨頭都會被勒斷。

板燒

這個刑法類似於燒烤。即把鋼板燒熱,然後把犯人剝光放在上面。直到烤熟。

開顱

把犯人鎖在鐵箱子裡面,只漏出頭部。然後用一個大錘子砸下去,後果可想而知。

挖胸

把女犯人的胸部用利刃割下餵狗。

萬箭穿身

把犯人綁在一塊大木板上,然後就有10幾個弓箭手站立旁邊。行刑官下令射在哪裡,馬上就會有如雨點般的弓箭射在犯人的那個部位。

砧板拖

中間放一塊鐵板,上面有密密麻麻的突起的小鐵塊,一般比較鋒利,是鑄造時鑄的。兩匹馬拉著犯人在上面來回拖拽——當然犯人要赤身裸體。

斷指

把犯人的10根手指截下,不過不是用刀砍,而是生生拽下來。很多犯人受刑之後都死於劇痛。

絞刑

這個刑法有點特殊,不是把人吊起來,而是用繩子纏住犯人脖子,然後有兩個人拽兩頭,直到犯人斷氣為止。這個刑法還比較人道。

輪姦

把女犯人發配到軍隊裡面,長官會讓士兵開色戒。結果就是一個女人被多人凌辱,最後死掉。

杖腹

把犯人四肢分開,成“大”字型綁住,然後用木棍擊打腹部。結果往往是子宮破裂,內臟碎裂,大腿下面好多血。

帶電毒氣

這個刑罰多見於租界內的監獄中,夫妻共同犯罪時使用,因此對中國婦女的該種刑罰非常罕見。
將夫妻背對背捆綁於垂直於地面的粗鐵棍上,兩手交叉捆綁,所有門窗關閉,在天窗處釋放高溫毒氣(如氣態的濃硫酸、濃鹽酸)並通過特別轉化使其毒氣帶正電荷,粗鐵棍帶負電荷。夫妻雙方就被帶正電荷的毒氣和帶負電荷的粗鐵棍電死。

反酷刑的公約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UNCAT)在1987年6月時生效。其中與反酷刑最惟相關的是第1、2、3條以及第16條的第一段。
第1條
  1. 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2. 本條規定並不妨礙載有或可能載有適用範圍較廣的規定的任何國際文書或國家法律。
第2條
  1. 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
  2. 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湯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3. 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第3條
  1. 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引渡至該國。
  2. 為了確定這種理由是否存在,有關當局應考慮到所有有關的因素,包括在適當情況下,考慮到在有關國家境內是否存在一貫嚴重、公然、大規模侵犯人權的情況。
第16條
  1. 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在該國管轄的任何領土內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未達第1 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特別是第10、第11、第12 和第13 條所規定義務均應適用,惟其中酷刑一詞均以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等字代替。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附加議定書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附加議定書(OPCAT)於2006年6月22日時生效,其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UNCAT)」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條約。該議定書的第一條便說明:「本議定書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由獨立國際機構和國家機構對存在被剝奪自由者的地點進行定期查訪的制度,以防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每一個批准本號議定書的國家,根據第17條之規定,有義務保持、指定或設立一個或多個獨立的國家防範機制,負責在國內層級防範酷刑。

羅馬國際法院

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設了國際刑事法院(ICC),處理關於個人觸犯種族滅絕戰爭罪侵略罪以及危害人類罪的刑事訴追。本規約定義「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羈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體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應包括純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這種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該規約的第7條認為,「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酷刑將構成「危害人類罪」。 另外,該規約第8條規定認為,在特定情況下,酷刑也可能構成「戰爭罪」。
國際刑事法院於2002年7月1日時正式成立。其僅能追訴在此之後所發生的犯罪行為。且國際刑事法院只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國際刑事法院是設計來補充現時已存的國家司法系統:其僅能在該國對於相關犯罪不願意或無法調查或起訴時行使其管轄權。因此可知,就各該犯罪的優先調查和處罰的權力仍然保留給各個國家。

日內瓦公約

四個日內瓦公約提供落入敵人之手的人適當的保護。 該公約並未清楚的將人界定為「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日內瓦第4公約將人分為「傷、病戰鬥人員或非戰鬥人員」和「不參加戰事及雖居住在該地帶內而不從事軍事性工作之平民」。日內瓦第三公約則分為「衝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它民兵及其它志願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者」、「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國承認之政府或當局之正規武裝部隊人員」、「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之人,如軍用機上之文職工作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未占領地之居民」
第三(GCIII)和第四(GCIV)日內瓦公約是對於武裝衝突的受害者而言最相關的條約。兩個條約的第3條皆有著相似的文字: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之場合,「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條約中也規定,不得有任何「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或是「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的行為
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規範範圍幾乎涵蓋了國際武裝衝突的平民,且規定他們通常是「被保護的人」。且在第32條之下,被保護的人有免於受到「謀殺、酷刑、體刑、殘傷肢體及非為治療被保護人所必需之醫學或科學實驗」以及「非戰鬥人員及戰鬥人員施行之其他任何殘酷措施」的保護。
日內瓦第三公約的規範則涵蓋了在國際武裝衝突中的戰俘之待遇。其於第17條特別規定,「對戰俘不得施以肉體或精神上之酷刑或任何其它脅迫方式藉以自彼等獲得任何情報。戰俘之拒絕答覆者不得加以威脅、侮辱,或使之受任何不快或不利之待遇。」第三公約對於「戰俘」的規定相較第四公約對於「平民」的保護而言較少有豁免事由。在國際武裝衝突中被擄獲的敵軍武裝人員皆自動受到日內瓦第三公約的保護,且違日內瓦第三公約之下所稱的「戰俘」,除非他們已經由有權審判的法庭審判後,才不具有「戰俘」身分。(日內瓦第三公約第5條)

