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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規範補充耕地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主導實施的補充耕地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項目,是指為落實國家關於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通過工程措施新增耕地(水田、水澆地、旱地),並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土地整治項目。包括:
1.將農用地中的非耕地、未利用地以及建設用地開墾為水田、旱地、水澆地的新增耕地項目;
2.將耕地中的旱地、水澆地改造為水田,以及耕地地類未變化僅提升耕地質量的提質改造項目;
其他需要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土地整治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的土地整治機構或鎮級人民政府等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單位,具體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建設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我省招投標、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確定項目各階段的作業單位,且不得再將項目工程轉包、分包。
第六條各地要落實耕地保護黨政同責,按照“誰建設、誰管理”原則,加強項目整體謀劃,對補充耕地項目選址立項、勘測設計、預算、實施、驗收、報備入庫、後期管護、資金使用等環節進行全流程管理,強化日常監管,確保新增耕地數量真實、質量可靠。
第二章 項目選址和立項
第七條選址條件:
(一)規劃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優先在耕地集中整治區內選址,推動耕地集中連片保護和耕地質量提升。涉及灘涂地的,應按照《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高標準農田項目區的,應優先選擇“三調”以來非耕地區域,並充分徵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
(二)面積、坡度及土壤條件。擬選的單個地塊或其與周邊相鄰耕地地塊連片面積原則上不小於50畝、實地坡度原則上小於15度;符合或通過合理措施整治後可符合耕地土壤相關標準;
(三)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具備長期穩定的灌溉水源,儘量滿足自流灌溉條件,其中計畫新增水田地塊水源自流灌溉條件滿足或通過合理措施整治後可滿足水稻種植季灌溉需求;交通方便,有道路可通達項目區,便於工程施工,整治後能滿足農業生產運輸需要;
(四)土地權屬條件。經項目涉及地塊的土地權屬人(所有權人、承包權人、經營權人、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下同)同意,項目區土地界址清楚,權屬明晰、無爭議;
(五)地類條件。
1.新增耕地地塊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以下簡稱土地“二調”)以來均應為非耕地地類。項目立項前三年遙感影像顯示或實地踏勘為耕地的地塊,可一併納入整治範圍,但不能形成新增耕地數量和糧食產能指標。
2.新增水田地塊土地“二調”以來均應為非水田地類。項目立項前三年遙感影像顯示或實地踏勘為水田的地塊,可一併納入整治範圍,但不能形成水田指標。
3.耕地地類未變化僅提升耕地質量的地塊,項目立項時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應為耕地地類。
第八條 禁止選址區域:
(一)土地權屬不明晰或有爭議的地塊;
(二)全國國土調查坡度25°以上的陡坡地;
(三)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以及自然保護區、水土流失易發區等生態敏感區域;
(四)不穩定耕地範圍或項目建成後屬於不穩定耕地的範圍;
(五)土壤污染嚴重難以恢復的區域;
(六)長期穩定灌溉水源無法保障的區域;
(七)河道湖區範圍內的地塊(以自然資源部認可的河流湖泊岸線及最高水位線範圍為準);
(八)國家規定禁止開發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林業、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開展實地踏勘選址,按照相關規範採集土壤樣品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土壤化驗專業機構進行土壤檢測,利用廣東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對擬選地塊坐標進行數據預檢(可調整地類不作為地類審查的限制性條件),確定項目選址範圍,並製作標識立項規模和計畫新增耕地範圍的建設前高清正射影像圖(解析度優於0.1米)。
涉及園地、坑塘水面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納入土地整治範圍的,須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林業、水利、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進行評估論證,出具論證意見(須具體體現各有關部門參與論證的意見),並將論證範圍線上傳廣東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按照前款規定開展踏勘選址、土壤檢測和數據預檢。
第十條 項目選址確定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組織作業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當包括新增耕地面積、耕地質量、灌溉保證率、穩定水源、排澇能力、土壤有機質含量、有效土層厚度、耕作層厚度、土壤質地、土壤ph值、田面平整度、交通通達度等關鍵建設指標。墾造水田項目,還應當包括新增水田面積、防滲保水能力、地下水位等建設指標。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時,應充分調查已選地塊土地權屬人的意願,造冊登記地塊的土地權屬、青苗、地上附著物等,編制補償補貼等相關方案,並做好土地權屬調整相關工作。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專章說明前期踏勘選址、土壤檢測、土地權屬調整以及園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評估論證情況,並對項目投資估算和效益進行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圖應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行業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並充分徵求縣級農業農村、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在評審通過後批覆立項。項目選址涉及第八條禁止性規定的,不得通過立項。經批准的項目立項資料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立項備案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二)項目區國土空間規劃圖(局部圖);
