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分成縊死和勒死兩種。縊死,俗稱吊死,是指以繩索將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勒死,是指以繩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死亡的方法。絞刑一般是指執行死刑。作死刑解釋時,又稱問吊、繯首死刑等;而在香港,亦有吊頸這一個名稱。但絞刑的兩種情況也可用於謀殺、自殺。如用於自殺則稱自縊。一般在行刑前都要將犯人五花大綁、蒙上頭後,再於刑場執行絞刑。一般而言,把要死的人吊在樹上或樑上是最簡單的方法。這種方法亦稱為上吊。亦有像拔河那樣的縊殺方法,即兩組人員在兩旁拉扯繩索,勒死在中間的人。
世界各國均曾以絞刑處決犯人。多數情況下,受絞刑的都是平民百姓(貴族多用斬首),因此使用絞刑被當作是不榮耀的象徵。至於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犯很多都以絞刑處死,是由於他們罪大惡極,令人髮指。
在中國歷史上,絞刑通常不是最低級的死刑。正相反的是,高官皇族為保留全屍,通常會要求自縊賜死或絞刑處死,而不是可能導致身首異處的斬首。現在多用槍決。英國曾以問吊作為其車裂刑的第一步,而犯人不會在此階段中死去。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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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原理
縊死的原因相當複雜,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2.頸椎折斷導致中樞神經破壞。(英國的絞刑歷史,一直是針對人的身高體重量化絞刑繩的長度,以達到百分之百折斷脊椎而讓犯人死亡的效果)
3.氣管閉塞導致窒息。(雖然大多數人以為這是死亡的主因,但實際上極少發生這種情況)
4.因血管受壓而引起的心臟衰竭。(幾乎不可能)
絞刑類別
第一種是讓犯人爬上椅、桌、火車、馬或梯,在其脖子上套一根與直角形支架或樹枝相連的繩子,然後抽掉支撐物使其懸空。這種方法最通俗,也是歷史上廣泛採用的,犯人死得緩慢,也很痛苦。
第二種是將活套套住犯人,把繩子穿過滑輪或滑槽,然後使勁拉繩將犯人從地面吊起。犯人實際是被勒死的,美國的“三K黨”處私刑時偏好這種方法;中東的伊斯蘭國家的公開絞刑也是這般執行的。
第三種是經英國人改進後被認為是比較人道的,但需要一些設施:一個固定在某高度的腳手架、一塊可抽動的木板。執行時一抽板,犯人的身體便落下,一般說來他的頸椎就斷裂了,結果導致窒息和腦部貧血,頂多幾分鐘犯人便嗚呼哀哉。
現代絞刑
現代的絞刑採用的是一種被稱為“長墜落”(long drop)的方法。這也是伊拉克官員用到薩達姆·海珊身上的方法。使用此法行刑的安排者得根據受刑者的體重、身高與身型,計算好墜落的距離,以便絞斷受刑人的脖子。
受刑人
歷史上曾被縊殺、處絞刑或自縊而死的名人
司馬穎(306年被縊死)
譙縱(413年自縊死)
孝莊帝元子攸(530被縊殺死)
爾朱兆(534年自縊死)
隋煬帝(618年被縊殺)
李懷光(784年,朔方節度使)
明思宗(明朝亡國之君,1644年自縊死)
王承恩(太監,效忠明思宗,於1644年與明思宗相互對吊殉國)
蘇納海(清康熙初工部尚書,因圈地換地風波與輔政大臣鰲拜意見向左,遭嫉恨,絞死,康熙親政後平反)
王登聯(清康熙初保定巡撫,因上《圈地疏》與輔政大臣鰲拜意見向左,遭誣陷,絞死,康熙親政後平反)
朱昌祚(清康熙初兵部尚書,因圈地換地風波與輔政大臣鰲拜意見向左,遭誣陷,絞死,康熙親政後平反)
李續賓(湘軍名將,太平軍攻占三河之役,自縊於戰場枯樹)
愛新覺羅·載勛(清末莊親王,因支持義和團運動,事敗,八國聯軍侵華後,被慈禧太后以“庇拳啟釁”罪名賜死)
李大釗(1927年同另外19人被以“和蘇俄裡通外國”為罪名以絞刑處決)
山下奉文(二戰時日本陸軍大將,1946年受刑)
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二戰時德意志第三帝國外交部長,1946年受刑)
威廉·凱特爾(二戰時德意志第三帝國元帥,1946年受刑)
板垣征四郎(二戰時日本陸軍大將,1948年受刑)
廣田弘毅(二戰時日本首相,1948年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