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來源
要理解“詔獄”,需先講清楚“獄”的含意。《
金文詁林》說道,“稽之經傳,獄字恆指獄訟為言,不必指繫囚之地。”也就是說,“獄”並非只有
牢獄之意,也可用來指法律案件。但單單講明“獄”的本意及引申意義,仍不足以說明“詔獄”的特殊性:其不同於一般之“獄”,關鍵在於“詔”。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詔獄” 制度與
皇帝制度的確立密切相連。
秦王政令群臣議立名號時,臣下建言:
天子自稱為“
朕”,“命為‘
制’,令為‘
詔’”。
裴駰《
集解》引
蔡邕《
獨斷》:“
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詔書。詔,告也。”(《
史記·
秦始皇本紀》)“詔”作為有特定含義、為皇帝所專用的字眼,實際上也有表明皇權尊嚴的神聖性和象徵性的意義。
名詞含義
如此以來,“詔獄”的第一層含義是皇帝
欽命的法律案件,或如日本學者富田健之所說是“
敕命刑獄”。《
史記會注考證》引用
胡三省語說道,“蓋奉詔以
鞫囚,因以為名”。
王先謙《
漢書補註》引用
周壽昌語,語意與之相近:“凡遣官治獄曰詔獄,謂奉詔治獄也。”因此,“詔獄”不同於一般獄訟的特性,即奉皇帝詔旨治獄的特性,才凸現出來。實際上,一旦有重案發生,朝廷百官多會請求皇帝下詔
收系罪犯。“假
謁者節”召犯人入“詔獄”,正可表明“詔獄”性質的特殊———謁者所持之“節”,作為一種憑信,是皇帝的象徵和皇權的體現,代表皇帝的意志。頻繁見於史籍及簡牘的“詔所
名捕”等司法術語,也可以從側面證明案件性質不同一般。
存在時代
作為實體
牢獄(即關押、囚禁犯人的場所)的“詔獄”也是存在的。
兩漢之際,
赤眉軍立
劉盆子為帝,時任
更始政權的盆子兄長
劉恭自以為罪惡深重,故“自系詔獄”(《
後漢書·
劉玄傳》)。顯然,“詔獄”也可指關押、囚禁犯人的場所,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清楚
此段話語。靈帝時,曾派遣
侍御史“行詔獄亭部,理冤枉,原輕系,休囚徒”(《後漢書·孝靈帝紀》),“詔獄”與維護地方治安、
鞠系罪犯為主要職責的“亭部”並稱,其具有囚禁犯人處所的意義自是不容否認。
漢代中央、地方的很多牢獄,多因為臨時收押、訊問欽定案犯,性質才發生變化而成為“詔獄”,“魏郡詔獄”、“鉅鹿詔獄”等即是如此。
興起原因
“詔獄”興起的原由,
兩漢典籍缺載。不過,《
宋史·
刑法志》中的記載,對我們認識問題或
不無裨益:“本以糾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見。”時代相隔久遠,
宋元時期的判定是否適用於兩漢呢?筆者傾向於贊同。實際上,漢代就有類似意義的話語出現。東
漢順帝時,
大司農李固就當時選舉人才中出現的弊病上書
奏言。順帝接納其建議,“於是下詔諸州
劾奏守令以下,政有
乖枉,遇人無惠者,免所居官;其
奸穢重罪,收付詔獄”(《
後漢書·李固傳》)。從詔旨內容中可以看出:“詔獄” 用以糾察為非作歹的官吏。這一點也應是“詔獄”特性所在,即糾察、懲治的對象與行為的特殊。比如,“詔獄”作為打擊諸侯王的重要手段,諸侯王心知肚明且有餘悸,江都王劉建就有“我為王,詔獄歲至”(《
漢書·景十三王傳·江都王劉建傳》)的怨言。又如,“詔獄”多牽涉朝廷要人,文帝時的
周勃、成帝時的
王商,二人雖曾貴為丞相,但均受“詔獄”之苦,周勃甚至有“安知獄吏之貴乎”(《
史記·
絳侯周勃世家》)的感嘆。
作用
作為溢於國家正式法律體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詔獄”制度合理髮揮作用的前提,並不是建立在某種制度基礎上,而是權力掌握者與行使者的意願,故具有濃厚的人治屬性。正因為此,“詔獄”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會因為秉政者個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於消逝殆盡,甚至蛻變為自逞私慾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權臣秉政之時,掌權之人多借“詔獄”之名,泄私憤,
逞淫威,打擊異己,禍害無窮。所以,宋人
張方平在《樂全集》中痛言漢、唐兩代之衰,“詔獄”之弊為亂政之首:
蓋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詆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猶或
高下其手,輕重在心,
鉤摭鍛磨,罔用靈制。又況多張網穽,旁開詔獄。理官不得而議,廷臣不聞其辨。事成近習之手,法有二三之門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於下,亂所由生也。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權力移於下而人主受制
於臣,而刑罰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傾而上下危矣”(《樂全集·詔獄之弊》)。但人主大權獨攬就能避免“詔獄”之禍嗎?