(三)項目區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圖);
(四)項目區耕地質量圖(涉及耕地的提供);
(五)項目區灌溉規劃圖;
(六)項目區初步規劃圖;
(七)工程設計初步圖冊;
(八)土地權屬人同意實施項目的證明;
(九)青苗等補償、激勵補貼、地力培肥補貼方案;
(十)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第三章 項目勘測和設計預算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組織測繪單位對項目區進行比例尺不小於1:1000的地形圖測繪。除了項目選址範圍內的地塊,與項目緊密相關的水源、道路、溝渠等要素以及項目實施可能影響的鄰近地塊均需一併納入測繪範圍。地形圖測繪須將項目區內的田面高程以及田坎、道路、溝渠等地物準確實測標繪,成果必須符合相關測繪標準規範要求和信息報備規定,經測繪工程師簽字,加蓋測繪單位公章,並經建設單位實地核實確認後方可用於規劃設計。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充分採集項目區地表水源情況、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設施條件、道路通達狀況、有效土層厚度、土壤剖面構型、表土狀況、周邊土地利用狀況等信息,利用自然資源部外業核查軟體逐地塊實時定位拍攝立項後、動工前土地利用現狀照片,並按照相關規範採集土壤樣品送有相應資質的土壤化驗專業機構,進行土壤檢測和出具土壤化驗報告。項目規劃設計新增耕地範圍超出立項新增耕地範圍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立項。
第十四條 在項目立項資料、實測地形圖和高清正射影像圖(解析度優於0.1米)的基礎上,建設單位組織規劃設計編制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項目建設支出範圍內的必要支出,定額標準沒有規定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可參照相關工程建設預算定額標準計價,不另外增加工程總投資。
規劃設計方案應結合項目周邊鄰近地塊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並對項目範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平衡分析。因開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林等配套建設涉及少量占用或最佳化永久基本農田布局的,要在項目區內予以補足,難以補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在縣域範圍內落實補劃任務,並按照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更新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方案應專章說明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足補劃地塊的具體位置、面積和質量等情況,並可按規定的用途和標準預留設施農業用地。規劃設計方案應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並依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行業專家對規劃設計方案和預算方案進行評審,充分徵求縣級林業、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評審通過並報經有許可權的財政部門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出具預算批覆後,批覆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經審批的規劃設計與預算資料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規劃設計與預算未經批覆的項目,不得開展施工單位招標。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涉及的青苗等補償費、建設施工期間無法種植補償費、收益降低補償費、土地承包權人激勵補貼和地力培肥補貼等費用應列入項目投資預算,並由建設單位按照與項目地塊涉及的土地權屬人或鎮級人民政府簽訂的補償補貼協定,直接發放給相關土地權屬人。
(一)項目實施涉及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的補償標準,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人民政府應參照本地區征地補償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補充耕地的青苗等補償方案,並由建設單位將補償費直接發放給青苗、地上附著物的權屬人。
(二)建設施工期間(從項目動工到項目竣工,以開工、竣工令為依據,精確到月,下同)造成土地經營權人無法種植的補償標準,由建設單位參照項目立項當年或項目周邊同期同類地塊的租地價格確定並將補償費直接發放給土地經營權人。
(三)項目竣工後,墾造水田項目連續種植水稻造成土地經營權人相對經濟收益降低的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項目立項當年或項目周邊同期同類地塊的租地價格確定,補償年限不少於三年。其他補充耕地項目連續種植糧、棉、油、糖、菜等符合耕地地類認定要求的農作物,造成土地經營權人相對經濟收益降低的補償標準和年限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鎮級人民政府應在土地經營權人每年至少種植一造水稻等符合要求的農作物後,分年度發放給土地經營權人。未按要求落實種植的,不得發放收益降低補償。
(四)對項目涉及地塊的土地承包權人實行至少三年的激勵補貼。墾造水田項目按每畝每年不低於500元的標準分年度補貼給土地承包權人。其他補充耕地項目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未按要求落實種植的,不得發放激勵補貼。
(五)對項目涉及地塊的土地經營權人實行至少三年的地力培肥補貼,用於項目涉及地塊地力的保護和提升。補貼標準和實施年限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及項目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未按要求落實地力培肥的,不得發放補貼。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全面加強項目施工的制度、安全、質量、進度、成本、契約等管理,嚴格按照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做好施工日誌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可有償聘請項目涉及村莊農民代表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員。鼓勵建設單位組織當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投工投勞等多種方式參與補充耕地建設,並獲得經濟收益。
