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

《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是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
  • 發布單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規範全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工作,根據《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廳制定了《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0月18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據《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全省統一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服務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省域內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由其下屬專業服務機構具體提供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服務,承擔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工作。
  第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交易實施主體,可通過公開交易和協定轉讓的方式,按規定辦理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相關手續。
  第五條 公開交易程式包括:
  (一)交易實施主體委託交易服務機構發布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出售或購買)公告;
  (二)交易服務機構對委託材料進行審核,發布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公告;
  (三)有意向的交易實施主體按要求報名,繳交保證金;
  (四)交易服務機構審核報名材料並組織網上公開競價;
  (五)交易雙方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
  第六條 協定轉讓程式包括:
  (一)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單位向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申請;
  (二)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簽訂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協定;
  (三)省、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協商確定補充耕地指標協定轉讓主體、標的、價款等內容,並組織簽訂指標轉讓協定。其中,對縣域內可以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按照本條第(二)項中簽訂的協定約定安排補充耕地指標。
  第二章 網上公開交易
  第一節 委託和信息發布
  第七條 公開交易(含出售和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交以下材料,委託交易服務機構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委託書;
  (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四)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標的檔案。其中,在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縣級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標的檔案;跨市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縣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標的檔案,市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級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標的檔案。
  (五)委託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的,還需提供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補充耕地指標真實性和合法性核實確認檔案。其中,在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實確認檔案;跨市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縣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實確認檔案,市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實確認檔案。
  第八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委託書應明確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的指標數量、指標類型、起始價格、競價幅度、交易涉及區域範圍等要求。
  第九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受交易實施主體提交的委託資料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對於委託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由交易實施主體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補正期限屆滿或補正審核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予以退件;對於委託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在審核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在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發布交易公告。
  第十條 網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擬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指標數量、指標類型、起始價格、競價幅度;
  (三)交易實施主體報名競價區域範圍要求;
  (四)獲取交易檔案的途徑;
  (五)報名、資格審核、競價、成交公示起止時間;
  (六)競價方式、確定競價結果的標準和方法;
  (七)交納保證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保證金數額按照公告交易起始價格的百分之一確定。
  第十二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在交易公告中不得增設其他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條件。符合交易公告中要求的資格條件的交易實施主體,均可報名參與補充耕地指標網上公開交易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節 公開交易報名
  第十四條 交易實施主體按規定辦理CA數字證書,並憑有效的CA數字證書登入網上交易平台,參與網上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 CA數字證書超過有效期或名稱等發生變更的,交易實施主體應及時按規定辦理CA數字證書變更手續。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十六條 交易實施主體應當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及密碼,凡通過其CA數字證書在網上交易平台實施的所有行為,均視為符合其真實意思表示或已經合法授權,其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由交易實施主體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擬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實施主體可以報名回響交易服務機構發布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購買公告,並應當在網上交易平台提交下列資料:
  (一)補充耕地指標出售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四)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標的檔案。其中,在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縣級人民政府同意交易出售指標的檔案;跨市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縣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指標的檔案,市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指標的檔案。
  (五)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指標真實性和合法性核實確認檔案。其中,在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實確認檔案;跨市級行政區域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縣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實確認檔案,市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實確認檔案。
  第十八條 擬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實施主體可以報名回響交易服務機構發布的補充耕地指標出售公告,並應當在網上交易平台提交下列資料:
  (一)補充耕地指標購買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四)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交易指標的檔案。在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購買指標的檔案;跨市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的,縣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同意購買指標的檔案,市級交易實施主體應提供市級人民政府同意購買指標的檔案。
  第十九條 交易實施主體在網上交易平台報名回響交易公告並提交本規則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後,即視為認可網上交易公告及交易檔案,對相關條款無異議。
  第二十條 在網上交易平台報名回響交易公告並提交材料後,交易實施主體獲得網上交易平台隨機分配的保證金流水號,憑此流水號按網上交易公告規定數額繳交保證金。
  交易實施主體報名回響多個交易公告的,應根據交易公告要求分別繳交相應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保證金的繳交時間以實際到達保證金賬戶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二條 保證金和支付補充耕地指標成交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公告期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對交易實施主體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並在網上交易平台中反饋審核結果。經審核不符合報名要求的交易實施主體,不得參與網上公開競價。
  第三節 網上公開競價
  第二十四條 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應在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以限時競價方式進行,限時競價開始時間以公告內容為準。
  第二十五條 回響購買指標公告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實施主體,按下列規則進行網上報價:
  (一)按公告時間登入網上交易平台競價;
  (二)初次報價不得高於公告起始價;
  (三)報價以遞減價方式進行,同一競賣人可多次報價;
  (四)報價每次遞減幅度不小於公告規定的遞減幅度;報價達到按照《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確定的交易最低價時,以該價格為最終報價;
  (五)報價高於公告起始價和低於交易最低價的為無效報價,平台自動不予接受;
  (六)符合條件的報價一經提交並經平台記錄即視為有效,平台予以接受並即時公布,不得撤回。
  第二十六條 回響出售指標公告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實施主體,按下列規則進行網上報價:
  (一)按公告時間登入網上交易平台競價;
  (二)初次報價不得低於公告起始價;
  (三)報價以遞增價方式進行,同一競買人可多次報價;
  (四)報價每次遞增幅度不小於公告規定的遞增幅度;報價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時,以最高限價為最終報價;
  (五)報價低於公告起始價和高於交易最高限價的為無效報價,平台自動不予接受;
  (六)符合條件的報價一經提交並經平台記錄即視為有效,平台予以接受並即時公布,不得撤回。
  第二十七條 網上交易平台以5分鐘倒計時為競價時限;在5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出價,網上交易平台從接受新的出價時起再開始倒計時5分鐘;5分鐘倒計時結束,平台不再接受新的報價,並按成交確認規則顯示競價結果。