其他公約

根據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1955),「體罰、暗室禁閉和一切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懲罰應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為對違犯行為的懲罰。」 另外,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12月16日),也明白的禁止酷刑以及「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歐洲部分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4條 禁止酷刑
1950年冷戰以後,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該條約乃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而來。其於內容中設立了一個法院去解釋該條約,且其第三條「禁止酷刑及不人道的待遇」中便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加以酷刑或使其受到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
1987年11月26日,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在斯特拉斯堡舉行會議,並且簽訂了歐洲禁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ECPT)。而就此公約其後又有兩個議定書修正之,並且於2002年3月1日生效。本公約建立了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來監督各個成員國對於該公約的實行狀況。
另外,在2000年時簽訂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中的第4條也規定:「不論何人均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不人道或羞辱之待遇或懲罰。」

美洲部分

美洲禁止及處罰酷刑公約(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to Prevent and Punish Torture)目前已經由美洲17個國家批准,且於1987年2月28日時生效。其對於「酷刑」的定義比聯合國反酷刑公約還要廣闊。其定義:
第2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應被理解為為了刑事調查的目的,作為恐嚇手段、體罰、預防措施、刑罰,或為任何其他目的,使某人遭受肉體或精神上的疼痛或痛苦的行為。酷刑還應被理解為意在抹煞某人的人格或減低其體能或精神的方法,即使這種方法不造成肉體的痛苦或精神的創傷。
2.酷刑的概念不包括因合法手段所固有的或純因這種手段所引起的肉體或精神上的疼痛或痛苦,但這些手段不包括本條所指的行為或方法之使用。

非洲部分

於1986年10月21日生效的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中對於酷刑的禁止也有相關的規定,其中的第5條規定:「每一個人的固有尊嚴有權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權得到承認。對人的一切形式的剝削和侮辱,尤其是奴隸制度、奴隸買賣、拷打及殘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刑罰和待遇。均應予以禁止。」

各國法律

各個批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都有義務使公約的內容成為其內國法的一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便正式明文禁止酷刑。
英國在大約1640年時廢除酷刑(踏刑除外,英國直到1772年才廢除此種刑罰),蘇格蘭於1708年,普魯士於1740年,丹麥在1770年左右,奧地利於1776年,俄羅斯於1801年,巴登於1831年,日本於1873年時皆廢除了酷刑。
法國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規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其成文法更明文規定酷刑為犯罪的一種。
美國將此種禁止酷刑的保護透過第五修正案納入美國憲法之中,透過「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執法機關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所賦予的權利。另外,美國憲法的第八修正案禁止「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而其更進一步的被解釋為禁止酷刑的使用。最後,18 U.S.C. § 2340 以下,定義並禁止美國以外的酷刑。
由於美國憲法承認國際習慣法,以及國際法,美國的外國人損害賠償請求法也為在美國國內受到酷刑的被害者提供法律上的救濟。值得注意的是,就美國法律下關於施虐者的身分定義,是由1980年一個有名的判決而來,Filártiga v. Peña-Irala,630 F.2d 876 (1980)。其認為,「施用酷刑的人就像海盜和奴隸販子一樣,是全人類的敵人。」

社會評價

酷刑不僅基於人道及道德而受到非議,另一方面,藉由施用酷刑而取得的證據也被認為是不可靠的,且容忍或使用酷刑將使一個機關腐敗。
20世紀80年代,義大利著名編劇,作家萊奧納多·莎沙(Leonardo Sciascia)曾說過:“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沒有哪一個國家明文允許酷刑的存在,但這卻不代表人人都厭惡它。”
中國的魯迅對酷刑的評價似乎更具諷刺:“殘忍智慧酷刑的方法,卻決不是突然就會發明,一定都有它的師承或祖傳,‘酷刑’的發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這是他們唯一的事業,而且也有工夫來考究。”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堅持酷刑違反了最基本人道法的觀點,是對人道法尊重人類生命和尊嚴基本原則的違反。該組織認為,酷刑帶來的影響包括生理心理兩方面的,其中心理影響可能大於生理影響,並具有長期性。為保證被拘留者和關押者受到人道對待,該組織定期與當局政府合作,對被拘禁者進行探視,並在可能情況下向當局施壓,以便停止可能存在的酷刑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