錦衣衛詔獄
明代的
錦衣衛擁有自己的監獄,稱詔獄,或是“錦衣獄”,由
北鎮撫司署理,可直接
拷掠刑訊,取旨行事,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等
三法司均無權過問,獄中“水火不入,疫癘之氣充斥囹圄”,詔獄的刑法極其殘酷,刑具有
拶指、上
夾棍、
剝皮、舌、斷脊、墮指、刺心、琵琶等十八種,史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
廷杖、東西廠、錦衣衛、
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嘉靖時刑科
都給事中劉濟有謂:“國家置三法司,專理
刑獄,或主質成,或主平反。權臣不得以恩怨為出入,
天子不得以喜怒為重輕。自錦衣鎮撫之官專理詔獄,而法司幾成虛設。”
萬曆年間,臨江知府
錢若賡被
明神宗朱翊鈞投入詔獄達三十七年之久,終不得釋,其子
錢敬忠上疏:“臣父三十七年之中……氣血盡衰……膿血淋漓,四肢臃腫,
瘡毒滿身,更患腳瘤,步立俱廢。耳既無聞,目既無見,手不能運,足不能行,喉中尚稍有氣,謂之未死,實與死一間耳”,直到熹宗
朱由校即位後才將他釋放。
瞿式耜曾道:“往者魏、崔之世,凡屬凶網,即煩
緹騎,一屬緹騎,即下鎮撫,魂飛
湯火,慘毒難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樂矣。”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言:“恂一代
秕政,為古今所無者。”顧大武的《詔獄慘言》也曾描寫
楊漣在內的“
六君子”在
鎮撫司內被
錦衣衛指揮僉事許顯純嚴刑拷問的慘狀。
歷史意義
從某種情況而言,酷吏及戚宦之禍,是
皇帝制度衍生出來的不可避免的結果。在
人治盛行
家天下且又沒有有效約束制衡力量存在的帝制時代,當個人手中的權力高度集中、日漸膨脹時,權力的濫用是必然的事。皇帝並非生就精明能幹,權力被臣下竊取也是在所難免,而皇權也並非始終正義無私,也可徇私而行。那么,徇私而行的權力,又如何能使合理、公正的國家運作機制建立?所以,與其指責
佞幸所造成的“詔獄”之禍,倒不如切實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
作為溢於國家正式法律體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詔獄”制度合理髮揮作用的前提,並不是建立在某種制度基礎上,而是權力掌握者與行使者的意願,故具有濃厚的人治屬性。正因為此,“詔獄”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會因為秉政者個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於消逝殆盡,甚至蛻變為自
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權臣秉政之時,掌權之人多借“詔獄”之名,泄私憤,逞淫威,打擊異己,禍害無窮。所以,宋人張方平在《樂全集》中痛言漢、唐兩代之衰,“詔獄”之弊為亂政之首:蓋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
舞文巧詆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猶或高下其手,輕重在心,
鉤摭鍛磨,罔用靈制。又況多張網穽,旁開詔獄。理官不得而議,廷臣不聞其辨。事成近習之手,法有二三之門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於下,亂所由生也。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權力移於下而人主受制於臣,而刑罰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傾而上下危矣”(《樂全集·詔獄之弊》)。但人主大權獨攬就能避免“詔獄”之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