  因網上交易平台系統故障導致無法正常進行競價的,由交易服務機構在發現問題當天發布補充公告,明確暫緩競價活動並說明原因,同步向《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指標劃轉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網上交易平台恢復正常運行後,交易服務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發布重啟交易公告,明確競價時間並通知相關交易實施主體參與競價。
  第四節 競價成交
  第二十八條 回響購買指標公告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的,按以下方式確定成交資格:
  (一)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賣人,且報價不高於公告起始價的,則該競賣人取得成交資格;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賣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報價最低者取得成交資格;
  (三)在規定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賣人且報價均為按照《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確定的交易最低價的,則由網上交易平台自動以搖號方式確定成交資格。
  第二十九條 回響出售指標公告購買補充耕地指標的,按以下方式確定成交資格:
  (一)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於公告起始價的,則該競買人取得成交資格;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買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報價最高者取得成交資格;
  (三)在規定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買人的,經多次報價後,報價相同且均為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時,則由網上交易平台以搖號方式確定成交資格。
  第五節 結果公布
  第三十條 公開交易活動結束後,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成交結果具體信息在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
  成交結果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獲得成交資格的交易實施主體名稱;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成交的指標數量、指標類型、成交價格;
  (四)其他應當公布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對成交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異議是否成立作出答覆。交易服務機構經調查認為指標交易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報《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指標劃轉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宣布成交結果無效。
  第三十二條 成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異議不成立的,交易雙方應當在成交結果公示期滿,或交易機構作出異議不成立答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書面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
  第三十三條 跨市、縣級行政區域公開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雙方應當在簽訂契約後向其共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指標劃轉。共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指標劃轉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信息錄入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並根據錄入的交易結果信息完成指標劃轉。
  其中,對於省、市級交易實施主體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公開競價方式與下級交易實施主體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交易雙方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信息錄入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並根據錄入的交易結果信息完成指標劃轉。
  第六節 其他規則
  第三十四條 網上交易涉及時間均以網上交易平台伺服器時間為準,數據記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網上交易平台伺服器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五條 取得成交資格的交易實施主體繳交的保證金,在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退還。取得成交資格的交易實施主體應當在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契約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交易平台上傳契約並向交易服務機構申請退還保證金;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退還;未通過報名審核和未取得成交資格的交易實施主體交納的保證金將於網上公開競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交易服務機構直接按規定退還;利息在結息日按規定退還。
  第三十六條 交易公告期內無符合條件的交易實施主體報名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公告期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另行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交易中止期間,交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委託方提交的重新啟動交易的申請,重新啟動交易程式。
  第三十七條 委託方在交易公告期內且未有交易實施主體報名前申請終止交易的,交易服務機構在收到申請後不再接受報名,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終止。
  交易中止滿6個月沒有申請重新啟動交易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另行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終止。
  第三十八條 在交易實施主體按交易公告要求報名後,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委託方不得對交易公告內容作出修改、終止交易程式。
  第三十九條 因交易實施主體使用的計算機遭遇網路堵塞、病毒入侵、硬體故障或者遺失數字證書、遺忘或者泄露密碼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錄網上交易平台進行申請、報價、競價的,後果由交易實施主體自行承擔,網上交易活動不中止。
  第四十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採取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相結合的辦法保存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電子競價數據,建立電子競價檔案,通過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價格信息等歷史數據查詢服務。
  第三章 協定轉讓
  第四十一條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單位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申請書;
  (二)項目用地預審批覆檔案;
  (三)項目立項檔案;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項目單位簽訂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協定,按約定組織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對縣域內可以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一條中簽訂的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協定約定安排補充耕地指標。
  對縣域內無法落實、需在市域內統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請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組織落實,與市域內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的其他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指標轉讓協定。市級直接安排市本級持有的補充耕地指標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項目單位簽訂指標轉讓協定。
  對市域內無法落實、需由省級直接安排省本級持有的補充耕地指標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安排落實,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項目單位簽訂指標轉讓協定。
  第四十四條 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進行協定轉讓的,交易雙方應當在簽訂協定後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指標劃轉。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交易雙方指標劃轉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信息錄入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平台,並根據錄入的交易結果信息完成指標劃轉。
  省、市、縣級直接安排本級持有的補充耕地指標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由省、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指標轉讓協定或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協定轉讓結果信息錄入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並根據錄入的交易結果信息完成指標劃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的交易實施主體應當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主動接受監督,不得提供虛假資料,不得互相串通和操縱指標交易活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騙取成交。
  第四十六條 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雙方應當對補充耕地指標公開交易成交結果予以認可,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拒簽契約。對無故拒簽契約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六個月內不得參加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活動。
  第四十七條 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對網上公開競價過程中所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意向交易實施主體的名稱、聯繫方式等),承擔保密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網上交易平台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負責監控網上交易平台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應當按照相關的規程進行操作,並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二)必須妥善保管平台登入密碼及數字證書。
  (三)在非競價期間對網上交易平台進行維護時,必須進行詳細記錄;競價期間,因特殊原因需登錄網上交易平台的,必須由網上交易平台的監管人員監督並詳細記錄。
  (四)應當定時對網上交易平台數據進行備份,禁止刪除日誌數據。
  (五)在網上競價交易活動中,從網上報價開始至網上競價交易結束,應當由網上交易平台的監管人員對網上交易平台伺服器進行封閉管理。
  第四十九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網上交易平台錄入的補充耕地指標網上公開交易和協定轉讓結果信息進行實時更新統計,並通過平台向社會公眾主動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2022年11月17日起執行。《廣東省跨地級以上市耕地儲備指標網上公開競價交易規則》自本規則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