第十八條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一經批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變更方案,徵得涉及地塊的土地權屬人同意後,按程式報批。項目設計方案變更不得增加項目總投資預算,確需增加的,應按程式重新報批預算方案。
項目規劃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變更和技術變更。減少新增耕地或水田面積、降低工程建設標準或降低耕地質量所造成的變更屬於重大變更,其餘變更屬於技術性變更。
重大變更由建設單位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變更規劃設計方案組織評審和審批,並將變更批覆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技術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對變更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取得一致意見並辦理變更相關手續後實施,變更材料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加強監理單位管理,嚴格按照工程監理相關規範,選派監理人員常駐施工現場,對項目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質量監控,做好項目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及時編寫監理日誌、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報告等資料;加強工程施工前、中、後全流程管理,使用“廣東省土地整治移動監測APP”定時定位拍攝並上傳能夠反映實際工程量、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的影像資料,特別是要加強土地平整、犁底層構建、土壤改良等隱蔽工程和灌溉水系工程施工監管。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資料上傳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用於土壤改良的客土、肥料必須抽樣檢測並達到國家或相關行業標準,防止受污染特別是重金屬污染土壤進入項目區。
第二十條 單項工程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監理和施工人員對照施工契約、設計圖紙等資料現場逐項驗收各項工程完成情況,並妥善保存有關材料,作為申請縣級驗收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測繪單位對項目區進行比例尺不小於1:1000的竣工測量,並製作標識項目竣工規模和驗收新增耕地範圍的高清正射影像圖(解析度優於0.1米)。竣工測量須將項目區內的田面高程以及田坎、道路、溝渠等地物的長、寬、高相關要素準確實測標繪,測繪成果必須符合相關測繪標準規範要求和信息報備規定,經測繪工程師簽字、加蓋測繪單位公章,並經建設單位實地核實確認後形成竣工測量圖。項目竣工圖應以竣工測量圖為底圖,根據實際工程量編制。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縣級驗收申請後,應通過日常變更機制報自然資源部核查,初步核定新增耕地面積,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專家(5名以上單數)成立縣級驗收組,依據單項工程驗收資料、建設標準、規劃設計方案、土壤檢測結果、新增耕地核定縣級初審結果等資料,重點對新增耕地的範圍、數量、質量以及土地平整、田坎、道路、溝渠、灌溉水源等單項工程是否達到規劃設計要求和建設標準進行驗收。墾造水田項目還應對自流灌溉、防滲保水等指標是否達到建設標準進行驗收。以上驗收,需由驗收組專家出具各單項驗收意見。縣級驗收通過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出具縣級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市級驗收申請後,應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專家(5名以上單數)成立市級驗收組,依據建設標準、規劃設計方案、工程覆核報告、耕地質量評價報告、土壤檢測報告、灌溉水源覆核情況、新增耕地核定結果、日常變更結果等資料進行驗收。以上驗收,需由驗收組專家出具驗收意見。市級驗收通過的,由市級自然資源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出具市級驗收意見。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採取內業審核和外業核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項目工程覆核、灌溉水源覆核、耕地質量評價、土壤檢測、新增耕地核定市級審核,相關費用應從項目投資預算中列支。內業審核包括核查圖、文、表、影像等驗收資料是否齊全、規範和一致;外業核查包括現場查看項目區實地與竣工圖是否一致,全面核查工程數量和質量,核實關鍵建設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項目工程是否滿足相關建設標準的要求。墾造水田項目還應對項目區水田田塊防滲保水性能、自流灌溉水源有效性、灌排工程試運行等情況進行重點覆核。
耕地質量評價和土壤檢測進行土壤取樣(混合樣),應由市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分別派一名監督員對土壤取樣(混合樣)進行監督,拍攝記錄土壤取樣點的選點、取樣過程,並負責土壤樣品送檢,對取樣、送檢過程負責。土壤樣品應由具備相應檢測項目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出具土壤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確認前,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財務管理要求,開展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項目資金審計,相關費用應從項目投資預算中列支。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出具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審核意見。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驗收確認申請後,應核實項目是否已移交管護並簽訂後期管護協定,是否落實青苗等補償費、建設施工期間無法種植補償費、收益降低補償費、土地承包權人激勵補貼和地力培肥補貼,是否已形成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是否已在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完成地類變更,是否已取得財政部門出具的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審核意見。驗收確認通過的,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出具項目驗收確認意見。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請驗收的,應按要求提供驗收申請資料:
(一)縣級驗收申請資料
1.縣級驗收申請;
2.單項工程驗收材料;
3.項目工程竣工報告(附項目竣工圖);
4.工程監理報告;
5.項目實施前、後的土壤以及客土(如涉及)檢測結果;
6.項目實施前、後灌溉水源對比圖;
7.項目實施前、後的項目區正射影像圖(優於0.1米);
8.規劃設計變更材料(含現場簽證材料);
9.項目範圍2018年土地利用現狀地類統計表;
10.項目實施前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及地類統計表、項目實施后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及地類統計表、土地利用結構情況變化統計表;
11.所有材料的電子檔案和相關矢量數據。
(二)市級驗收申請材料:
1.市級驗收申請;
2.縣級驗收意見;
3.項目工程竣工報告(附項目竣工圖);
4.工程監理報告;
5.項目實施前、後的土壤以及客土(如涉及)檢測結果;
6.項目實施前、後灌溉水源對比圖;
7.項目實施前、後的項目區正射影像圖(優於0.1米);
8.項目範圍2018年土地利用現狀地類統計表;
9.項目實施前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及地類統計表、項目實施后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及地類統計表、土地利用結構情況變化統計表;
10.所有材料的電子檔案和相關矢量數據。
(三)驗收確認申請材料:
1.驗收確認申請;
2.工程結算書及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3.財務決算報告及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4.項目後期管護協定;
5.項目在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的頁面截圖;
6.標註新增耕地範圍的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
7.所有材料的電子檔案和相關矢量數據。
第六章 項目報備入庫
第二十六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廣東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完成項目立項、預算、實施、驗收等各階段信息報備,經市級審核,省級覆核後,推送到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
項目取得立項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廣東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上傳項目立項批覆檔案、地塊坐標和計畫新增耕地坐標,並填報立項階段相關信息。
項目取得規劃設計和預算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系統上傳預算批覆檔案,並填報預算批覆階段相關信息。
項目實施階段,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填報項目招投標信息、工程施工進度和重大變更信息,並督促監理單位按照監理要求完成影像採集報備。
項目取得驗收意見函後10個工作日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系統上傳驗收意見函檔案、驗收地塊坐標和新增耕地坐標,並填報驗收意見函階段相關信息。
項目取得驗收確認函後10個工作日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系統上傳驗收確認函檔案並填報驗收確認函階段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開展新增耕地核定與報備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完成新增耕地核定縣級初審,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初審結果審核把關、組織實地抽查,發現新增耕地不真實、報備不規範的,不得審核確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新增耕地核定市級審核結果覆核確認後,通過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報自然資源部覆核。
省、市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比例對新增耕地核定結果進行實地抽查覆核,發現問題要督促及時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條項目新增耕地核定通過自然資源部覆核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利用自然資源部外業核查軟體,逐地塊定時定位拍攝符合新增耕地地類要求的種植照片等相關影像資料(墾造水田應拍攝現場水稻種植照片),上傳至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市、省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報自然資源部覆核確認。新增耕地經自然資源部覆核確認後形成補充耕地指標,並按規定將新增耕地範圍、面積等信息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新增耕地與日常變更核查結果進行套合比對分析,未通過日常變更的新增耕地地塊,不得報備入庫。新增耕地應及時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進行地類變更,確保“地、數、圖”一致。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變化)的,依法組織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收集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圖件、影像、視頻和相片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七章 後期管護和監測監管
第三十一條 補充耕地項目核發市級驗收意見函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鎮政府、項目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並簽訂項目後期管護協定,落實管護責任。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項目移交及後期管護協定上傳廣東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各有關部門可通過廣東省土地整治與生態修復監測監管系統查詢項目信息。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補充耕地項目後期管護實施方案,明確管護職責、措施、標準、管護經費及期限,組織編制年度地力培肥計畫,明確地力培肥措施和經費安排,壓實鄉鎮、村以及土地權屬人的後期管護責任。鎮級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後期管護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土地承包經營者做好項目基礎設施管護、種植管護和地力培肥。對不符合後期管護要求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統籌組織限期整改。
項目後期管護期限屆滿但仍未退出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統籌落實後續管護責任,確保項目在退出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前每年至少種植一季符合補充耕地地類要求的農作物。項目退庫後,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納入日常耕地管理。
管護經費來源包括: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收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災毀復墾和救災復產資金(專項用於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基礎設施嚴重破壞)、部門預算以及完成約束性任務後的涉農資金統籌。
第三十三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多途徑、可持續的後期管護模式。補充耕地項目範圍內的土地流轉時應在流轉協定中明確後期種植管護要求和違約責任。鼓勵通過引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託管服務、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方式,集中流轉給現代農業企業、種植大戶實行規模化種植。
第三十四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等現代信息技術,對補充耕地項目地塊種植利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建立監測信息共享和種植情況通報機制。
第三十五條對不符合耕地認定要求的補充耕地項目,各地要及時組織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凍結相應的補充耕地指標;確實無法整改的,核減相應的補充耕地指標。
第八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項目資金必須專項用於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的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支出範圍包括實施項目所必須的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拆遷補償費(含補償補貼費用)。
第三十八條撥付項目成本性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項目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應參照《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墾造水田項目結(決)算評審指導意見>及<廣東省省級墾造水田項目結(決)算工作流程>的通知(粵財資環〔2021〕35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無法報備入庫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的,不予決算。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資金。發現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 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要建立補充耕地項目工程質量日常巡察監管制度,對轄區內的項目施工開展實地巡察監督和檢查指導。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定期對全省補充耕地項目質量建設和市、縣級日常巡察監管的開展情況進行實地監督、檢查指導。
第四十二條 在日常巡察監管的基礎上,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工程質量、土壤、水利、農業等行業專家,對全省補充耕地項目的各類工程質量進行抽檢,並將抽檢結果進行通報。對抽檢不合格的項目,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和建設單位應排查梳理廉政風險點,針對重點環節、關鍵環節易發多發問題,制定防控措施。嚴格項目選址和立項審批,加強規劃設計與預算審查及項目招投標管理,規範組織項目實施及工程監理,嚴格驗收程式,規範資金撥付支出。
第四十四條 對在選址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監督、驗收、勘測、技術核查、抽查檢查等補充耕地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特別要嚴查截留、私分建設資金和貪污賄賂、瀆職等嚴重影響補充耕地項目建設的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驗收時,應從市級以上土地整治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專家。土地整治專家庫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建立,專家庫成員由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土地、土壤、水利、造價、測繪、農業、環境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參與論證、驗收的專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項目相關材料、建設標準和實地情況進行獨立審查,對出具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後期管護工作方案》《廣東省墾造水田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指南(試行)》《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設計編制指南(試行)》《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預算編制指南(試行)》等檔案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立項實施但未驗收確認的項目,其後續程式均須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